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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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评论刘小楠,王理万 编平等的立场,这是本书立基的方向,平等是人们应当致力追求的重要价值,也是保持人们尊严的必要条件。学术的立场,这是本书坚持的原则,学术性是保证论述客观公正的基本标准,丧失了学术性也就失去了学人赖以发挥作用的基础。技术的立场,这是本书致力的特色,在常识已然普及的年代,需要更加细致的技术方案将平等权落到实处。 -
从技术到规则高艳东 著暂缺简介... -
执行文制度研究陶婷 著执行文制度是德国、日本、韩国等奉行审执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制定的一种由专门机关审查执行依据有效性和执行力的制度。在审执分离的模式下,审判机关负责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认,执行机关则负责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已确认的权利能快速、及时、不间断的实现。但执行机关仅依执行依据进行强制执行,可能会因为某些情况下对执行依据难以判断而导致执行的迟延甚至造成不当执行。因此,便设置由专门机关来审查执行依据是否具有执行力,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决定是否付与执行文,债权人取得执行文之后方能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审查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可能涉及实体问题的判断,由独立的执行文程序来确定执行力的内容,既能够保证执行的正当性和高效性,又避免了执行机关审查执行的实体正当性要件对审执分离的违背。通过执行依据和执行文的两段式构造,以执行依据保障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执行,再以执行文保障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执行文制度成为衔接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桥梁。这一制度的研究有助于从宏观及微观角度解决我国当前执行程序设置上存在的诸多问题。 -
激励、规范与社会信任陈婉玲 著本研究成果围绕义工组织主体合法性、服务规范化以及风险防范与责任承担等重点难点问题展开,主要内容由导论、结语和正文五章构成。“导论”以义工组织定位为逻辑起点,第*章“义工组织主体地位”从义工组织主体制度的域外实践、我国现行法背景下主体制度之检讨、治理结构以及权利义务四部分展开。第二章“义工组织社会信任培育”认为转型期不信任的社会环境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义工组织的健康发展,内外兼修,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培育社会信任关系是义工组织实现社会价值和公益目标的理性路径选择。第三章“激励、扶持与制度供给”主要检讨义工组织与政府间的关系问题。义工组织奉献社会的公益价值观既可以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也可更好地激发人的善行,对义工的激励是将制度的宗旨与人的需求相结合,对义工组织的激励更是与其公益性使命相统一。第四章 “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与自律”。结语“社会企业:义工组织的发展趋势与路径”。 -
一带一路国家警察法研究黄悦波 著本书为“一带一路”国家警察法研究的第一卷,主要研究上海合作组织的相关国家的警察法。通过对各国法律的翻译,研究探索对我国警察法的有益影响。相关研究法律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机构法、吉尔吉斯坦共和国内务机构组织法、俄罗斯联邦内务机构法和侦查活动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警察法和宪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政机关法、印度共和国德里警察法、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警察法、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务机构法、亚美尼亚共和国警察法。 -
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马云鹏 著权利要求解释是专利领域的核心问题,本书从权利要求的诞生和属性出发 , 阐释了权利要求解释的必要性以及立法和司法的认知, 归纳总结了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主体、参考资料。之后,本书全面梳理*高人民法院历年年度报告、各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部分地方法院典型案例,以权利要求解释的情形细化分类,结合案例(配以附图)对各种情形下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进行了整理。本书既可以为权利要求解释的理论研究作参考,也可以作为查阅相关典型案例解释规则的工具。 -
法理学的范围[英] 约翰·奥斯丁 著,刘星 译本书作者约翰·奥斯丁被誉为“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亦是法律实证主义创始人之一。其法律思想和理念集中体现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本书的出现,导引了影响深远的分析法学的浮出。这一文本,是纲领性的旗帜性的文献。即使是在今日,我们也依然需要重新关注、阅读、解释和回应这一文本所提出的观念和问题。 -
论私人干预义务张亮 著私人干预义务,是国家课予特定私主体对他人实施干预行为的行政法义务,本质上属于一种干预行政的公私协力模式,既可以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必要管理措施,也能成为追求更优治理技术。网络时代,以平台义务为代表的私人干预义务已成为网络治理的主导模式,但是法定义务创设的正当性、责任边界、义务类型等基础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厘清。在立法上认可平台经营者私人规制活动正当性的同时,如何对其优势地位进行再规制,也需要行政法学理和制度上的更新与因应。 -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研究刘耀东 著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法律事实本身如同不动产物权交易中的登记一样,同样具有确证权利正当性和保持社会记忆之功能。法律出于尊重社会实情,弥补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之严苛,规定无须登记即可取得物权。但是这种未经公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造成了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脱离,因此物权取得人如欲进一步从事物权交易,仍须经由登记始得为之,否则难免对交易安全和秩序造成妨害。 -
我与律师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著本书成书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成立十周年之际,回顾了律师学院创立与发展的历程,记录了律师学院成长中的重要事件,参与本书编著的撰稿人均为律师学院成立与发展的亲历者,其所感、所悟、所思、所述具有珍贵的史料意义。同时,本书从律师教育在中国教育界从无到有,并逐步发展成熟,记录了律师教育的发展路径,为了探索和完善一套符合中国教育实际的律师教育体系,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此外,本书还邀请了律师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代表和法律硕士毕业生代表,从各自的角度为律师学院撰文,有经验总结,有成长回顾,更有点滴记录,“师”与“生”是教育教学的两方主体,其相互交流教学相长,不仅体现了律师学院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而且展示了一幅幅真实生动的学生成长、教师奉献、学院发展的历史图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