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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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合同案例纠纷研究与管理建议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著暂缺简介... -
金融科技监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张永亮 著本书内容要点如下: (一)运用突破性创新框架,讨论金融科技创新在金融产品、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中引发的变化、替代性潜力和结构性影响,为研究金融科技创新的性质、风险和监管含义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 (二)金融科技监管之理念变更,金融科技监管首先要求变更监管理念。 (三)分析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的特点、传统金融监管模式转换的原因及金融科技监管模式转换的目标,指出传统金融监管的手段、方式和规则难以胜任金融科技时代的监管之需,而监管科技是以技术为中心的全新的监管模式,是与金融科技相匹配的制度化的监管模式,将诱发金融监管的理念、原则、制度及监管文化发生改变。 (四)探讨监管科技的技术元素、功效、可能的应用领域及其面临的制度障碍,并提出监管科技应用的法制框架。 (五)在推进金融科技监管进程中,英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成熟做法可为镜鉴。 (六)探讨了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和监管政策演变,分析了构建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应考量的因素,提出了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制化的路径,核心在于监管科技应用中的法制化。 -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研究张智辉 编本书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研究”(14AZD142)的最终研究成果、湖南大学出版社图书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全书共十章,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础性研究,从司法职权配置研究的进路、作为权力配置层面的体制问题、作为权力运行层面的机制问题等方面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的评述;对国外司法职权配置的理论和现状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进行了实际考察和评估。二是宏观性对策研究,从宏观上剖析了司法职权配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应当坚持的原则,以及优化司法职权外部配置和内部配置的对策性建议。三是微观性研究,从微观上对审判权、检察权配置及其运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从诉讼结构上对公检法之间的诉讼权力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对策性建议。 -
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周光权 著本书在“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展开”部分,分别讨论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客观归责的方法论意义、刑法价值判断、中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困境与前景等问题;在“刑法客观主义与证据运用”部分,研究明知与刑事推定、刑法与控方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实务运用、渎职犯罪的指控难点、非法证据排除:刑法与刑诉法的交错等专题;在“刑法客观主义与刑罚适用”部分,则对量刑程序改革的实体法支撑、量刑上的禁止不利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法官量刑与账目计算等问题进行思考。 本书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意在结合刑法客观主义及其方法论与现代诉讼理念,*大限度地防止刑法适用出错,以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
盛京法律评论 总第8卷 第1辑杨松,郭洁 著本书共分为五个专题:理论园地、实务研究、学科交叉探索、学术新苗、比较法视野。作者以辽宁大学法学院教师为主,兼有司法实务工作者、博士研究生的研究成果。论文选题以问题为导向,包括实务问题和法学理论问题。内容包含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或者重大项目阶段成果,经济法和法制史内容的学科特色明显。 -
做优刑事检察之网络犯罪治理的理论与实践邓云,郑新俭,王轶,徐鹤喃,刘太宗 等 编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张军检察长关于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的指示要求,我们将今年论坛的主题确定为“做优刑事检察——网络犯罪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并着重就“刑事检察基础理论与实践”“网络犯罪惩治基础理论与实践”“网络犯罪相关罪名研究”“电子数据相关问题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数据安全犯罪问题研究”“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六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和广泛讨论,为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建言献策。本届论坛得到高检院及有关各方的大力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办公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参与主办论坛。同时,论坛将诚邀有关专家学者、互联网企业代表、司法人员、律师代表等就网络犯罪治理开展深入探讨。本届论坛共收到检察系统内外论文700余篇,我们从中择优挑选出105篇有代表性的文章结集出版,其中,22篇优秀论文拟被《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检察论丛》等知名期刊录用刊发。广大法学同仁、政法同行更多关注支持和参与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 -
欺诈转让的法律结构金晓文 著在公司欺诈转让法律规制方面,成熟的市场已经拥有丰富的经验,并建立起了一套协调统一的体系,我国的相关立法还呈现零散的状态,市场主体复杂的交易行为与监管制度之间的逆向博弈一直存在,规制失灵和规制失败时有发生。因此,对我国规制公司欺诈转让行为的配套制度的体系化建设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书的研究试图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首先,以公司资产维持原则为逻辑起点讨论公司欺诈转让行为。公司资产维持原则作为公司欺诈转让行为的价值导引,在其规则形成、控制方法和救济安排上都起到了引导的作用。而公司欺诈转让法的建立,又对以公司资产维持为原则的其他具体规则起到了补充的作用,形成了一个逻辑循环。其次,以公司欺诈转让行为的类型化分析为中心,探讨对欺诈转让行为的法律控制。既往的研究中,并未对欺诈转让行为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本书从转让价格和经营阶段两个维度对公司欺诈转让行为进行类型化的划分,有针对性地提出类型化的解决方案,补充和丰富了欺诈转让的法律控制体系。再次,构建以欺诈转让法为核心的一元集中型规制体系。对于公司欺诈转让的规制,是各国共同的策略。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以欺诈转让专门法和破产法为核心的二元集中型规制体系。大陆法系各国则多采用多元分散型规制体系,通过交易行为法和交易组织法中多元的、分散的规则来控制公司的欺诈转让行为。本书力求构建以欺诈转让法为核心的一元集中型规制体系,这样既能够避免现有多元分散型规制体系中规则零散、缺乏协同性的弊端,也能简化二元集中型规制体系中协调欺诈转让法与破产法的繁杂性。*后,构建体系化的法律规制制度。在“法的体系”理论指导下,以原则性控制、救济权控制和互动性控制的法学方法论立意,谋求欺诈转让行为法律控制体系的闭合性与开放性。 -
