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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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框架下正当防卫制度研究郭泽强 著在中国社会,正当防卫作为国家赋予公民同犯罪抗争的一种权利,历来受到各界的关注。为了充分体现正当防卫中“正”对“不正”的矛盾对立的统一,可以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分为权力限制要件和权利保障方面的要件。本书以“权力与权利”为分析工具对正当防卫进行审视。从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角度,正当防卫是权利与权力的结合,晚近发生的案件往往是权力与权利未实现有机结合,有所失衡。警察防卫权中,国家权力和警察自身权利以及国家权力与他人合法权利都需要觅得平衡。本书引入立法技术、制度设置以及价值观念分析框架,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并不象是刑法制度的重大创新和突破,它仅仅是指导司法操作的一种提示性条款,不应夸大其价值。本书拟透过具体案例,引出如何理性对待正当防卫的话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正自然不必让步于不正,但正当防卫这种私力救济不能因为满足受害人报复或泄愤的欲望,安抚被害人和社会公众受到伤害的法感情,而违背法律的正义原则。在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的中国,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必须在防卫人的权益以及不法侵害人的利益中觅得平衡,我们应当冷静理性对待正当防卫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价值,不应夸大其功效。 -
刑事错案的防范与纠正机制封利强 著刑事错案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如何防范和纠正刑事错案长期以来一直是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书将刑事错案的成因概括为制度层面、技术层面和体制层面三个方面,并提出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并行的双轨制解决思路。在防范机制部分,本书从证明理念更新、证明模式转型、证明方法变革、证据标准完善、证明标准改革、专家辅助人制度建构等方面展开,揭示刑事司法实践中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的根源,并提出防范冤错案件的方案。在纠正机制部分从构建刑事申诉权利保障的多方联动机制、复查和再审程序的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完善、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刑事司法纠错中的应用等方面展开,提出完善冤错案件纠正机制的设想。 -
刑事和解程序规范性研究张啸宇 著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多元化的解纷机制,虽获得了立法层面的认可,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备受争议。《刑事和解程序规范性研究》作者南京大学法学博士毕业,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和解、青少年犯罪预防。曾主持和参与省部级课题5项,主持市厅级课题10项,发表学术论文30多篇,其中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10篇。作者在书里提出和解的实践困境主要源于立法理念上重结果、轻程序的功利化目标,以及因此导致的立法上的疏漏化与笼统化。为此,《刑事和解程序规范性研究》以程序作为研究重点,围绕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探析了刑事和解程序的基本理论内涵,论证了规范刑事和解程序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刑事和解程序规范性研究》作法学理论研究有其独到之处,也与实践结合的比较紧密,适应法治社会建设的需求。 -
重析刑事政策基本问题张云霄,井晓龙 著暂缺简介... -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与立案追诉标准白永媛 著本书作者积极破解执法难题,将多年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和*新的法律依据相结合,力图通过编写本书让刑事立案的门槛清晰明朗起来,以解决实务人士的难点和痛点。 本书不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简单汇编,而是通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与*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批复、答复的全面梳理和优化整合,直接指明相关案件的一般立案追诉标准,注明标准依据,同时,在浩如烟海的法律规范的中仔细核对相关刑事案件的管辖和立案追诉标准,将相关规范进行收录,指引实务人士解决重要的案件管辖与入罪门槛问题。 本书在编写中还特别注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新规范,以帮助实务人士快速回应对工作的新要求。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适 用 导 引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是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不动产分散登记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要求,分散登记产生的直接问题是,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率低,交易活动不安全,公民和社会组织行使物权权利不方便等。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是,由于机构体制等原因,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未能真正建立,不动产多头管理、职能重叠、重复登记的问题依然存在,不利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大力推进改革。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国务院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其中就包括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同年11月,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明确,由原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中央编办下发的《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明确了职责整合的路径和方向。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目的是按照完善制度、方便群众、统筹兼顾、平稳实施的原则,在基本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基础上,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最终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彻底转变政府职能,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条例》的基本框架: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对《条例》的立法目的及依据、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不动产登记的原则、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种类、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不动产登记管辖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共六条,对不动产登记单元及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事项、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要求、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要求、不动产登记簿保管要求、不动产登记簿永*保存及移交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登记程序”,共九条,对不动产登记申请情形、代理登记和撤回登记申请,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及材料目录、范本公示,不动产登记机构初步审查,登记机构查验,登记机构实地查看和调查等审查职责,登记机构审查期限,完成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形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共六条,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各部门加强有关信息互通共享、工作人员保密义务,登记资料查询、复制,查询主体对登记信息不得随意泄露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四条,对不动产登记错误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渎职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应承担法律责任,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应承担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对以往证书是否有效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渡期,授权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对《条例》生效日期等进行了规定。 