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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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律工具箱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文本权威,检索便捷
涵盖房产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190余件。并按照文件主题共分为综合、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管理、土地取得、用地审批)、征地拆迁补偿、房地产建设(综合、工程管理、工程质量)、房地产交易(转让、抵押、租赁)、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房地产税费八类。
图表导航,文书注解
总结各类实用表格,提炼法律流程图,收录相关文书范本,添加应用指引,大大提高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效率。
注释精炼,案例指导
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的精华,结合司法实践全新撰写配套注释。
《房产法律工具箱:法律条文 流程图表 案例要旨 文书范本(2015最新版)》适合法官、律师、住建部门、房产公司法务、国土资源部门、法科师生、房产行业相关从业人员学习使用。 -
公检法办案指南胡云腾,陈国庆,孙茂利 编《公检法办案指南(2015年第2辑·总第182辑)》具有以下主要特点:《公检法办案指南(2015年第2辑·总第182辑)》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和公安部法制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联合编辑,具有权威性;《公检法办案指南(2015年第2辑·总第182辑)》收集了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有关部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具有全面性;在鳊辑中侧重公检法工作人员及律师办案需要,具有实用性;聘请从事立法、司法解释工作和有关文件起草的同志撰写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说明、指导性文章,帮助办案人员正确理解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具有指导性。 -
五险一金法律工具箱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五险一金法律工具箱:法律政策·流程图表·案例要旨·文书应用(2015最新版)》按照文件主题共分为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本书总结各类实用表格,提炼法律流程图,化难为简;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配套解读,解读内容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的精华;设案例要旨,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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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鉴定赔偿法律工具箱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损害鉴定赔偿法律工具箱:法律条文 流程图表 案例要旨 文书应用(2015最新版)》涵盖损害鉴定赔偿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99件,并按文件主题共分为综合、交通事故侵权与赔偿、医疗损害侵权与赔偿、工伤事故侵权与赔偿、学生伤害事故侵权与赔偿、产品侵权与赔偿、网络侵权与赔偿、环境侵权与赔偿、触电事故侵权与赔偿、商业侵权与赔偿、专家侵权与赔偿、知识产权侵权与赔偿十二类。
总结各类实用表格,提炼法律流程图,收录相关文书范本,添加应用指引,大大提高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效率。
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法律重点条文的权威解读,结合司法实践全新撰写配套注释。
收录各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提炼裁判精华,厘清审判思路。
本书适合法官、律师、鉴定相关从业人员、法科师生学习使用。 -
财税法律工具箱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法律工具箱系列”于2011年1月推出第一版,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本次修订再版,秉持“权威、准确、实用”的理念,在以往版本的基础上收录了最新的立法成果,增加了流程图表、文书应用等内容,进一步突出本套丛书的实用性和便利性,希望成为读者学习和运用法律必备的工具箱。
《财税法律工具箱:法律政策 流程图表 案例要旨 应用准则(2015最新版)》具有以下特色:
1 文本权威,检索便捷。
涵盖财税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100余件。
全书按照文件内容共分为国家财政(预算、政府采购)、财务会计、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税收征管四类。每个主题类下按照文件效力层级进行排列,效力层级分明。目录之后设置“重点法条索引”,列出重点条文,方便快速定位检索。
2 图表导航,文书注解。
《财税法律工具箱:法律政策 流程图表 案例要旨 应用准则(2015最新版)》总结各类实用表格,提炼法律流程图,化难为简,厘清难懂及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直观掌握相关法律制度运转流程。此外,本书还收录了相关文书范本,添加权威注解,指导读者把握文书的应用要点,有效使用文书范本,大大提高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效率。
3 注释精炼,案例指导。
《财税法律工具箱:法律政策 流程图表 案例要旨 应用准则(2015最新版)》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的精华,结合司法实践全新撰写。在各部分专设案例要旨,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提炼判决精华,方便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
本书适合财税管理部门、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公司法务、法科师生、公司会计、审计等相关从业人员学习使用。对于本书存在的错误和不足,也衷心欢迎广大读者朋友指正。 -
劳动法律工具箱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劳动法律工具箱:法律条文·流程图表·案例要旨·文书应用(2015最新版)》涵盖劳动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180余件。总结各类实用图表,提炼法律流程图,收录相关文书范本,添加应用指引,大大提高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效率。对重点法条进行权威解读,结合司法实践全新撰写配套注释。收录各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提炼裁判精华,厘清审判思路。 -
金融法律工具箱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1 文本权威,检索便捷
涵盖金融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100余件。
全书按照文件主题共分为银行篇(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货币制度、银行业务、金融监管)、证券篇(综合、证券发行与交易、证券机构、风险控制与资金管理)、保险篇(综合、保险机构管理)。每个主题类下按照文件效力层级进行排列,效力层级分明。目录之后设置重点法条索引,列出重点条文,方便快速定位检索。
2 图表导航,文书注解
《金融法律工具箱:法律条文·流程图表·案例要旨·文书应用(2015最新版)》总结各类实用表格,提炼法律流程图,化难为简,有助于厘清难懂及易混淆的法律概念,便于直观掌握纠纷解决流程。此外,本书还收录了相关文书范本,添加应用指引,指导读者把握文书的应用要点,有效使用文书范本,大大提高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效率。
3 注释精炼,案例指导
本书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配套解读,解读内容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的精华,结合司法实践全新撰写。在各部分专设案例要旨,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提炼判决精华,方便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
本书适合法官、律师、工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司法务、法科师生等人员学习使用。对于本书存在的错误和不足,也衷心欢迎广大读者朋友指正。 -
道路交通法律工具箱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道路交通法律工具箱:法律条文·流程图表·案例要旨·文书应用(2015最新版)》按照文件主题共分为综合、车辆与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车辆登记及驾驶证管理、驾驶员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诊疗、司法鉴定、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保险、交通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交通违法处罚)、纠纷解决(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交通税费、道路运输与管理(道路运输、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九类。本书总结各类实用表格,提炼法律流程图,化难为简;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配套解读,解读内容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的精华;设案例要旨,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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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学生常用法律手册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内容全面
按照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确立的核心课程体系和司法考试的大纲要求,结合当前主流法学系列教材,由具有教学经验的专家人士权威编选教学中涉及的重要法律文本。收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惯例等各种法律文件,共计130余件,囊括了法律本科教育的所有重要法规。
★ 体例合理
根据法律本科教育的教学进度分成两辑:初阶版,针对法律本科第一学年、第二学年,收录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五编;进阶版,针对法律本科第三学年、第四学年,收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五编。科学分册便于读者根据学习阶段分别购买。
★ 重点突出
对教学中必须重点掌握的法律文件(目录中用★标识),用★号标出重点法条及其重要程度,对重点词句用波浪线加以提示,重点突出,特别在每编后添加“学生常用名词解释”,力图为读者提供一种更为简便、快捷的学习方法。 -
社区工作法律工具箱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民族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自然资源】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非公有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生产、积累与消费】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外资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科技事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知识分子】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生活、生态环境】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机关及公务员制度】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维护社会秩序】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行政区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民资格、平等及人权】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括机会的平等,也包括实质的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