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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

作者:尹蔚民 主编

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2-01

ISBN:9787504588067

定价:¥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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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介绍了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社会保障作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党中央决定形式确定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党的十六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都对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作出了重大而全面的部署,尤其是对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要求。主要是: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作者简介
暂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作者简介
目录
导读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   二、《社会保险法》的制定过程和立法原则  三、《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社会保险的项目   第三条 方针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政府在社会保险事业中的职责   第六条 基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 部门职责   第八条 经办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工会作用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缴费义务人   第十一条 制度模式和基金组成  第十二条 缴费基数和比例  第十三条 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 享受待遇条件  第十七条 遗属和残疾待遇   第十八条 调整机制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缴费义务人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第二十七条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 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九条 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不支付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缴费义务人   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费率   第三十五条 缴费确定  第三十六条 享受待遇条件  第三十七条 工伤排除情形  第三十八条 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第四十条 工伤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第四十一条 未缴费单位发生工伤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缴费义务人  第四十五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  第五十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第五十一条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缴费义务人  第五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  第五十六条 生育津贴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 条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 条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九 条征收机构  第六十条 申报、缴纳  第六十一条 按时足额征收  第六十二条 缴费核定  第六十三条 强制征缴措施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财务管理和基金统筹  第六十五条 预算平衡和政府补贴  第六十六条 基金预算的设立和编制  第六十七条 预算编制程序  第六十八条 财政专户  第六十九条 基金投资运营  第七十条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 机构设立和经费保障  第七十三条 管理制度和职责  第七十四条 权益记录   第七十五条 信息系统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大监督   第七十七条 社会保险监察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  第八十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第八十一条 信息保密义务  第八十二条 举报、投诉  第八十三条 救济渠道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不办理登记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骗取基金支出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 骗取待遇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九十一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日期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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