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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法条文释义与案例解析
作者:周玉华 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4-01
ISBN:9787802178359
定价:¥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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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最新保险法条文释义与案例解析》按新《保险法》条文,分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附则”,共计八章。书中所列举并加以评析的众多司法案例,多系保险业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保险司法诉讼案例。全书具有“选题合理,体例独创,内容可读、时间性强和资料权威”五大特点。体例如下:条文主旨、新条文内容、旧条文内容、修订背景与理由、条文理解与适用、司法案例与评析。
作者简介
暂缺《最新保险法条文释义与案例解析》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对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专营原则
第七条 境內投保原則
第八条 保险分业经营原则
第九条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 款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內容
第十九条 格式条 款的适用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提供材料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拒赔的时限及理由说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先予赔付
第二十六条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七条 保险欺诈和保险人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有关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再保险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
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第三十二条 年龄误报
第三十三条 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第三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费的缴付
第三十六条 宽限期与效力中止
第三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复效
第三十八条 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禁止
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
第四十条 指定的受益人的人数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 无受益人时和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的免责
第四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杀免责
第四十五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时保险人的免责
第四十六条 人身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
第四十七条 保险人退还投保人退保费用的时限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际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不得解除
第五十一条 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 降低和退还保险费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解除保险合同后的保险费退还
第五十五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
第五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止损施救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五十九条 受损保险标的权利的转让
第六十条 代位求偿权
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人放弃赔偿权
第六十二条 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代位权行使时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承担保险事故查验费用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
第六十六条 保险人承担抗辩与和解费用义务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设立审批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 件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设立的初审申请文件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期限
第七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筹建时限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正式开业申请的审批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和保险公司代表机构的审批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第七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第七十七条 保险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保险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七十八条 办理设立登记的时限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境外设立保险类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审批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內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对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专营原则
第七条 境內投保原則
第八条 保险分业经营原则
第九条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 款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內容
第十九条 格式条 款的适用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提供材料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拒赔的时限及理由说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先予赔付
第二十六条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七条 保险欺诈和保险人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有关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再保险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
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第三十二条 年龄误报
第三十三条 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第三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费的缴付
第三十六条 宽限期与效力中止
第三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复效
第三十八条 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禁止
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
第四十条 指定的受益人的人数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 无受益人时和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的免责
第四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杀免责
第四十五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时保险人的免责
第四十六条 人身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
第四十七条 保险人退还投保人退保费用的时限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际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不得解除
第五十一条 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 降低和退还保险费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解除保险合同后的保险费退还
第五十五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
第五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止损施救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五十九条 受损保险标的权利的转让
第六十条 代位求偿权
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人放弃赔偿权
第六十二条 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代位权行使时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承担保险事故查验费用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
第六十六条 保险人承担抗辩与和解费用义务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设立审批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 件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设立的初审申请文件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期限
第七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筹建时限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正式开业申请的审批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和保险公司代表机构的审批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第七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第七十七条 保险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保险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七十八条 办理设立登记的时限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境外设立保险类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审批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內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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