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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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第一,本书所编选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其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便于读者参考借鉴。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第二,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第三,本书设置了“相关规定”栏目,将与具体条文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收录,共同构筑刑法法律体系,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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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国法制出版社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第一,本书所编选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其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便于读者参考借鉴。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第二,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第三,本书设置了“相关规定”栏目,将与具体条文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收录,共同构筑刑法法律体系,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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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域下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研究许利娟本书共包括七章。第一章指出生态文明的内涵及生态文明建设对生态修复工作的要求,进而提出生态修复属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之下的良法之治。第二章通过分析生态保护现状认为,目前进行生态修复具有现实和法律的必要性及充分性。生态修复属于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应当将其纳入法律制度框架之内,以法律制度来保障其有效实施。第三章是关于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界定了生态修复的基本概念,分析了生态修复的立法现状,并指出了生态修复立法的法理基础和生态修复立法秉持的基本原则。第四章着重分析生态修复的法律制度属性。相对于事先预防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生态修复制度属于事后性的制度,是在生态正义、生态文明、生态价值等基本理念指引下,具有独立性、普遍性和完整性,应当成为生态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该制度有丰富的制度内容填充和配套的实施机制、司法实践活动的映射等。第五章属于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内容填充部分,论述了生态修复主体制度。生态修复的主体包括义务型主体(国家)、责任型主体(生态损害责任者)和权利型主体(社会第三方机构)。本章分别论述了三类主体在生态修复中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关于生态修复主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制度建设的完善建议。第六章论述了生态修复的目标和各项保障机制的完善,包括资金、科技、司法等各项保障机制。第七章通过分析海岸带、矿区和海岛生态修复的具体实践情况,提出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如欠缺生态修复的管理和调控机制、执法不力、资金难以保障等,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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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数据隐私侵权问题研究蒋洁近年来,随着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大幅提升与基于云计算的服务生态迭代跃迁,频繁爆发涉及云数据隐私的规模化侵权事件。本书探讨了云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基础与云数据隐私侵权的法律构造,比较分析域内外相关实践,尝试提出完善我国云数据隐私权保护机制的对策建议,推进各参与方不同利益的动态均衡,改善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市场的失范状态,助推我国数字经济长足发展,为掌握相关领域国际规则制定与实施的话语权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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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本通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民法典一本通》分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年底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全面修订,以法律的主体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并附以相关案例,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师生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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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本通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刑法一本通》以法律的主体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并附以相关案例,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师生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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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地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法是国家的正当自卫性质的法律,是因应外国霸权和霸凌行为而实施的正当反制,本质上是反霸权主义的,与世界上一切受霸权主义之害的国家和人民在一起。内容上主要突出了设立该法的宗旨是为了维护中国方面的权利和尊严,保护我国的机构和个人不受外部势力的打压和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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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其被提出不是偶然的,而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涉及方方面面,如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信访等,同时,各级行政机关也对人事、民政、公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自然资源、房地产等领域进行着行政管理。为全面梳理我国数量繁多的行政法律法规,反映我国行政领域的立法动态,我们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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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中国法制出版社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纲要》是继2015年《纲要》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新的法治政府建设纲领性文件,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举措,是深入总结“十三五”时期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的重要成果,是“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路线图和施工图,对在新发展阶段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在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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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共分5编308条,具体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是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 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 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衔接,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补充: 1.删去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2.相应修改有关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经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中,删去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 3.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 二、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1)明确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3)规定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3.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2)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权。(3)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这样规定,既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 4.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和需求,增加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 三、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刑事诉讼法》作以下修改补充: 1.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中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 2.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包括侦查机关告知诉讼权利;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处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如何采纳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具结书真实性、合法性等。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3.增加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规定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应当庭宣判。同时,对办案期限和不宜适用速裁的程序转化作出规定。 4.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对诉讼权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判断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等作出规定。 此外,《刑事诉讼法》对关于死缓执行、罚金执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6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经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于2020年7月20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