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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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依法监察讲座谭焕民 著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监察机关作为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以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作为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实施监督的专门机关,监察机关更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及正文均简称《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及正文均简称《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是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依据和保障,各级监察机关要严格依照《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及正文均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及正文均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及正文均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及正文均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及正文均简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国家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学好上述几部法律、行政法规,掌握上述几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特别是要掌握行政监察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之间的关系,防止超越职权情况的发生,增强依法监察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监察的能力和水平。本书作者——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监察法规处处长谭焕民同志长期从事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章的研究起草工作,参加了《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作者从行政监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内在本质出发,以上述几部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阐明了行政监察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之间的关系。本书可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习行政监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基本知识,准确辨明行政监察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之间的关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提供参考。2005年2月 -
资源经济法学陈德敏,张孝烈 著《资源经济法学》(第2版)承袭了第1版内容丰富而系统,论证充分,理论性与实用性强等特点,对于广大教学、科研、司法人员以及资源经济工作与企业管理人员均具有参考价值。本书从《资源经济法学》(第1版)修订和改写:其一,以作者近年来研究资源经济法学以及循环经济的理论成果为基础,适当修订部分理论内容,使本书能够反映当前资源经济法的最新理论观点。其二,增加一章,重点论述了正地起草的《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立法中的主要这是作者对资源经济方法的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其三,鉴于《资源综合利用法》已经在1996年8月经原国家计委审议后报国务院,尽管至今未付诸立法,但其作为凝聚了很多法律研究智慧的结晶,反映了当时资源综合利用方法最系统的成果,并被国家综合管理部门认可。本版保留了《资源综合利用法》方法实践的相关内容,以便于读者对前后两次立法情况进行对比,从中了解资源经济立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趋势。其中,部分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最新修订的内容做了相应修改,力求能够反映最新的资源经济法律实际,包括国外和国内的情况。其五,对第1版中的引用数据进行了更新,尽量引用目前能够查阅到的数据资料。其六,增加了附录,内容为作者受深圳市主管部门委托主持研究起草、经深圳市人大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并通过实施的《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全文,可供读者参考。 -
法哲学思考刘晓兵著法哲学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系统而成熟的学科体系。本书是作者基于对法哲学的深入思考和教学经验而撰写的。全书把法哲学的体系定位于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四个大的部分,对法哲学的历史、性质、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和一些现实问题作了全面的探讨,以期建立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哲学体系。本书也可用作高等院校本科及研究生的法哲学课程教材。本书可供法学研究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参考使用,也可供高等院校师生教学使用。 -
