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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适用一本通

最新刑法适用一本通

作者:张军 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5-01

ISBN:9787802179530

定价:¥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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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作了修改。
作者简介
  张军,男,1956年10月生,山东省博兴县人。法学博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1982年7月吉林大学本科毕业,1985年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研究生毕业,2006年12月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司法部副部长等职。著有《刑事错案研究》,《非公有制经济刑法规制与保护论纲》,主编或副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两主编之一)、《反洗钱立法与实务》、《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专题研究》、《刑法的修改与适用》(副主编之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副主编之一)等,合著《国家赔偿问题研究》、《中国现实国家赔偿制度》、《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刑法纵横谈:理论,立法·司法{总论部分)》等,发表论文40余篇。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刑法的立法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 刑法的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刑法的地域效力
第七条 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第八条 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刑法对域外犯罪适用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的概念
第十四条 犯罪故意
第十五条 犯罪过失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八条 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处理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与犯罪集团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的犯罪分子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例外
第五十条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
第五十七条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内容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基本原则
第六十二条 从重、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
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缓刑的条件
第七十三条 缓刑的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六条 缓刑考察期间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
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
第八十条 减刑刑期的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 假释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监督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期限
第八十八条 时效延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
……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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