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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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个人信息保护实务研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著本书聚焦保险公司个人信息保护,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宏观概念并对个人信息保护必要性予以阐述;第二章至第六章针对保险公司个人信息保护具体问题进行解读;第七章就前述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全书以问题导向为基调,直面保险公司在个人保护领域的问题,包括保险公司个人信息存储与出境、保险公司使用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金融保险集团综合经营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个人敏感信息保护以及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建设缺陷所致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最后就相关问题提出具体建议,从国家、行业、个人不同层面提出今后的可行做法,为各类保险公司提供参考意见。 -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规范构造研究陶乾 著本书立足于商业秘密的基础法理,研究中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规范构造,以期能够为中国商业秘密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在研究思路上,本书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为出发点,考察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模式与制度定位。以商业秘密权为研究对象,依照权利确认、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与权利保护的结构,从商业秘密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两个层面进行理论研究和规范分析。在构建商业秘密的权利法制度体系的同时,完善商业秘密权利保护与限制的利益平衡机制。在考察域外商业秘密制度发展趋势的同时,探讨我国如何完善适应商业秘密国际保护环境并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
农业农村法治研究论丛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 著农业农村法治建设 加快推进农业农村法治高质量发展 民法典时代的农村农地制度改革 农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研究 《民法典》视野下农地使用权证券化流转的法制架构与可行路径 论违法建筑的分类及所有权归属 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 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后的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中的法律风险与防控研究 乡村治理与农业农村法治 “证上有名”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法律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 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法律属性与功能设计 法治政府建设 权责清单建构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域外视野 英国、德国促进乡村发展的法治实践 德国土地整理经验对我国农地细碎化整治的启示 德国农业生产者合作的法律规制 -
美国债券保险监管制度研究姜沅伯 著本书以美国债券保险监管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债券保险的信用维护功能为线索,对债券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监管体制、审慎监管和产品监管进行系统研究,挖掘其中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 -
社区矫正前沿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著自《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本书集结了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理论研究人员的59篇优秀论文,分为落实总则要求、执行人员、调查评估、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特殊群体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智慧矫正8个专题,其中落实总则要求专题又分为理论探讨和总体实践情况两部分。本书紧紧围绕各地社区矫正实践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全面分析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及面临的困难,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社区矫正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推动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的进一步繁荣。 -
什么是法学?陈柏峰 著本书尽可能用通俗的语言全面讲述法学是什么、学什么和做什么,注重普及性、可读性和趣味性。实际上,法学学科之下有十多个二级学科,且近年来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可以说法学既是最古老的学科之一,又是当今中国的朝阳学科和专业。在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的不懈努力下,法学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的学科和专业,又因时势而产生了蓬勃发展的新空间,前景光明,未来可期。 -
中外知识产权评论林秀芹 编《中外知识产权评论(2021年·总第6卷)》对中外知识产权中,与高收益专利创新、反向行为保全、深层链接行为著作权、大数据商业秘密保护、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等与实务紧密相关的论题做了讨论,在争鸣中见真知,并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的法律判断方法等知识产权方面的热点问题做了追踪,对中外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诸多重要问题做了探析,力图多方位、多角度地阐释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具体理论、实践经验以及比较法上的借鉴问题,从不同角度和多方维度推动构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 -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王传良 著如何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是全球海洋治理的热点,其中,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是其核心问题。本书以如何构建具有良法属性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为研究对象,并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理论基础,对于我国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构建和国内法律因应提出建议。 -
正确法卡尔·拉伦茨 著,雷磊 译法秩序必须满足哪些要求才能成为一种“公正”秩序意义上的“正确法”(richtiges Recht),这一问题既与哲学家有关,也与法学家有关。说它与哲学家有关,是因为至少从柏拉图(Plato)开始,正义的内涵,以及人类共同生活之“正确”秩序的问题就属于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了;说它与法学家有关,是因为尽管从表面看,法学家可以在被给定的实在法规范或被视为具有决定性的法院裁判面前止步,但他却一再要面对这个问题,即鉴于不断变化的生活关系或具有其他状态的情形,这些规范或裁判所说的东西是否是“正确的”。但两者的视角却有所不同:根据西方哲学的传统,哲学家追问的是作为许多规范与裁判之基础的“那个”终极效力标准是什么,而法学家总是一再去追问公正的个案裁判是什么。所以哲学家几乎不关注法学家说了什么,反之亦然。但这对于两方来说都是损失。如果哲学家能将法学家通过其所掌握的视角(法学家在发现“正确的”裁判时受这些视角的引导)来提供的素材考虑进来,他们就会提供比不确定的表述更多的东西:这类表述是如此不确定,以至于一再出现的对他们的反驳,也即这是纯粹“空洞的公式”,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如果法学家能将他们所发现和运用的更为一般的视角与超越各个实在法的法伦理学相联系,他们就会更有意识地去与它们打交道,更好地去评估它们的“位值”。为此需要架设一座桥梁。这就是本书所要追求的目标。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仲裁制度研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著本书作者团队在2021年度分别就多个国家的仲裁法律制度历史沿革、现行仲裁法律规定、该国主要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仲裁制度特点等开展了深入研究,并形成了详细全面报告,同时,也专门针对中国当事人如何参与相关国家仲裁活动、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等提出了对策与建议。本书具有较强理论性和实践性。对于了解、研究、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都具体重要参考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