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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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正义价值周文华正是一定的价值追求推动法的产生与发展。在法的诸价值中,正义是根本。平等、自由、秩序、效率等也都是法的重要价值追求,但平等、自由往往是作为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出现的,而秩序要依正义建立与维持,效率则要靠正义来保证。实现法之正义价值的两个关键环节是立正义之法和实现司法正义。同时,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调解的作用应得到充分发挥,而私了、私家侦探等社会现象对法的影响也值得我们深思。在全球化背景下实现国际社会的正义尤为艰难,全球法治理想的实现需要每一个成员国的积极参与。只有合作与对话,才是和谐共生之途。中国也正在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参与到国际法的实践中去,为实现国际社会的正义而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本书适合对象为法学基本理论的教学、科研人员。 -
法学实验教学探索与实践杨松、佟连发暂缺简介... -
人权保障法与中国莫纪宏 主编选题属于莫纪宏教授与阿登纳基金会合作的“宪政研究”总项目的一个分支。该选题的缘起是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改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人权保障法与中国》稿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法》这样一部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可能会涉及到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立法前的论证性研究,获得了一些研究成果。这些基础性的研究成果内容涉及到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的关系、如何通过国内法的途径来贯彻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基本权利的限制、基本权利的类型和基本权利竞合、正当程序如何引入基本权利的保护领域、一些重要的权利如隐私权和不可克减的权利等如何在基本权利保障体系中得到体现等等。 -
权利正当性观念的实践理性批判尹奎杰权利正当性观念是在西方权利观念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受理性主义文化的催生,权利正当性观念表现为一种合理性倾向。由于理性本身的局限性,也使得权利正当性观念受到各种理论批判。《权利正当性观念的实践理性批判》通过对西方权利正当性观念的历史考察,阐释了西方传统的权利正当性观念的理论特点、基本问题,通过对现代权利观念的理性批判的分析,指出现代西方理性主义权利正当性观念存在的双重困境,运用马克思的实践观点重新认识权利正当性的合理性逻辑,阐明实践理性权利观的基本内容,论证了权利的正当性来源于权利的合理性实践的基本观点,揭示出当下中国实践理性权利观念的基本路向。《权利正当性观念的实践理性批判》适用于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学者、高校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法律实务界人士以及从事研究政治哲学、伦理学等研究的理论工作者。 -
犯罪学研究孙雄 著自有社会,即有犯罪;盖犯罪为社会产物,社会乃犯罪背景,故社会发达史,即犯罪发达史,早为一般学者所公认。所以欲研究犯罪问题,必先深切认识社会间一切问题。本书于犯罪原因之探讨,与夫防止治标治本之商榷,多采取我国固有学说,历史哲学伦理,及近代统计报告,社会实例为主干材料,再参考各国学说,或可免事实与学理相去太远之诮。又犯罪学,自龙勃罗梭以后,已成为一种专门科学,考其研究对象,当首为犯罪现象,而犯罪现象之研究方法,又可分而为二:(甲)以社会现象为犯罪现象之研究对象,所谓犯罪社会学属焉。(乙)以个性现象的犯罪或犯罪人为研究对象,所谓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理学,犯罪精神病学等皆属焉。而本书则认酝酿犯罪之社会,与实施犯罪者之人,同在研究之列;即上述之社会现象,与个性现象,不偏不倚,皆认为研究对象。只以学识浅薄,理解幼稚,于此种性质复杂,范围宽泛之专门科学,实无何项心得,足以就正于当代学者之前。但三四年来,谬承上海震旦大学法政学院等之聘,担任犯罪学教授,而苦无相当书本足资讲学之用,乃搜罗中外各种关系参考书籍数十种,本上述之研究意旨,与二十余载治狱经验所得,随编随讲,积成一册,计分五编,约十五万言。谬误诸多,未敢以著述自诩称为犯罪学,而以《犯罪学研究》名之。 -
羌族法制的历程李鸣 著羌族是我国最古老的民族之一,传说他们是汉族的前身——“华夏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羌族中的若干分支逐渐发展、演变为汉藏语系中的藏缅语族的各民族。约在唐宋以后,羌族多与汉族或者其他民族融合,唯迁居岷江上游的羌民艰难地独立生存下来,逐渐壮大,并且一直延续至今,成为祖国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必定延续着特定的民族文化。羌族法制源远流长,内容丰富多彩,其内容大致体现在三个基本方面:一是秦汉以来历代王朝针对羌族以及各少数民族制定的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二是羌族建立的地方割据政权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三是羌族自己逐渐形成和在本民族中普遍适用的羌族习惯法。《羌族法制的历程》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有史以来羌族法制的基本状况,并对羌族法制的生成、发展及其规律进行了初步的阐释。这对于深入挖掘民族法律文化遗产,揭示民族法律文化传承与发展的规律,总结在国家“大一统”的前提下实现少数民族地区自治的经验,繁荣民族法学,促进羌族地区的民族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长三角法学论坛史德保《长三角法学论坛:长三角区域法制协调中的地方立法》分三部分,收录了《关于我国地区间立法协作问题的几点思考》、《地方立法协作若干重大问题探讨》、《关于加强长江三角洲区域立法协调的几个问题》、《长三角法制协作的核心、基本路径与价值取向》、《论我国行政立法的社会基础》、《长三角地区区域行政立法研究》、《长三角地区立法协作机制探究》、《以立法、执法协调促进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的建议》、《长三角区域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思考》等在长三角法学论坛上关于长三角区域法制协调中的地方立法的有关论文。 -
