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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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论证范式的变革严海良 著这是一个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时代的普遍观念,是惟一被共同接受的道德与政治语言。然而,人权话语的盛行并没有能够有效兑现呵护人的尊严的承诺,在人世间实现正义。通过追溯人权史,《人权论证范式的变革——从主体性到关系性》认为,根本原因在于,传统的人权理论都是从主体性哲学出发的,从而都属于主体性人权论证理论。在后形而上学的多元化时代,要指望通过人权有效保障人的尊严,建立和谐秩序,须实现人权论证范式由主体性到关系性的转向。归根到底,人是一种关系性存在,人权则是一种人际社会关系中的要求。人权表达的就是如何通过主体间的规范共识,保障每个人平等的权利与自由,实现美好生活的理念。 -
政府法制建设三十年的回顾与展望曹康泰 主编为了落实中央关于隆重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的部署,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自2008年年初开始进行相关准备,组织开展了“政府法制三十年”课题研究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增强研究成果的针对性、科学性,还先后委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应松年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莫于川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和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深圳市法制研究所分别组织分课题组,进行了专题研究。2008年7月初,各分课题组都提交了研究报告。我们以自身的研究成果为主,对各分课题的研究报告作了汇总研究,提出了最终研究报告。《政府法制建设三十年的回顾与展望》就是在对该研究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书中参考借鉴了各分课题报告的有关内容。 -
中国法学三十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学基础(9+1)合作 编写《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总结30年中国法学的研究成就,指陈得失,展望未来,旨在进一步提升中国法学的自主性,推动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所派的法学研究,为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参考文献。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研究柳华文 主编经过十余年的努力,2008年6月18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终于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从而完成了《公约》个人申诉机制的制度起草和设计工作,并即将在联合国大会获得审议。笔者相信,随着国际社会人权主流化的进一步发展,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进一步重视和倡导,该《议定书》在联合国大会的通过并最终获得超过十个缔约国的批准,从而真正生效将是确定无疑、指日可待的。同时,鉴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性质特别是可诉性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实践中更具复杂性和挑战性,同样可以预见的是,《议定书》的缔约国数量不会很多,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书通过国际上著名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倡导者布鲁斯·波特先生和直接目睹和参与《议定书》起草工作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秘书李万熙博士以及国内各位学者和专家的研究论文,揭示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问题的国际新发展、新趋势以及对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思考和探讨。这里是国际和国内专家的对话,同时集中了老中青学者从国际法学、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等不同角度的研究成果。大家对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国内的实施,包括加强司法和申诉机制和措施的作用,具有广泛而深入的共识,同时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的认识和理解也存在差异和不同。 -
法意天下方福建 主编《法意天下:法学经典名家言论集萃》的体例是按各法学学科及相关主题词排列,以便读者查找使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被一些经典名言所震撼——“你所说的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语)“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二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语)“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着泪水?因为我对脚下的这片土地爱得深沉!”(诗人艾青语)在学习和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我们也常常会接触到一些震撼人心的话语——“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伯尔曼语)“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语)“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庞德语)“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孟德斯鸠语)“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语)由此,也引发了许多人学习法学的兴趣。很多人因此与法学结下良缘,直至为之奋斗终生。这就是名言警句的魅力所在。为了方便各位读者查阅这些经典法学名言警句,我们专门编写了这本《法意天下——法学经典名家言论集萃》。《法意天下:法学经典名家言论集萃》所收录的每一条目,编者都已与原著(其中绝大部分是外文原著的中译本)进行了核对,并标明了详细的出处,凡无法核对的均未收录。另外,编者还将一些与该主题相关的中外经典法谚也收录于旁,供读者参考。《法意天下:法学经典名家言论集萃》的编写工作是一项工程浩大的资料搜集过程。编写过程中,我们先后查阅了250多本法学名著,从中精挑细选,共选出了1580多条经典名言,最终完成了这部三十余万字的《法意天下——法学经典名家言论集萃》。《法意天下:法学经典名家言论集萃》所选的内容,以古代及近代的国内外经典法学名家的言论为主,也有一部分是当代国外法学名家的言论。需要说明的是,因篇幅所限,许多当代国内法学名家的经典言论均未收录。 -
