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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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防性反恐刑法问题研究李洁,梅传强在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如何尽快健全国家治理恐怖主义的体系,增强国家治理恐怖主义的能力,提升国家治理恐怖主义的效能,既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反恐工作需要重点攻克的现实难题,也是亟待开展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本书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恐怖主义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出发,在梳理预防性反恐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预防性反恐刑法立法的实践问题、内在逻辑、应有立场、完善对策进行了系统研究。这不仅有利于推动预防性反恐刑法理论体系更加完善,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预防性反恐刑法规范体系更加科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地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并在此基础上特别推出大字版,以更加醒目的方式呈现法律条文,便于读者查找学习,提升阅读体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新的修正草案对民事诉讼法作出28处调整,新增条文16条,修改条文13条,在涉外编及非涉外编均作出改动,丰富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制度设计,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够满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 -
中国民商法研究文丛王利明暂缺简介... -
信托税收法律制度研究郝琳琳全书共分十章:第一章绪论阐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背景与创新之处。第二、三、四、五章分析信托与信托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尝试构建和完善我国信托所得税法律制度、信托流转税法律制度、其他涉信托税收制度并对未来可能开征的信托遗产税制度进行展望。第六章与第七章分析信托避税和信托重复征税现象并提出防范对策,实质课税原则是构建信托反避税制度的基础,也是克服重复课税困境的对症良药。第八章力图通过设计合理的税收激励制度支持并推动慈善信托的发展;第九章探讨CRS与新《个人所得税法》背景下的家族财富传承;第十章审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课税规则并提出制度优化建议。 -
新能源汽车专利解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本书以案例为载体对与新能源汽车有关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典型问题进行解析,涉及法律解读、领域特点、常见问题、案例解析等方面,以期为新能源汽车技术和知识产权从业者了解行业创新和专利状况提供参考及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借鉴。 -
大数据技术创新与专利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大数据技术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具有巨大的潜力和价值。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于商业、政府、教育、医疗、金融、制造业等各个领域。本书从大数据专利技术出发,对大数据采集与预处理技术、大数据存储技术、大数据计算技术、大数据应用分析技术和大数据可视化技术五类关键技术及其重要分支的发展现状与趋势、专利技术布局进行介绍,以期为读者了解大数据技术及其专利布局情况提供参考。 -
发明初审及法律手续450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本书结合近年来法律政策修改及审查实践,设置了450个问题,对专利初审流程业务中的发明初审及法律手续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解答。本书分为三大部分共七章,主要介绍专利基础知识、专利申请文件、明显实质性缺陷及特殊专利申请的手续、著录项目变更、专利费用、撤回专利申请与放弃专利权及其他法律手续的基本知识、办理要求及注意事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不署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
基于案例驱动的电子商务法教程陈伟,郑伊伊暂缺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不署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健全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管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促进对外友好交往,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的外国国家包括:外国主权国家;外国主权国家的国家机关或者组成部分;外国主权国家授权行使主权权力且基于该项授权从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国家通过下列方式之一明示就特定事项或者案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的,对于就该事项或者案件提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国际条约;书面协议;向处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提交书面文件;通过外交渠道等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交书面文件;其他明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