计算机犯罪与防控张天长,徐伟 主编为了满足公安工作对信息安全人才的需求,我院于2002年开设了信息安全专业。根据公安工作职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公安院校信息安全专业主要是为了培养专业的网络秩序维护者和网络执法者。因此,公安院校信息安全专业的课程体系应该有自己特色。鉴于此,我们结合公安院校信息安全专业教学的实际,组织信息安全教研室的老师们编写了这本《计算机犯罪与防控》,作为公安院校信息安全专业的专业课程教材。根据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我们这些年来对信息安全专业建设的体会,经过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我们认为公安院校的信息安全专业必须立足于服务公安工作,办出自己的特色,其课程体系和教材亦应具有自己的特色。《计算机犯罪与防控》在编写的过程中我们立足于两点:一是注重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在教材中既系统地讲解了相关的理论知识,也穿插性地讲解了实践性的知识;二是注重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在教材中系统地讲解了信息安全以及计算机犯罪的一般性原理和知识,同时也重点阐述了在公安工作中特殊的应用需求。全书分为3个部分,有效地将计算机犯罪的起因、现状和防范等内部关联知识进行了有效的融合并逐步深入进行了讲解。第一部分:网络安全与计算机犯罪(包括网络安全概论,计算机犯罪),重点是系统的讲解网络安全与计算机犯罪的有关知识。第二部分:网络攻击与防御(包括网络攻击理论,黑客技术,计算机病毒,网络防御理论,安全防护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系统的对网络攻击与防御的理论和实际应用进行了详细的讲解。第三部分:计算机犯罪防控(包括计算机犯罪的立案、侦查及认定,计算机犯罪防控管理策略,计算机犯罪防控法律策略,计算机犯罪防控技术策略,计算机犯罪防控教育策略,计算机入侵犯罪防控),对计算机犯罪的各种防控措施进行了系统的讲解。 -
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朱伯玉,管洪彦 等著《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原课题组成员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第一篇由朱伯玉、管洪彦撰写,第二篇由张伟撰写,第三篇由朱伯玉、杨春然、管洪彦撰写。初稿形成后,由朱伯玉、管洪彦统稿、定稿。 -
法的溯及力问题研究孙晓红法的溯及力是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是法的时间效力的重要方面。法的溯及力不仅涉及法律变动时界定新旧法律效力范围,以正确适用法律、定分止争,更重要的是关乎法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的实现,研究法的溯及力问题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本书从法理学的角度展开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全书除导言外共分六章,每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法的溯及力概述。本章界定了溯及力意义上“法”的范围,法的溯及力的概念,并分析了法的溯及力产生的原因,以及过渡条款问题。其中,法的溯及力的概念是本书后续研究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如果新法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并改变已经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是真正溯及既往;如果新法适用于正在发生的事实或者对在持续中的法律上的效果面向未来地加以改变,是不真正溯及既往;如果新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则是不溯及既往。狭义的溯及既往仅指真正溯及既往,广义的则还包括不真正溯及既往,本书采狭义解释。就研究范围而言,本书所讨论的“法”,应当是正式渊源意义上的法.但不包括判例。法的溯及力产生于法的变动:即新法取代旧法、新法将某一类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及新旧法并存时。过渡条款是新旧法律交替时指引法律适用的法律规范。通过立法中过渡条款的规定,表明了立法者对待法的溯及力的态度,法律适用机关可得到针对特定的事实适用新法或旧法的指示。过渡条款的最佳立法方式是新法通过附则部分加以规定。第二章,法的溯及力问题的历史探源。中国与西方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有着截然相反的传统,秉持不同的原则:中国历史上一贯主张法溯及既往,而西方则践行着法不溯及既往的理念,这种差别源于东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追求上的巨大差异。西方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权利文化、私法文化,法治和人权保障是其基本的价值旨趣;相比之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是一种公法文化,强调法是一种暴力镇压手段,人治和秩序维护是它的基本价值目标。笔者认为,西方的私法文化孕育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受这一原则的反哺,而中国的专制、人治、法律乃“王者之政”、对统治秩序的终极追求、个人权利的无足轻重等都是法溯及既往生长的极好土壤,反过来法溯及既往又有助于这些专制秩序下价值的实现。在法不溯及既往已成为各国法律奉行的原则的背景下,需要从根源上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改造,建设本民族的私法文化、权利文化、法治文化,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根植入中国法律,成为法律的一种精神创造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第三章,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章分析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理论基础、价值、适用范围以及位阶。