《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职责的要求,以及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明确国土资源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的有关规定,《条例》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关于登记簿册。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严格规范登记簿的管理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统一的登记簿,载明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相关事项,并对登记簿的介质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保存义务等进行明确。同时,为妥善处理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新证和老证之间的关系,《条例》特别强调,《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继续有效。 (三)关于登记程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的要求,本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条例》规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在登记机构登记前还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二是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三是规范受理,要求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受理;登记机构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四是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四)关于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条例》专设一章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二是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三是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四是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内容由民法典吸收,内容上基本保持原貌,仅《民法典》第219条内容为新增。 -
齐鲁金融法律评论赵信会,王德勇,于朝印 编《公司法》自1993年制定实施以来先后经历了五次修改,使公司成为活跃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使公司成为了平民百姓进行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证券法》业已经历了四次修改,而自2015年启动的第五次修改是我国《证券法》**幅度的修改,它将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引领资本市场未来的发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也都经历了数次修改,不断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制需求。本书主要关注金融法制的变革,是以金融法制研究为特色的法学类学术著作,全书共收录了公司与证券法制篇、私募基金法制篇、破产法制篇的十一篇论文,关注金融领域的热点问题,深化金融法制研究,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我国金融法制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全书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全书(含司法解释)》具有以下特点: 一、收录全面,编排合理,查阅方便 收录改革开放以来至2020年12月期间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重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全面覆盖民事法律的方方面面。全书分为两大部分: 上篇“民事实体法”与《民法典》体例保持一致。结合司法实践加设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部分。下篇“民事程序法”分为诉讼和仲裁两类,其中诉讼部分强调法院审案的具体操作规则,收录了大量常用司法解释并细分小类。本书具有体系清晰、查阅方便的特点。 二、特设条旨、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实用性强 全书对重点法律附加条文主旨,可指引读者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除法律法规外,还根据编排需要穿插*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可以起到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的作用,引导法院“同案同判”,让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事实情况得到相同或大致相同的裁判结果,提高裁判结果的公信度。 三、特色服务,动态增补 为保持本书与新法的同步更新,避免读者在一定周期内重复购书,特结合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资源优势提供动态增补服务。读者可扫描封底二维码,查看、下载免费增补材料。 -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全书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全书(含司法解释)》。具有以下特点: 一、收录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 收录改革开放以来至2020年12月期间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重要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规定。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大传统知识产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技术成果与技术秘密等新型知识产权,全面覆盖知识产权法律的方方面面。结合我国加入WTO 的实际,对我国加入的重要知识产权公约也进行了收录。本书具有体例清晰、查询方便的特点。 二、特设条旨、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实用性强 全书各部分对重点法律附加条旨,可指引读者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 另外,本书还 对*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和*新典型案例进行了收录,这些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 三、特色服务,动态增补 为保持本书与新法的同步更新,避免读者在一定周期内重复购书,特结合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资源优势提供动态增补服务。读者可扫描封底二维码,查看、下载免费增补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不署名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十二章七十三条,包括总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附则。国防法对于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