著作权法中的私人自治原理熊琦 著本书从基本法理出发,从制度功能入手,阐述著作权法作为特别私法,应符合私人自治这一基本原则,以保证著作权人得以不断根据市场情势变更实现规则创新,落点于解决现实问题。全书分为著作权立法中私人自治理念贯彻、著作权许可中的私人自治问题应对、社交网络时代的著作权私人自治理论延伸三编,重点对中国著作权立法中的制度移植与再造、著作权法定与自由的悖论调和、著作权法中投资者视为作者的制度安排以及著作权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争议性问题、互联网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许可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对私人自治在中国著作权立法中的真正贯彻提出建设性意见。 -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研究王涛 著司法审判是与人打交道的事务,有案件就有当事人的故事,法院为当事人以及其他利益关涉人提供了一个中立的纠纷解决平台,从而将社会矛盾纳入法治的框架。在对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司法历史的描述中,作者对于种族、文化、西方文明和土著文明的冲突等内容予以观照,如针对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与中国的关系,作者通过当时的著名案例加以阐释,使叙事本身更具可读性。无论被认为是殖民时代的遗迹,还是当代国际司法的先驱,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存在和发展既有其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研究》通过对于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历史的阐述,揭示了法治发展所可能需要经历的历程、付出的代价和价值观念的转变,但作者在《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研究》中并未对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历史和现状作出任何价值判断上的结论,从而给予读者更多开放性思考的空间。 -
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理论与实证研究秦红嫚 著本书从监护实体法和冲突法两个层面分析监护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两条主线贯穿整个研究内容。在分析法律适用之前,本书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梳理了监护制度,揭示了监护制度的新发展及其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本书梳理解决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及适用过程中的一般问题与适用方法,分析法院地法、属人法和有利原则的关联及利弊。由此同时,本书理论与实践并重,不仅强调监护制度的理论研究,还注重分析监护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实体法层面,该书除研究监护制度的一般内容外,还着重解读和分析我国监护实体法的新发展,归纳总结现有立法的利弊。在深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探寻冲突法与实体法的协调路径,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有关监护和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理论研究成果。在冲突法层面,不仅分析现有规定,还收集了大量新近案例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总结现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有关涉外监护法律适用实证研究的空白,达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效果。尤为可贵的是,本书通过研究意思自治原则对监护法律适用的影响,提出在我国现有监护立法基础上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在涉外监护中选法;对同性婚姻以及跨国代孕中未成年人子女的保护,主张同性婚姻以及代孕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违法性,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合法权益;提出对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分别制定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考量因素,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这些见解为我国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意见。 作为研究结论,本书分别从实体法和冲突法层面对如何完善我国涉外监护法律制度提出了系列建议。就实体法而言,作者提出在婚姻家庭法中细化监护具体内容,或者在不改变现有立法的前提下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完善我国现有监护制度的不足,包括采取列举式为主、概括式为辅的方式明确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的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的具体内容;明确监护与抚养、赡养的关系;细化监护与抚养、赡养的具体义务;完善离婚后子女监护问题的相关内容,加强老年人监护立法;同时考虑对特定的身体残疾成年人适用监护制度;采用“正面概括和反向列举”的立法模式,明确监护人资格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取消按顺位选任监护人的规定;增设监护监督机制等规定。 在冲突法层面,作者提出通过修改立法或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法律适用法》第30条关于监护的范围要与实体法的规定相一致;关于监护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与被监护人的身份有关系,直接将原条文改为“适用被监护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或通过司法解释将此处的当事人限制解释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如果涉及监护的具体内容,“当事人”应作扩张解释,理解为“争议当事人”;依据我国法律对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进行判断,考量标准可以参照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监护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发生竞合,优先适用监护冲突规范;结合实体法有关监护与扶养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决定适用监护或扶养的冲突规范;离婚后子女监护和离婚应该分别援引各自的冲突规范确定其准据法。上述立法与司法建议,对完善我国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理论与制度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综观全书,其结构合理、资料翔实,提出的观点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监护实体法和冲突法、国内法和国际法、理论与实证研究“脱节”的状况。期待作者能够继续深入研究跨国代孕和同性婚姻中的监护问题、细化完善我国监护法律适用冲突规则的立法建议以及涉外婚姻家庭法中的其他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