《组织行为学》案例及学习指导赵志仁本书分为七大部分,内容包括了专科层次、本科层次的学习要求与教学目的及其复习思考题。具体介绍了组织行为学、群体动力、激励理论、领导理论、组织变革等内容。 -
物权变动问题研究唐义虎 著在很多情况下,物权的公示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互为表里,相互作用,对立统一……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根本,物权的公示是表征;物权的公示的目的在于赋予物权直接支配性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同时由于善意保护效力的存在,物权的公示又限制了物权的直接支配性。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一系列规则在很大程度上确实是理论抽象的产物,但是抽象化的法律规则总是难免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物权行为是否客观存在,是否对于相关民事关系的调整有积极意义,是否有利于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
法哲学(德)G.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著;王朴译对所有的作者来说,都有这么一个时刻——因为他自己会感到这个必要性——用来整理、了结自己的工作,并且把有生之年的剩余时间腾出来给其他任务。这本书就是笔者对法哲学方面工作的一个总结。这本书是《法哲学大纲》的第三版。第二版仅仅是1922年对第一版的重印,所以第二版上的出版年份写的还是第一版的年份,1914年。当时需要一个新版本,而要彻底改写又是不可能的,但在战争和革命这样划时代的重大事件之后,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做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在新版上仍然标注原版的年份也可以说明,这种形式下的新版并不要求把笔者出版此书时的思想状态体现出来。现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个新版是以对全书重新阅读的记录为基础的。与其说这是一个新版本,不如说它是本新书,比如总论11章一15章)和个论(16章一29章)的一些章节就是新收录进来的。在个论中,笔者并没有把对个论的每一方面的对象加以详尽论述当作自己的任务,而是要开始研究总论所强调过的观点所指向的对象,并且用一个总论中的实例来检验其正确性。然而与此同时国家哲学(Staatsphilosophie)被剔除了出来,就此而言他也与法哲学分开了。即使是在老版中讨论过的部分也做了各种各样的改动,有些改动是对以前错误的更正,比如,在法律中体现正义的合目的性(Zweckmigkeit)被赋予了独立的含义;另外一些改动,比如关于意志自由(Willensfreiheit)问题的论述被删除了,这么做,不是因为笔者认为这一段是不正确的,而是因为它在前后文关系中是多余的;还有,许多以前详细的阐述也被缩减了。一些措辞,以及整本书的论调可能都有所改变,因为当年从年轻人嘴里说出来听着很自然的东西,在近二十年之后再从这已然老去的人的嘴里说出来,就显得很不真实了。当然也有可能,一些人会觉得老版(VII)比新版更好,然而,老版离我们并不遥远,新版也并没有替代它,而只是站在了它的旁边。但是笔者自始至终都信奉一种思考方法:“愿意停留在人们称之为启蒙运动之前的漫漫长夜中”(拉伦茨,Larenz)的理性主义(Rationalismus)。和“将自己当作完全非科学理论结果”(绍尔,Sauer)*的相对主义(Relativis—mus),而相对主义没有追赶非理性主义的时尚。当然,这本书中所主张的理性主义并不认为,这个世界能够被理性(Vemunft)整除而不余一物;它在对终极矛盾的理性揭示中,而不是在非理性的迷雾中,看到了自己的任务。作者还赋予了当代相对主义比这本书第一次出现时更大的意义。因为,相对主义是民主在思想上的前提:民主拒绝把自己和确定的政治观点视为等同,而是准备将对国家的领导委托给任何一个能够获得多数的政治观点,因为它没有找出一个衡量政治观之正确性的明确标准,也不认为可能存在一种超越党派的立场。相对主义及其学说认为,没有一个政治观点是可以被证明或者是反驳的。这非常适合抵制在我们周围的政治斗争中及其常见的自以为是,它自称在政敌那里只能看到愚蠢和敌意:如果没有一个政党的观点能够被证明,那么我们就应该为与每一个立场相对立的观点而斗争;如果没有一个观点可以被反驳,那么与每一个立场相对立的观点都应该被关注。这样,相对主义同时给我们传授了对自己观点的坚决性和对相反观点的正义性。这里的法哲学,1914年作为一个微小的贡献,被归入了当时研究论文的一个系列丛书中,这个丛书是在法哲学研究停顿了几十年之后——这期问只有鲁道夫·施塔姆勒维护着法哲学的旗帜——使其重新开展起来的。从那以后,文献的数量得到了难以估算的增长,因此,笔者也无此能力在此书中把所有文献都深入研究一遍。鉴于在其他教科书(施塔姆勒,绍尔)中有充足的文献说明,我认为也就没有必要把它们在这里一一列举了。我认为,与其让学习者知道法哲学是什么,不如让他们知道法哲学是怎么样的,我想要让他们少囿于结果,而多引导他们进行法哲学的思考。我要让那些一同的追求者,特别是那些朋友——我最喜欢把他们当作是我的读者——回想起那句贺拉斯(Horaz)的诗:再会吧,一路平安!你有比我知道的多得多的智慧,于是诚实地告诉我:不智之处,与我一起体味。< -
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德)N.霍恩(Norbert Horn)著;罗莉译在第三版中,作者对全文进行了校对。作者将在当代法律问题讨论中所举的例子,特别是关于生物技术和医学伦理的例子进行了更新,并增加了一些其他的例子,在这些地方和一些其他地方,作者在以前讨论的基础上作了展开。作者还对目前关于功利主义的伦理论证方式和唯物主义的现代变种,以及国家和宗教的关系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另外,本书中众多的有关现行的法律的例子都是最新的版本。因此,读者可以期待从该书中获得对于法学理论和法哲学研究的基本了解,并有助于理解当前法律适用中和法律政策中的问题。< -
