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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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孙长永 著本书是中宣部“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项目”《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的最终成果,旨在对 1979 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情况进行系统回顾和深刻反思,并在反思基础上就未来的发展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或者改进方向。主要内容包括刑事管辖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取保候审制度、刑事拘留制度、逮捕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证明标准和疑罪从无规则、侦查讯问程序、搜查和扣押制度、技术侦查、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与庭审实质化改革、刑事简易程序、刑事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刑事特别程序,共十八章。 -
刑事侦查学魏中礼 编《刑事侦查学》是为政法、警察院校的学生学习刑事侦查专业知识而编写的,也可作为其他院校的学生和司法工作者的学习参考书。刑事侦查学是近代形成的专门研究侦查活动的规律和对策的科学,具有很强的法学性、综合性和应用性,在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方面占有重要的学科地位,也是各政法院校、警察院校和其他普通院校的法律专业基础课程。本教材的特点是:一是体系完整。教材涵盖了刑事侦查基本原理、刑事侦查基本程序、各种刑事侦查措施、刑事侦查技术以及各类刑事案件侦查等内容,构建了刑事侦查学科学、全面、系统的课程体系。二是内容新颖。教材在传承成熟知识的基础上,将刑事侦查学研究的前沿成果,如信息化侦查、技术性侦查措施等融人教材当中,让学生在学习基本知识、掌握学科体系的同时,把握学科研究的**方向。了解**研究成果。三是应用性强。刑事侦查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教材在知识继承与创新的同时,更加注重理论知识对司法实践工作的指导价值,以实现高等警官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应用性和可操作性。本教材坚持突出警官院校的教学特色,力求反映我国刑事侦查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前沿知识,并根据教学对象在学习刑事侦查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时的需求进行重点阐述。 -
人民警察法基本知识读本于群 编本书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全面系统的介绍和**的解读,写作过程中既注重对法条基本含义的解释,又注重法律实践中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全书力求体系完整、结构清晰、语言简洁,旨在为广大人民警察同志们提供易学易懂的警察法知识,巩固法治意识。 -
织好青春防火 网叶小琴 编本书顺应了保护未成年人依法行使网络权利的发展趋势,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与行为规范,主要从未成年人财产和人身权利保护以及网络人身、财产犯罪两大方面分析了互联网民事侵权行为及犯罪行为的种类及特点,并提出预防对策,为保障未成年人的上网安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指引。同时,“网络使用规范篇”旨在为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提供建议与指导,以预防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或步入犯罪的迷途。 -
海洋行政案件证据规范指南裴兆斌 等 著本书介绍了海洋行政处罚证据,分析了各种证据形式的特点,阐明了收集证据的方式和要求、审查证据的方法和要求、证据效力的判断方法,提供了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常见证据制作示例。本书适用于全国各级海洋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工作,供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参考。 -
行政协议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杨科雄,郭雪 著本书依托《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较其他国家与地区的行政合同理论与制度,从宏观、中观与微观三个层面阐述行政协议的理论基础、行政协议的实体与程序制度,以及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对于深入研究行政协议法律制度、提高相关行政管理与司法审判水平极具参考价值。 -
市级立法的权能、实践与优化杨惠琪 著本书以我国立法法修改为背景,从规范、历史、理论三个视角出发,尝试阐明市级立法主体扩容机理,证成立法主体扩容必要价值。同时,在呈现立法权配置理论的基础上,对现有立法体制下市级立法权配置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并且,收集梳理了近五年市级立法成果,以实证分析方法,系统剖析了当下市级立法隐患所在。经论证,本书认为未来需要以优化权力配置、约束权力行使、加强社会监督及参与等联动形式,实现对市级立法的进一步优化。 -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著本丛书及时刊登行政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及实务前沿问题,最新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政策及解读,具有典型和指导意义的审判案例及分析,行政法及行政审判的调研信息及成果等内容,设有“高端论坛”“聚焦热点”“理论探索”“案例分析”“调查研究”“司法文件”等栏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适 用 导 引 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迅速等特点。为了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共计8章80条,对仲裁范围、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与人民法院的关系等做了规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仲裁法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正。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担任仲裁员的条件进行了修改。仲裁法主要内容和仲裁实践中的问题主要有: 一、关于仲裁范围 关于仲裁的范围,仲裁法依照仲裁的性质,根据以下原则加以规定:第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第二,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第三,从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做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经济纠纷。因此,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由于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有自己的特点,因此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目前我国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专门法律对此加以调整和规范。 二、关于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 仲裁的优点之一是解决纠纷及时,因此国际上一般都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过去,我国对国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于仲裁员队伍初建,经验还不足,原经济合同法曾采取一裁两审的制度。后来制定的著作权法等法律中,有关仲裁的规定已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修改完善以及仲裁工作实践经验的积累,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统一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关于自愿原则 自愿是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实际上就放弃了向法院诉讼的权利,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如果不采取双方协议仲裁的原则,必然会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已强调了仲裁须双方自愿的原则。仲裁法根据自愿原则,作了以下规定:第一,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二,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第三,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四,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四、关于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关于仲裁委员会,仲裁法是根据以下原则规定的:第一,仲裁委员会要和行政机关分开。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第二,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仲裁法对需要具备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第三,原则上按地区设立统一的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员名册上按专业划分,便利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同时,不排除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某个方面的仲裁委员会,如现在已有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第四,仲裁委员会不分级别,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关于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法规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纠纷,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为了搞好仲裁,关键需要一支素质良好的仲裁员储备。仲裁法对仲裁员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仲裁委员会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五、关于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人民法院对仲裁不予干涉,但要进行必要的监督。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方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予执行,一是撤销裁决。不予执行的程序,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规定申请撤销裁决的程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仲裁工作中的失误。因此,仲裁法对不予执行和申请撤销裁决的程序做了规定。具有什么情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仲裁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以规范。 为了配合仲裁法的实施,国务院陆续公布实施了《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此外还印发了《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供依法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研究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实践中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法律出版社 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共8章6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资产范围。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捐赠等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二是明确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三是明确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规定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四是明确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五是明确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规定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同时规定了人大、政府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