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读物
-
第五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优秀论文集江西省法学会 编《第五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优秀论文集》是由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的法律理论和实务人士的论文结集而成的。内容涵盖所有法学部门。 -
农业法律研究论丛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编《农业法律研究论丛(2012)》分设“农业立法”、“农业执法”、“理论前沿”和“域外视点”四个板块,编入“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几个问题”、“理顺农业行政执法内外关系的思考”、“论食品安全管理中的科学原则”、“美国新农业法案的变化特征与可能产生的影响”等19篇论文、报告,在介绍我国农业领域立法、执法的新成果的同时,关注理论前沿问题的研究及国外农业领域法律的新动向及实践情况。 -
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杜钢建 编《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第10卷)》是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系列丛书的第10卷,以我国依法治国为背景,立足湖南法治的本土特色,借鉴国际法治先进国家的成果,以期推动法治湖南建设。《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第10卷)》在前9卷基础上也有所创新,从法治文化建设视角看防止利益冲突的立法,见危不救与见义勇为的法律思辨以及关于马来西亚游学记等。有一定的理论高度。 -
刑事法评论陈兴良 编《刑事法评论(第31卷)(2012)》在“域外视野”、“域外传译”、“刑法学人”、“共犯研究”、“监狱研究”、“专题研究”六个板块,共收入24篇论文,大多为博士研究生和青年教师所作,其清新的文笔、前卫的观点,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勇气,为《刑事法评论(第31卷)(2012)》增添了一股蓬勃的朝气。 -
华政法律评论刘宪权 主编刘宪权主编的《华政法律评论(第5卷)》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主编的系列出版物,集中展示了法律学院教师的科研成果,着力反映了教师对探索教学以及科研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总结。分为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法律文书五部分。 -
外国法制史朱崇实,厦新华 编外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基础学科之一。一般认为,外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对象包括:历史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不同类型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本质及表现形式;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演变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简言之,外国法制史不仅要说明这些法律制度“是什么”,还要揭示其背后的“为什么”。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由于外国法制史选择的是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加以阐述,在研究的地区利国别范围上并不能等同于世界法制史,同时,它也不包括中国法制史。在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中,对历史规律的总结和把握十分重要,外国法制史应当从总体上揭示各历史时期,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法律硕士精品教材系列:外国法制史》的建没目标是,通过体例创新和教学改革,努力将《外国法制史》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人才培养成效突出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材。《法律硕士精品教材系列:外国法制史》主要适用对象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法律专业本科生。 -
网络侵权的冲突法问题研究周霞蔚 著 杨成铭,李寿平 编《网络侵权的冲突法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且是以国际私法的角度为切入点对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述。从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选择方法以及连结点的确定等几方面入手,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论述,同时为我国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提出改善的建议和方法。 -
职工普法知识读本李宏伟 主编《职工普法知识读本》为职工普法知识读物,包括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概述,如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国家基本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如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执法的具体行为、执法监督与行政司法;与职工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如公司法与企业法、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调控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内容。本书由李宏伟主编。 -
新路集陈煜 编《新路集(第2集)》主要内容包括:化与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为视角、“罗文干案”与民国司法、南朝律学研究——以会稽孔氏律学传习为视角、浅析《乐素堂文集》中吉同钧的保守主义法律思想、罗马共和晚期“元老院终极决议”宪政维度之分析、唐代台狱置废问题考论、清中后期黔东南文斗寨苗族典制刍论等。 -
大律师教你打官司1何菲菲 编著在我国历史上,判例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其地位和作用甚至超过了法典。朱熹曾言:“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弥补法典的不足,判例应运而生。从商周的御事、春秋的成事(《论语.为政》:“子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战国的比、类,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唐代的法例到宋元的断例、明清的条例,古代判例实践如同古代法典的编纂一样,绵延不绝。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特别是清代, 因案生例的制度正式确立,判例经过成案、定例、入律几个层次,最终以条文的形式融入法典,成为法典正文的附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典不断从司法实践中汲取营养,得以修正和完善。律例并行,例以辅律并发展入律的法制格局最终成熟。这在世界上都是独具特色的,具有相当高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近代以来,以欧洲的法典法为模本的清末修律构成了对古代判例传统的第一轮冲击,但其后的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面对“残缺的法制状况与人民对完备的法律秩序的迫切需要之间的矛盾”和“新法与现实社会生活彼此脱节的矛盾”,北洋政府大理院和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大量编纂和颁行判例,作为各级法院的审判依据。判例再度繁荣。虽然国民政府后来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但判例在法律实践中仍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