笔者认为,在当代,法的安定性和信赖保护成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理论基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因其维护秩序、促进平等、保障自由和人权的价值,成为当代各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贯穿法律运行的始终,是一项立法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既是实体法原则,同时也是程序法原则。因此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当具有宪法位阶,是宪法原则、法治原则和人权原则。第四章,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立法原则与界限。本章分析了例外时法溯及既往的必要性,及立法时应遵循的原则和界限。笔者认为,法溯及既往与否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立法问题.决定法可否溯及既往的权力应由立法机关来行使。“有利人权保护原则”是立法机关制定溯及既往法律时遵循的最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不同部门法有不同表现。在上述原则之下,除刑法外,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或以公法为主的法律领域的法溯及既往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对私权利有利和不利的溯及既往,由此形成法律“有利”和“不利”溯及既往的“二元”论,前者是“有利人权保护原则”的体现,为各国法律所许可;后者则有较严格的限制,笔者认为立法者在制定时应遵循信赖利益排除原则、公共利益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法溯及既往的界限是原则的具体化,应区分不同部门法分别确定。刑法的溯及既往是“一元”的,就是对犯罪人有利。行政法和经济法中有重大公共利益的考量、旨在修补法律的瑕疵和漏洞是许可“不利”溯及既往的最主要理由,此外公民可以合理预期法律修改与制定、消除旧法的不确定性也是特定领域新法“不利”溯及既往的理由。社会法的溯及既往遵循有利人权保护原则,即有利于弱势群体。民法的溯及既往不存在“有利”和“不利”之分,同时须区分有关法定状态和意定状态的两类法律分别确定溯及既往的界限:有关法定状态的法律以即行适用为原则,当新法作空白追溯以及有可预见性时可以溯及既往;有关意定状态的法律以旧法延续为原则,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新法才溯及既往。法溯及既往时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这是立法者的义务。第五章,溯及既往立法的合法性审查:美国和德国的实践。立法机关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时能否严格遵循相关原则和界限,单靠自律是难以保证的,需要有效的外部监督。对立法的合法性审查是有效途径。美德两国溯及既往立法的合法性审查的主要途径是违宪审查。德国的宪法法院审查模式和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代表了当今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潮流,其中包含了对溯及既往的立法的监督。两国的违宪审查主要都是针对刑事之外的法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溯及既往立法的违宪审查除以法治国家理念导源出的法安定性和信赖保护原则为基本依据之外,还对真正溯及既往和不真正溯及既往的界限进行了划分,有利于对真正溯及既往的法律进行严格审查。而美国对溯及既往立法的合宪性判断主要是政策导向的,各个历史时期适应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刑事之外的立法溯及既往的界限处于调整和变化中。从美国最高法院建国以来对溯及既往法律的违宪审查实践看,围绕着个人自由和财产权的保护,对溯及既往的法律的限制经历着严格——宽松一严格的过程,在当代,出于人权保护的需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所禁止的法的“溯及既往”的概念有复归广义解释的趋势,对溯及既往法律的违宪审查也有回归严格的迹象。本章主要围绕美德两国溯及既往立法违宪审查的典型判例展开。第六章,法治背景下中国法的溯及力制度的反思与构建。本章分析了我国有关法的溯及力的立法现状与不足,以及溯及既往立法合法性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我国现行法律对溯及力规定不足,由此造成的立法空白实践中由司法解释来弥补,其中不乏使法律溯及既往的情况。地方性立法中存在一些溯及既往的规定。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对溯及既往法律法规的违法律审查制度,但没有违宪审查制度,使审查力度和有效性不足。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法的溯及力制度,首先应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规定在宪法中,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和法治原则,完善立法法有关法的溯及力原则的规定;同时完善各部门法中单行法的溯及力规定,尤其是细化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改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的做法;完善对溯及既往立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将法律纳入违宪审查的范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体制内的违宪审查,包括对溯及既往立法的违宪审查;建立和完善对溯及既往立法的违宪审查程序,明确审查结果。作为余论,笔者肯定了司法解释法律渊源的地位和创制规范的功能,也即肯定了司法解释有自己独立的溯及力。司法解释应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不能突破被解释法律的生效时间,同时不能优于既判力。本书的主要贡献在于,在肯定法不溯及既往宪法和法治原则地位的基础上,提出例外时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并针对不同的部门法提出了法溯及既往的界限。同时分析了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认为司法解释应当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不能突破被解释法律的生效时间,同时不能优于既判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