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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制度研究
作者:王勤劳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1-01
ISBN:9787511848642
定价:¥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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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的让渡,债权让与法律制度必然与有形财产的转让制度有所不同。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原因,在《合同法》颁行之前,立法对债权让与持禁止态度,极大地影响了债权让与制度的发展。《合同法》颁行之后,对债权让与采自由主义立法,允许债权人自由处分其债权。但由于立法规定存在着简单、笼统甚至遗漏等问题,激发了学者们对债权让与问题的研究兴趣,也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债权让与制度研究》即其中一部分。
作者简介
王勤劳,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曾在《法学》、《法律适用》、《北方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数篇;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风险控制与法律构造》及教育部、司法部等省部级项目的研究。 TOP 其它信息 页数:224版次: 第1版 开本:32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债权让与的概念与法律构成
一、债权让与概念解析
(一)债权让与之定义
(二)转让的含义
(三)债权让与的种类
二、债权让与的法律构成
(一)不区分主义
(二)区分主义
(三)我国债权让与之法律构成
第二章 债权让与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债权让与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演进
(一)债权让与在罗马法上的萌芽
(二)近代欧陆民法典对债权让与制度之发展
二、债权让与制度在英美法系的演进
(一)普通法上长期奉行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原则
(二)衡平法对债权让与持宽容态度
三、有关国际公约、行业规则及惯例对债权让与制度的发展
(一)《国际保理公约》与《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
(二)《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
(三)《欧洲合同法原则》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四、我国债权让与制度之轨迹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债权让与立法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债权让与立法
五、债权让与制度在现代的新发展——金融资产证券化
(一)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二)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及其操作流程
(三)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种类
(四)金融债权证券化之意义
(五)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 债权让与之标的物
一、处分权对债权让与的限制
二、不得让与的债权
(一)依照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二)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三)因当事人特约不得让与的债权
三、可得让与的债权范围
四、未来债权的让与性
(一)未来债权的概念界定
(二)未来债权能否转让
(三)未来债权转让的时间
第四章 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一、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与债权移转的时间
二、债权让与对让与人和受让人之影响
(一)债权受让人取得债权
(二)附随于债权的权利一同移转至受让人
(三)债权的瑕疵及时效一同移转至受让人
(四)让与人负担证明文件之交付与必要情形告知义务
(五)让与人之瑕疵担保义务
第五章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
一、对债务人生效之立法例比较
(一)通知主义
(二)知悉主义
二、让与通知
(一)通知的性质
(二)通知的作用
(三)通知主体与通知相对人
(四)通知的内容与形式
(五)通知的时间
(六)通知的生效与撤销
(七)空白让与及依次让与时的通知
(八)无需让与通知的情形
(九)让与通知对时效的影响
三、债务人承诺
四、债务人保护
(一)通知主义的强制性
(二)债务人的抗辩权
(三)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六章 债权让与对债权债务关系外第三人的效力——以二重让与的规制为中心
一、债权让与对第三人效力概述
(一)问题的提出
(二)第三人的范围
二、当然对抗主义(让与优先主义)
(一)当然对抗主义之立法表达
(二)对当然对抗主义之理论评价
三、通知对抗(优先)主义
(一)通知对抗主义的一般立法表达
(二)通知形式的强化
(三)债权让与和债权扣押之竞合
(四)对通知对抗主义之理论评价
四、登记对抗(优先)主义
(一)登记对抗主义之立法表达
(二)对登记对抗主义之理论评价
五、对债务人和第j人对抗要件分离时之处理
(一)债务尚未清偿
(二)债务已经清偿
六、我国债权让与公示制度之构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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