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学者建议稿及说明
作者:王平 等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8-01
ISBN:9787562043775
定价:¥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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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狱行刑并列的重要行刑方式,不应当长期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进行,长达10年的试点工作经验,新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正式确定,也为社区矫正立法奠定了经验基础和法律依据。学术界和实务界较为一致的观点是:社区矫正前期工作积累的经验和目前面临的形势,使王平编著的《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学者建议稿及说明》的制定不仅必要,而且成为可能。
作者简介
王平,男,1961年生,安徽省全椒县人。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9月至2001年8月,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访问学者;2002年12月至2003年6月,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访问学者。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刑事政策、罪犯矫正、恢复性司法。1999年、2002年连续两届获中国法学会“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代表著作有《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1999)等,代表论文有“监狱效能与宏观环境”(1997)等。
目录
序
第一部分 立法建议稿
第二部分 释义、立法理由及文件链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社区刑罚的种类】
第三条【任务】
第四条【评估先行原则】
第五条【国家主导和社会参与原则】
第六条【和解原则】
第七条【检察监督】
第八条【经费保障】
第二章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第九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类别】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资质】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职责】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任期和培训】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禁令】
第三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
第十六条【被剥夺的权利】
第十七条【被限制的权利】
第十八条【仍然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心理矫治的自主参与权】
第四章 社区刑罚的执行程序
第一节接收
第二十条【管辖】
第二十一条【接收的形式要件】
第二十二条【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
第二十三条【法律文书的送达】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二节变更
第二十五条【管辖的变更程序】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措施的变更程序】
第二十七条【缩短矫正期限、减刑和假释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延长矫正期限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强制医疗的适用程序】
第三节解除
第三十条【因矫正期满而解矫】
第三十一条【因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而解矫】
第三十二条【因修改认定而解矫】
第三十三条【因易科拘役或收监(所)执行而解矫】
第三十四条【因死亡而解矫】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矫正治疗
第七章 帮助保护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九章 附则
第一部分 立法建议稿
第二部分 释义、立法理由及文件链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社区刑罚的种类】
第三条【任务】
第四条【评估先行原则】
第五条【国家主导和社会参与原则】
第六条【和解原则】
第七条【检察监督】
第八条【经费保障】
第二章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第九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类别】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资质】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职责】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任期和培训】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禁令】
第三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
第十六条【被剥夺的权利】
第十七条【被限制的权利】
第十八条【仍然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心理矫治的自主参与权】
第四章 社区刑罚的执行程序
第一节接收
第二十条【管辖】
第二十一条【接收的形式要件】
第二十二条【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
第二十三条【法律文书的送达】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二节变更
第二十五条【管辖的变更程序】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措施的变更程序】
第二十七条【缩短矫正期限、减刑和假释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延长矫正期限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强制医疗的适用程序】
第三节解除
第三十条【因矫正期满而解矫】
第三十一条【因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而解矫】
第三十二条【因修改认定而解矫】
第三十三条【因易科拘役或收监(所)执行而解矫】
第三十四条【因死亡而解矫】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矫正治疗
第七章 帮助保护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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