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卷
作者:江必新 ,何东宁 ,肖芳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6-01
ISBN:9787509343944
定价:¥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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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卷》核心内容,突出对所提炼裁判规则解读的指导意义,以超越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
作者简介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行政审判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博士生导师,入选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报告团,并担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WTO研究会常务理事。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个人专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一一行政与法的关系发展史》、《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国家赔偿法原理》、《WTO与行政法治》、《WTO与司法审查》、《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一一(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新诉讼法讲义——执行的理念、制度与机制》等。合著或参加编写《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行政程序法概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行政诉讼法学》、《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行政监督机制》、《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国家赔偿问题研究》、《当代行政诉讼基本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婚姻家庭卷)、(劳动争议卷)、(房地产卷)等著作四十余部。参与编写《行政法学教程》、《行政诉讼法学》等教材二十余种。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求是》、《法学研究》、《法学杂志》、《法学》、《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百余篇。何东宁,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硕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长、执行局行政执行室主任。1984年至1994年在湖南省慈利县江垭、溪口等人民法庭、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199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执行裁判庭副庭长;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代理审判长。2012年9月至今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历任审判员、审判长、执行局行政执行室主任。与人合著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婚姻家庭卷)、(劳动争议卷)、(房地产卷)、《存单纠纷审判实务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审程序新问题裁判标准》等著作。担任《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丛书》的执行编辑,参与《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新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民事诉讼新制度讲义》等书的撰写,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肖芳,女,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在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现供职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合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婚姻家庭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参与撰写《侵权责任法审判前沿问题与案例指导》,先后在《法律适用》、《检察日报》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3界学术讨论会二等奖、第7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一等奖。
目录
第一章 婚约聘礼
规则1 给付与接受聘金以成就婚姻为前提条件,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第二章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
规则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三章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规则3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物质奖励,具有特定人身性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规则4 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规则5 婚姻当事人以离婚为前提对财产的处理,因婚姻关系未解除,已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第四章 夫妻共同债务
规则6 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第五章 被抚养人
规则7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第六章 事实婚姻关系配偶的继承权
规则8 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第七章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继承权
规则9 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后又反悔,该受孕子女无论与夫妻双方或一方有无血缘关系,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第八章 遗产的处理
规则10 被继承人与妻(夫)再婚后共同生活,妻(夫)没有收入来源,遗产分配时可以多分。
规则11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第九章 遗嘱执行人
规则12 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事项自愿签订代理协议并收取遗嘱执行费,应认定该代理协议有效。
规则1 给付与接受聘金以成就婚姻为前提条件,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第二章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
规则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三章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规则3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物质奖励,具有特定人身性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规则4 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规则5 婚姻当事人以离婚为前提对财产的处理,因婚姻关系未解除,已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第四章 夫妻共同债务
规则6 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第五章 被抚养人
规则7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第六章 事实婚姻关系配偶的继承权
规则8 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第七章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继承权
规则9 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后又反悔,该受孕子女无论与夫妻双方或一方有无血缘关系,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第八章 遗产的处理
规则10 被继承人与妻(夫)再婚后共同生活,妻(夫)没有收入来源,遗产分配时可以多分。
规则11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第九章 遗嘱执行人
规则12 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事项自愿签订代理协议并收取遗嘱执行费,应认定该代理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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