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老子》法观念探微:开启中国自然法及其目的的价值体系
作者:费小兵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6-01
ISBN:9787562041115
定价:¥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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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观念探微:开启中国自然法及其目的的价值体系》中另一个有现实意义的辩证法,是要区分传统文化中的糟粕与古经典(尤其是先秦原典)的价值:在汉武帝一尊儒术后,当权者把“天子”变为“天”的代言人,“道”不再具有超越天的地位。因此,仅需拨开后世对《老子》本来面目的遮蔽,就可恢复“精神性”、“主体性”、“独立自由性”的生存论冲动,足以使中国哲学的本来根据内生长出新的利于全人类的东西,无需如同邓晓芒先生所言“给道家增添一种‘本质’意义上的‘自然’含义,而改造为新道家”。
作者简介
费小兵,笔名冰消,女,汉族,重庆市北碚区磨心坡人,博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师,四川大学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2010~2012年在西南科技大学工作,2005~2007年在江西理工大学工作。在《人大复印资料·法理法制史卷》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愿做一个寻道者,爱我所爱,无怨无悔。】
目录
前言
导论
一、缘起:从《老子》中开启中国自然法
(一)在价值多元中探寻评价基准
(二)翻译西方“Natural Law”的“性法”与“自然法”
(三)与西方“Natural Law”的比较中证立“中国自然法”
二、文献综述
(一)概览老学界《老子》研究
(二)概览法哲学界《老子》研究
三、研究对象、版本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版本:楚简本结合帛书本的《老子》批判性版本
(三)研究方法:以符号学为基础的综合方法
四、凡例
第一章“道”——中国自然法
一、礼崩乐坏与绝伪弃虑
(一)礼崩乐坏与道术分裂
(二)弃绝妄伪与继承回归
二、入静与直观
(一)实践方法:入静
(二)思维方法:直观
(三)略览老子与费希特的“直观”
三、法自然与自然法
(一)直观方法下的“道”
(二)“道”如何法自然
(三)“意素”比较:“道”与“逻各斯”思维下的“自然法”
四、小结:“道”是“中国自然法”
(一)“道”是直观与逻辑统一的“自然法”
(二)从传统遮蔽中去蔽
(三)“道”是真正的“自然法”
第二章“德”——“中国自然法”基准下的“目的
价值等级体系”
一、向”道”返回形成的德性等级
(一)向“道”返回的方法:五种无为
(二)五层德性形成的坐标
二、五层德性与“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之重合
(一)法的价值追求:向“道”返本
(二)“返本”的前提:人之“本性”
(三)倒金字塔:五层德性与广义之法之重合
(四)广义之法与“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之重合
(五)小结:“德”在“道”的基准下可建立古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
三、《老子》对现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的启迪
(一)以符号学为方法:古今“目的价值”的“意素”对比
(二)通过“意素核”中转:呈现现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
(三)现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是法治的整体目的
四、小结:在“道”的基准下可呈现现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
第三章“法”——以“目的价值等级体系”为坐标
一、引子:从形而上的“道”到形而下的“法”
二、“目的价值等级体系”坐标中的法及其现代阐释
(一)与道立约:VS社会契约
(二)食税合道:政治存亡之基石
(三)刑杀不用:死刑存废中西之争
(四)小邦寡民:地方自治与理想图景
(五)大国宜为下:新国际准则
三、小结:“中国自然法”通过“目的价值等级体系”而指导实在法
第四章结语
一、“中国自然法”及其“目的价值等级体系”可作为解决法律价值:中突的坐标
(一)前提:通过孔、老对比而凸显《老子》特点
(二)兼容儒佛的中国之“道”概述
(三)小结:“中国自然法”基准下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是实在法的标准
二、通过“道”思维创新法学方法
(一)关注直观与逻辑统一的法律思维
(二)创新哲学与社会学结合的研究方法
(三)向“上德”升华与法学多元学派的辩证统一
(四)对三个当代法律原则的补充论证
(五)小结:“道”思维的运用在当今可创新法学方法
附录:《<老子>批判性版本》的内容——基于楚简本与帛书本的结合
参考文献
后记
导论
一、缘起:从《老子》中开启中国自然法
(一)在价值多元中探寻评价基准
(二)翻译西方“Natural Law”的“性法”与“自然法”
(三)与西方“Natural Law”的比较中证立“中国自然法”
二、文献综述
(一)概览老学界《老子》研究
(二)概览法哲学界《老子》研究
三、研究对象、版本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版本:楚简本结合帛书本的《老子》批判性版本
(三)研究方法:以符号学为基础的综合方法
四、凡例
第一章“道”——中国自然法
一、礼崩乐坏与绝伪弃虑
(一)礼崩乐坏与道术分裂
(二)弃绝妄伪与继承回归
二、入静与直观
(一)实践方法:入静
(二)思维方法:直观
(三)略览老子与费希特的“直观”
三、法自然与自然法
(一)直观方法下的“道”
(二)“道”如何法自然
(三)“意素”比较:“道”与“逻各斯”思维下的“自然法”
四、小结:“道”是“中国自然法”
(一)“道”是直观与逻辑统一的“自然法”
(二)从传统遮蔽中去蔽
(三)“道”是真正的“自然法”
第二章“德”——“中国自然法”基准下的“目的
价值等级体系”
一、向”道”返回形成的德性等级
(一)向“道”返回的方法:五种无为
(二)五层德性形成的坐标
二、五层德性与“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之重合
(一)法的价值追求:向“道”返本
(二)“返本”的前提:人之“本性”
(三)倒金字塔:五层德性与广义之法之重合
(四)广义之法与“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之重合
(五)小结:“德”在“道”的基准下可建立古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
三、《老子》对现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的启迪
(一)以符号学为方法:古今“目的价值”的“意素”对比
(二)通过“意素核”中转:呈现现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
(三)现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是法治的整体目的
四、小结:在“道”的基准下可呈现现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
第三章“法”——以“目的价值等级体系”为坐标
一、引子:从形而上的“道”到形而下的“法”
二、“目的价值等级体系”坐标中的法及其现代阐释
(一)与道立约:VS社会契约
(二)食税合道:政治存亡之基石
(三)刑杀不用:死刑存废中西之争
(四)小邦寡民:地方自治与理想图景
(五)大国宜为下:新国际准则
三、小结:“中国自然法”通过“目的价值等级体系”而指导实在法
第四章结语
一、“中国自然法”及其“目的价值等级体系”可作为解决法律价值:中突的坐标
(一)前提:通过孔、老对比而凸显《老子》特点
(二)兼容儒佛的中国之“道”概述
(三)小结:“中国自然法”基准下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是实在法的标准
二、通过“道”思维创新法学方法
(一)关注直观与逻辑统一的法律思维
(二)创新哲学与社会学结合的研究方法
(三)向“上德”升华与法学多元学派的辩证统一
(四)对三个当代法律原则的补充论证
(五)小结:“道”思维的运用在当今可创新法学方法
附录:《<老子>批判性版本》的内容——基于楚简本与帛书本的结合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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