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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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学生常用法律手册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著《2020学生常用法律手册:全科通用版》具有以下特点: ★内容全面 按照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确立的核心课程体系和司法考试的大纲要求,结合当前主流法学系列教材,由具有教学经验的专家人士权*编选教学中涉及的重要法律文本。收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惯例等各种法律文件,共计一百余件,囊括了法律本科教育的所有重要法规。 ★体例合理 根据法律本科教育的教学进度分为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共十编,全面覆盖核心课程教学中的法规需求。 ★重点突出 对教学中必须重点掌握的法律文件(目录中用★标识),用★号标出重点法条及其重要程度,对重点词句用波浪线加以特别提示,重点突出,力图为读者提供一种更为简便、快捷的学习方法。 -
新编征地拆迁法小全书15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著《新编征地拆迁法小全书.15》收录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同时精选相关典型案例,是各级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团体依法处理征地拆迁纠纷,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必备工具书。 -
疫情防控法律法规选人民出版社(不署名) 编当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人民正在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特选编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着力推动依法防疫,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疫情防控工作全过程,为尽快赢得抗击疫情阻击战的胜利提供法律指引与保障。本书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十五部法律法规。 -
新编道路交通法小全书13法律出版社法规中 著本书收录与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运输及交通市场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同时精选与之相关的文书范本和典型案例,内容全面,编排科学,是各级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处理道路交通纠纷,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必备工具书。 -
中国互联网法规汇编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政策法规局 著本书收录了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的互联网专门立法129件,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管理规定五类,各类均按法律法规的公布时间顺序排列。选录了常适用于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36件,作为相关法律法规,列为第六类。与目前国内现有的互联网法规出版物相比,本书收录更全、内容更新、实用性更强,是了解、学习我国互联网法规的权威工具书。 -
新编土地法小全书9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著本书收录与土地管理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包括综合规定、农村土地管理、土地规划与供给、土地市场、土地权属与登记、土地税收与财政、土地督察与违法惩处等方面,是各级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团体依法处理土地纠纷,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必备工具书。 -
征收拆迁补偿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我国《宪法》中就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同样要遵循这一基本准则。我国土地制度将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进行征收和征用也分别对应不同的补偿规定。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最初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加以规制,《物权法》公布后,强调了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并且确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土地和房屋,因此,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了旧的拆迁条例,此后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都要适用新条例的规定。而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与补偿标准,目前仍只能主要适用《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条例明确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补偿标准上,要求对于被征收人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补偿范围上,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在征收程序上,扩大了公众参与的程度,对于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还需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而在征收主体上,明确了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整体而言,新条例体现出了统筹兼顾、公平补偿、阳光征收的特点,有力地保障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农村土地征收安置与补偿 《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并明确了六种征地情形。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安置补偿 对于国家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往往需要征收大量的土地,只有做好这些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好移民的合法利益,才能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我国特别针对这些工程项目建设,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等规定,对于移民的安置规划、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四)争议解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收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规定,涵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公务员登记办法》《公务员范围规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等内容,以便广大读者学习公务员相关知识,及时解相关问题。 -
宅基地、承包、征地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做出多项重大突破,并将多年来土地制度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 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宅基地在保障农民生活、促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在试点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总体来看,主要有七大变化: (一)在原来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国家鼓励各地探索农民住房在不同区域实现户有所居,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明确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jiu基本农田。不同时期,我国对于农村宅基地建设限制占用耕地、农用地、永jiu基本农田等作了明确规定。总体来看,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地作出越来越严格的限制。 (三)农村村民建房除了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还要符合村庄规划。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新土地管理法还规定,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四)将宅基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下放至乡级人民政府。宅基地审批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这类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另一种情况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五)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由“出卖、出租”变为“出卖、出租、赠与”。“赠与”是新土地管理法基于实践经验和需要新增加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效果和“出卖”基本相同。但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关于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条件、方式、程序等,地方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中进行了多种有益探索,但由于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尚不丰富,还没有形成“可复制、能推广、利修法”的经验,新土地管理法没有进行详细规定,只作出倡导性的原则性规定。 (七)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主管部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变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重要标志性举措,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002年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自施行以来,对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这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围绕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条主线,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修改主要内容涉及“三权分置”、承包期届满后的延长、维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等内容。 (一)承包地“两权”变“三权”。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加了一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这个条款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置出来,原有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两权”变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 (二)承包期届满后的延长。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把中央精神落实为法律规范。同时,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也相应延长。 (三)承包地不再强制收回。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新增对征地范围的规定,即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二)完善征地审批程序,删去了原省政府批准征地后向国务院备案的程序性规定。 (三)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增加了社会风险评估的内容,并将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作为上级批准征地决定的重要依据,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征地批准前需要履行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 (四)调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对补偿原则、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农村村民居住权益和住房财产权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
新冠肺炎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法规司 著全面系统梳理新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12部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铁路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理法》、《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集中解答全社会应该了解的23个基本法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