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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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性与共同体郭为禄,叶青 著本书为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推出的华东政法大学“东方明珠大讲坛”第1季(前10讲)的汇编。相关主讲人均为国内外各领域的著名学者,演讲主题涉及法的自主性、话语权力分析、行政协议、跨国司法对话、法律史研究的困境、民法典、政治世界观、中国国家形态、人权与“动物权”等诸多法学、政治学经典命题,相关内容属于学术研究的前沿领域和交叉研究的Z新成果,系对法学、政治学等学科前沿性问题的Z新讨论,学术气息浓厚,语言明白晓畅,可读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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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而立李昌道,李志强 编盛世开盛会!环太平洋律师协会第30届年会的举办恰逢我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和浦东开发开放31周年,恰逢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一百周年华诞来临之际,本次年会是自1843年上海开埠以来首次举办的国际主要律师组织的年度盛会,意义非凡!本届年会开幕式高屋建瓴,主论坛精彩纷呈,分论坛妙笔生花,线下和线上的论坛高朋满座,聚气祥瑞。年会开幕前的媒体通气会掌声四起,三天饱满充实的年会难忘瞬间友谊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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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文选第29辑 田士永 法学教育主题论文集田士永 著本丛书是以法学教育为主题的论文集,所收论文既有从理论角度对法学教育的审视,也有从实践角度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思考。如法学教育的具体课程设置问题、法院教育的国际化问题、教育文化、案例教学法,等等。同时对一些西方和中国职业伦理教育的经验和理论亦有涉猎。本丛书所收文章既有发表过的,也有没发表过的。希望以此收录、总结及展示中国学者在法学教育领域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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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年《蒙古—卫拉特大法典》研究策.巴图 著本书由五章构成,前四章里从历史学、法学、文化学角度阐述、分析研究了《蒙古—卫拉特大法典》内容和法律思想、法典中所显示的17世纪蒙古社会阶级等级和具体刑法形式,很后一章是该法典的文献学研究,包括该法典的托忒蒙古文手抄本影印、拉丁文转写、汉文译文和词语注释,不仅是对历目前蒙古族律法的理论研究探讨,其资料的丰富性,对学界研究《蒙古—卫拉特大法典》和蒙古族律法文化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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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黔东南苗族法文化变迁研究齐蕴博 著宋元以后,在贵州的黔东南地方逐渐形成了一个以苗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其区域主要为今天的台江、剑河、凯里、雷山、丹寨、榕江等县(市)及其周边地方。在清之前,这一地区的苗族被称之为“生苗”,处于“不纳粮税”、“不奉约束”、“不知有官”的状态。由于这一地方处于云贵高原东南部,高山峻岭,经济落后,交通隔绝,相对闭塞,此地的苗族以原始的农耕、打猎为生计来源;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村寨为社会生活组织;以独特的法文化来维护社会秩序。这种隔绝状态在清代被打破,雍正七年清政府用武力开辟了黔东南苗族地区,将其纳入到中央王朝的治理之中,这直接导致了苗族传统法文化的变迁。随着国家治理在苗族地区的深入与国家法的推进,苗族传统的法文化在社会组织形式、法观念、惩罚制度、财产所有形式、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迁。从整体来看,清代苗族法文化变迁中呈现出“曲折性与渐进性”,“利益选择与力量博弈”,“法文化变迁的联动性”以及“因发展不均衡导致的变迁不均衡”等规律性的特征。本书稿正是探讨了苗族法文化在清代的变迁,揭示了民族法文化变迁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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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之书李章仙 著,李章仙 译哪个国家是最后一个废除奴隶制的国家?哪一项是美国唯一被废除的宪法修正案?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如何为刑法提供程序蓝图?这些只是这本插图精美的书中涉及的众多引人深思的问题的一小部分。以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为开端,作者精心选取了法学发展史上250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为读者展现了一幅法学历史发展的完整图景。书中不仅详细介绍了凝聚人类智慧结晶的多部重要法典,也将推动社会进步的重大法律事件娓娓道来。本书条目按时间顺序展开,每个条目均由一篇短文和一幅精美的全彩色图像组成,“注释与延伸阅读”部分向读者提供了深入研究的资源。正义本身是抽象的,而这本书使得法学的丰富历史得以清晰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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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评论里赞,刘昕杰 著《法律史评论》是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近代法文化研究所等机构主办的法律与历史跨学科学术集刊,被中国知网(CNKI)、北大法宝、维普数据库、超星期刊数据库等知名数据平台全文收录,是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本卷分为“主题:革命根据地法制与新中国法制史研究”“专论”“评论”“书评”“人物”五部分,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展示了当前对法律史研究的最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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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词规范化研究赵心 著法学名词规范化研究的主要目标,在于认识和揭示法律概念的本质及特点,澄清法律概念及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掌握法律概念的一般规律。因为法学名词规范化问题,不仅涉及语言学内部因素,还涉及语言学以外的因素。本书以促进我国法学名词规范化为目标,较为系统地梳理了近代以来中国法学名词的渊源、含义以及相关名词概念的关联性,并就当代中国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学研究等方面关于法学名词应用的现状及发展,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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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童列春 著本书在当代商事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总结,形成了原创性的商法理论体系。界定了商事关系的内涵和外延,阐述了商法作为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技术性法律条件,明确了商法自身的逻辑是资本运作逻辑,商法秉承效率至上理念,遵循自由、效率、安全、公平和信用原则。基本结构包括商主体理论、商事运行理论、商事协调监管理论、商事责任理论四大模块。其一,所有的商主体均是工具性主体,是获得商事人格的营业体。商主体的形式、内部组织结构随着商事实践持续地再造、选择和优化,新出现企业集团、跨国公司、商务平台等组织形式。其二,商法从流转功能出发整体上设计商事运行制度。商事行为渗透于商事运行制度之中,商法设计了票据、股票、信用证等商业工具,设计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电信、电子商务、货物运输等商事运行制度。其三,商法注重设计协调监管制度。单纯的私法自治无法实现商事秩序,商法依赖三个层次的协调系统来衡平利益、防范风险,维护商事安全和发展。其四,商法拥有独立的商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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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赵秀举 著本书反映了自2001年以来《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修订的重要内容。2001年7月27日的《德国民事诉讼法改革法》对《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尤其涉及整个第三编的上诉途径,简而言之,就是强化一审、重塑控诉、修订上告、简化和加速抗告。 2008年12月17日的《德国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改革法》于2009年9月1日生效,扩大了家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大家事法院”),对家事法院的程序和非讼事件程序进行了全新的塑造,将家事事件程序和非讼事件程序整合在一部法律中,即《德国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法》。《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六编有关家事程序的规定被移除,从而在整体上结束《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与《德国非讼事件程序法》交错适用的问题。 2018年7月12日的《引入民事诉讼示范确认之诉法》于2018年11月1日生效,在原有的第六编(原为家事程序)中新设了第606条至第614条,对示范确认之诉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