变革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研究陈秀萍 著《变革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研究(兼论法律的伦理性)》论题的一般理论研究的预设前提:(1)假定社会成员都是理性的人,他们都有一种反思性生活智慧,从自己的生活过程中学习如何生活与如何做人,能够从自己的现实利益出发,根据存在的场景环境,选择自己的生活类型,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式,形成、丰富、修正自己的观念与信仰体系。这种生活智慧是一种主动适应过程。(2)社会成员的行为完全是自由的。也就是说,假定社会能够提供完全健康、合法的环境,其成员能够完全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这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只会按照自己的原则、信念或价值观念去行为,而不会受利益的引诱而失去做人的原则,也不会因为受权力的威慑而改变自己的选择。《变革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研究(兼论法律的伦理性)》的核心观点是:伦理作为特定社会的应有社会关系体系,是道德和法律的基础,这一“应有社会关系体系”必须表现为实有规范——道德与法律,并通过它们来实现。道德和法律这两种“实有”规范的不同特点和表现形式导致了它们之间的冲突;不仅如此,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使得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更具复杂性。对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否则将对社会,特别是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消极影响。为此,限制和减弱这一冲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法律的伦理性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基础,所以,制定并实现“良法”,建构社会和谐秩序,是解决我国当代法律与道德冲突问题的重要途径。当然,《变革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研究(兼论法律的伦理性)》的结论并不否认下列观点:比如说,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完善、司法制度的改革、人的素质的提高、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善,所有这一切对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同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变革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研究(兼论法律的伦理性)》只是侧重从法律的伦理性这一视角探索其对解决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的理论意义。 -
内地与香港刑事司法合作研究王仲兴,郭天武 主编《内地与香港刑事司法合作研究》是一部关于刑事司法合作研究的专著,较为全面地总结了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跨境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分析了内地与香港刑事实体法及刑事程序法的不同之处,阐释了内地与香港刑事法律体系冲突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路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内地与香港刑事司法合作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合作的原则。《内地与香港刑事司法合作研究》指出,统一实体法乃是最终解决内地与香港刑事法律冲突的根本之道,双方应在充分尊重各自法律制度以及充分协调的基础上,通过一个渐进的过程实现这一目的。而目前首要的任务是应尽快建立起各法域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在双方甚至多方司法协助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统一刑事司法互助的基本规则。 -
彭真生平思想研究《彭真生平思想研究》编辑组 编彭真同志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百折不挠、坚韧不拔的意志,对党、对人民无限忠诚。他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具有创造性地开拓新局面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胆略和才能。在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时刻和重大政治问题上,他坚持原则,旗帜鲜明。他始终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谦虚谨慎,艰苦朴实,严于律己。他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作风民主。他一生追求真理,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和挫折,都保持乐观主义精神,对党的事业充满必胜的信心。彭真同志的崇高品德和光辉思想,是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值得全党同志永远学习。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遗愿。今天,我们纪念彭真同志百年诞辰,就是要继承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遗志,团结一心,开拓创新,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
侵权法中严格责任地位研究胡艳香 著严格责任是人性安全要素在侵权法上的集中体现,自古就发挥着过错责任无法替代的社会功能。在现代社会,风险极具系统性和不对称性,安全成为人性的首要需求。作为实践正义的侵权法,必须对蕴含其中的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制度进行合理安排和设计,以实现其补偿损害和预防损害的功能。作为一种归责标准以及以之为据的责任类型,严格责任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在归责标准的视角,严格责任具有价值判断上的非过错性、因果关系判断的模糊性、抗辩事由的限制性以及强调侵害行为的结果违法性;从责任类型的角度,严格责任是一个不同质、多层次的连续体。在与过错责任的关系问题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在侵权法体系上互为张力关系。人类社会初期,严格责任曾占有非常重要甚至是绝对的地位。罗马法中,严格责任已经能通过立法、裁判官告示或判决中的创造性解释等多种途径来保持开放发展的态势。日耳曼法时期,所有的侵权行为都不从行为人的主观上寻求责任存在的基础;到中世纪中晚期,虽然严格责任在教会法和欧洲大陆的世俗法中被过错责任的一般性理论所代替,但各封建王国中的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和商人法几乎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要素;而且,其时的英格兰法律中的严格责任依然保持着绝对的地位。在近代社会,严格责任的支配地位明显衰落,过错原则成为侵权行为法的一般甚至唯一原则。 -
湘江法律评论胡平仁 主编《湘江法律评论》(第7卷)以法律人的眼光、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来展开社会的考察、法理的探究和学术的批评,秉承“踏着人生社会的实际说话”,“于‘研究’的精神之后,继之以‘批评’的精神”,选取国内著名法学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汇集成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