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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作者:姚岳绒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5-01

ISBN:9787511833518

定价:¥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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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华东政法大学校庆六十周年纪念文丛: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以法权分析为研究问题的理论模型,用于解决宪法视野中个人信息应该如何得到保护这一现实问题。围绕这一核心命题分解为三个支问题,即个人信息保护与宪法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以及我国个人信息宪法保护的途径选择。以信息自决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权利基础,但是,信息自决权是一项我国宪法未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证成逻辑分三步走,即形式上的证明、实质上的证明以及经验上佐证。基于我国实际,我国个人信息宪法保护的途径有两条可供选择:一是,宪法审查的途径,必须但难行的选择;二是,立法保护的途径,必要又可行的选择。
作者简介
  姚岳绒,华东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访问学人,主要从事宪法与性政法学方面的教学与科研。
目录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谁动了您的信息?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第一章 个人信息保护与宪法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之所以重要 一、信息崇拜与信息失守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要 第二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与外延 一、采用“个人信息”概念的理由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外延 第三节 两个案例的启示 一、德国人口普查案 二、台湾地区捺指纹换取身份证案 三、两案的启示——个人信息保护与宪法密切相关 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权利 一、隐私权到信息自决权的演进 二、隐私权与信息自决权彼此独立而又部分包含 三、以信息自决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 第二节 信息自决权形成的三种途径:比较法上的观察 一、美国:从隐私权扩展及信息隐私权与自决隐私权 二、德国:从人格权扩展及信息自决权 三、日本:从隐私权扩展及信息的自我决定权 第三节 信息自决权理应也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 一、方法论上的选择 二、形式上的证明 三、实质上的证明 四、经验上的佐证 第三章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第一节 我国政府型数据库发展对个人信息的影响 一、政府型数据库是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 二、我国典型的政府型数据库 三、政府型数据库时代迫切需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第二节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直接以“个人信息”名义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以“隐私权”名义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 三、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得与失 第三节 我国公共行政领域内个人信息保护的成就与不足 一、《户口登记条例》与《居民身份证法》 二、《统计法》与《人口普查条例》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典范:三部关于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规范 第四章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途径的域外经验 第一节 国际组织文件所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与框架 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0EcD)的个人信息保护 二、欧盟(Eu)的个人信息保护 三、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个人信息保护 四、国际组织个人信息保护的经验 第二节 欧、美国家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一、美国:以隐私权为中心的分散式立法保护 二、德国:以信息自决权为核心的集中式立法保护 三、英国:别具一格的英国式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第三节 亚洲国家与地区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一、日本:兼容欧美又具自身特色的混合型立法保护 二、韩国:以隐私权为中心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三、我国台湾、香港及澳门地区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第五章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途径选择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为逻辑 一、逻辑前提:国家有保护公民信息自决权的义务 二、逻辑基准:以法权衡量为最基本原则 三、逻辑结构:密不可分的四个层次 第二节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途径选择 一、宪法审查的途径:必须但难行的选择 二、立法保护的途径:必要又可行的选择 第三节 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基础性设想 一、两部《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评析 二、以信息自决权为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权利基础 三、选择分散立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四、确立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两大基准 五、衔接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 结语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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