法政治学卓泽渊著法是什么?法的内容是什么?法的本质、功能和价值是什么?是一些看起来十分简单而又十分难以回答的问题。说它简单,是因为这些问题几乎是所有的法学入门者都必须首先学习,也都能说出一个子日的问题;说它困难,是因为这些问题几乎是所有的法学家都感到十分棘手,甚至没有人能够自称并同时被大家公认已经毫无疑义地回答了这些问题。历史上许多法学大师都从这些问题起步,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还没有一个法学家被公认穷尽了对于法的解析与论说。从法是什么来看:在西方,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经古罗马的西塞罗以及著名的五大法学家,中世纪的奥古斯丁、阿奎那,近代的格劳秀斯、卢梭、孟德斯鸠、洛克,直到奥斯丁、庞德、凯尔森,乃至德沃金等人,无不关注这个问题,而且一直探讨着这个明知没有结论又要无限追寻下去的问题。20世纪中期,美国法学家庞德还一再思考“什么是法律?”或“法是什么?”①英国的著名法学家哈特还写出了专门解析法律概念的著作,书名就是《法律的概念》,②他们对法的论述,为人类法学发展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灿若法学这一浩瀚星河中的点点星光。 在中国,从老子、孔子,经董仲舒、朱熹,到梁启超、康有为、严复,以及今天的法理学家,乃至所有法学家,几乎都希望自己能在什么是法的问题上获得真知灼见,并对世人有所贡献。对于法是什么或者什么是法的问题,提出了种种解答方案。或者供后来者参考,或者为后来者提供一个新起点以帮助他们去继续那没有终结的探索。先贤们对于法的论述,像火炬一样照亮了人类法学理论的夜空,它们是一把把穿越历史的火炬,引导和照耀着后学们一段一段的前进里程。我显然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执迷不悟者。积20多年的学习与研究概莫能离什么是法这一问题之左右。我曾经尝试着给法下一个自我的定义。①但是这依然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它只是在中国关于法的若干定义之中较为独特地淡化了法的阶级性而已。②我不敢肯定自己更接近了法的本质或内涵。 从法的内容是什么来看:法的内容是什么?它是一个极小的问题,但它最起码涉及法的分类等方面的众多学说。法的分类理论很多,具体的种类划分也特别复杂。其中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公法和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等等。其实,这些对于法的划分是远不周延的。因为这些分类都还是立足于或着眼于制度的法而作出的,忽略了法在存在方式上的观念、制度与现实的三种形态。这三种形态也是法的三个层次。第一种形态或第一个层次,观念的法。观念的法是抽象而普遍的。社会大众可能不学习法律,但是只要他们生活在法律社会中,就会有法的观念,就有他们心目中的法的“定义”。他们中的许多人尽管不能从理论上对法进行阐释,但是他们关于法的理解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影响着他们的行为。第二种形态或第二个层次,制度的法。制度的法是明确而规范的。它是以立法的结果状态存在的。立法上,作为制度的法是规范而严格的。制度的法都以具体的法典或判例作为存在载体,或者表现为成文法或者表现为不成文法。他们都具有规范的意义,都能够明确地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必须做什么。在规范意义上,成文法与不成文法都是明确的,只是表达上具有差异,或因表达差异而有所区别。作为制度的法,都是严格的。即使有所模糊也是在有限幅度内的模糊。其含义相对确定,不可随意变更。第三种形态或第三个层次,现实的法。现实的法是生动而变化的。它存在于社会的现实之中,具体说来,存在于政府行政、检察活动、法官审判以及社会民众的社会生活之中。它通过具体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件、法律文书,乃至社会生活的现实来表达,是最生动的法、最富于变化的法。从法的本质、功能和价值是什么来看:随着时代的发展、法的发展,对于法的认识也要发展。在我国社会的发展中,法的本质、法的功能、法的价值都发生着重要的变化;对于法的这三个方面的认识——即本质观、功能观和价值观也应当得到更新。这些问题早已引起了一些法学家的注意和重视,他们还作出了许多精彩的论述,但是关于本质观、功能观和价值观这样的最基本的认知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同,一些教科书还固守着早该抛弃的结论。在当代,法的意志本质是什么?在理论意义上,曾经占据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般认为其根据在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在批驳资产阶级用其自由、教育和法律等观念来为其所有制辩护时,有过这样的论述:“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律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①第一,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只是对资产阶级法律意志归属的揭露,并不是对所有法的意志归属的结论;第二,即使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对资产阶级法的意志归属的结论,也只是对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意志归属的揭示,也不是对社会主义法的结论。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是要最终消灭阶级的社会。如果一直保持着完整的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或者完整的阶级对抗,社会主义就永远无法完成自己消灭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使命。从实践的意义上,社会主义时期法的意志本质在实践中恐怕也不能再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如果一定要固守这样的结论,我们就必须回答出哪些社会成员构成了统治阶级,哪些社会成员构成了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分野何在,两大阶级对立与斗争的事实为何,我们对于这种阶级斗争的立场与期待是什么?这些问题,我们是无法回答的。因为它根本就没有社会的现实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其本质属性,只能是也应该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法的社会功能是什么?我们一直将其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的本质属性相联系,以为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或者将其表述为阶级专政的工具。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甚至认为法律机构就是专政工具,甚至将其形象地直呼为“刀把子”。历史发展到现在,这一功能认识也同样必须被修正。到了当代,中国法的功能也许应该被定位为社会管理的工具。在现实社会中,法作为社会管理的手段,应该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实现社会和谐的工具。其规范功能,包括指引功能、教育功能,以及社会功能中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都应当受到特别重视。法的功能定位应该从阶级斗争工具转化为社会管理的工具。法的价值目标是什么?从20世纪中叶以来的很长的历史时期,我们一直否认法有价值存在,甚至错误地认为价值理论都是资产阶级的学说。似乎法根本就与价值无关。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我们逐步认识到社会主义司法机关及其改革目标都应当在于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其实就整个法律来说,其价值目标也应该是实现和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一个进步的社会,它的法律不是要不要公平正义的问题,而是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公平正义,是否真正地符合公平正义?我们必须改变那种既有的对于法的价值的无知状态,科学地把握法的价值,推进法学理论的进步,使法的制度及其实施最大限度地符合于公平正义。通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最终促进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对这些基本而重大的理论与现实问题的探讨,也许永远都没有绝对的定论,永无止境。能对法是什么做一个相对合理的回答,能在宏观上对法的内容做些研究,能对法的本质、功能、价值提出新的见解,或能在其中的某个领域有所发现,或能对某个方面的某些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并获得某些成果,实为不易。我只是尝试着做了一些浅尝辄止的工作。我所主编的《法学导论》和《法理学》①都已经数次修订再版,但无非是对法的基本解说。我所写作的《法的价值论》不过是希望对第一种形态或第一个层次的法——观念的法作一些初步的探索。在法的价值论领域我已经出版了三个版别的著作。一个是由重庆大学出版社在1994年出版的《法律价值》,法律出版社在1999年出版的《法的价值论》,人民出版社在2001年出版的《法的价值总论》。②我所主持编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小全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这也许是20世纪中期以来,在中国内地由学者编注的第一部法律全书,也许可以算做我对第二种形态或第二个层次的法——制度的法作的一些初步工作。我所出版的3个版本的《法治国家论》、⑧初版的《法政治学》都不过是希望对第三种形态或第三个层次的法——现实的法作一些思考。在现实的法这一方面.法治国家的著作已有三个版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和2004年分别出版的《法治国家论》。还有一部学术演讲录性质的《法治泛论》,是我学术演讲稿的集成;随笔文集《法苑抒意》则是在严肃的学术写作之余偶尔为之的信笔记述或时事短评。①现在将《法的价值论》、《法治国家论》、《法政治学》和《法苑抒意》集成一个系列出版,也许可以构成一个粗略的整体,以后还会有新的著作列入。几部著作跨度约20年,前后不断修订,其中的交错、重复和错漏繁多。这些往复交错的文字,都不过是为了对法有一番言说。在这三种形态或三个层次的法的研究中,我总是把自己在不同时期对于法的本质、功能和价值的认识熔铸于其间。形成了三种形态或三个层次与三个基本认识的交汇,逐步形成了本套丛书为代表的学术认知。综观所有的著作或所有的论述,几乎都没有离开过一个“法”字,于是就将我这套丛书命名为“法论丛书”,借以表达我个人的学术见解。在不自觉与自觉、非理性与理性的人生旅途上,我与法结下了不解之缘。法的神圣、神秘与神异,牵引我不断思考和探索。之所以我能继续这些努力,老师的教导、朋友的关爱、家人的支持都是不可或缺的动力。我愿意把这一论丛敬献给我的老师、朋友和家人。是他们帮助我敲开了学术之门,使我由此远行。不知道我能走多远,但我深知身后那期待的眼神。为了那无限的情谊,我将努力为之! -
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王焱编辑本书收入中外人士关于宪政主义的研究文章十余篇:包括“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政治科学与宪政政体”、“自由和法治”、“民主与乌托邦”等。 -
民国惩治日本战犯汉奸案张建安,韩淑芳主编;韩淑芳等编著本书收录了河内刺汪、“天长节”炸毙日酋、侦破黄浚泄密、审讯周佛海、华北巨奸王辑唐伏法始末、周作人被刺与受审等发生在民国期间的惩治日本战犯汉奸案16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