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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

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

作者:(德)汉斯·布洛克斯(Hans Brox),(德)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Wolf-Dietrich Walker) 著 张艳 译 杨大可 校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6-01

ISBN:9787300149356

定价:¥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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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学译丛·民商法系列: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自从其问世以来,在德国受到法科学生广泛的欢迎,用“经典”形容毫不为过,迄今已经再版三十余次。这部著作,语言浅显易懂,全面地介绍和分析了私法的结构;同时,语言简洁准确,对于《德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的意义和价值进行了精到的闸释。《法学译丛·民商法系列: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例举形象生动,解释严谨清晰,再配以大量的图表,便于快速地检索与查找读者需要的信息。作者对这本著作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补充了重要的德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提供了最新的文献资料索引,使之更加适应新近的社会现实。无论对理论界,还是对实务界,这本教科书都可以成为了解和理解德国民法总论的起点和人口。
作者简介
  汉斯·布洛克斯(Hans Brox,1920-2009),1949年于波恩大学取得法学博士学位,1959年于明斯特大学完成教授资格论文,1961年任美因茨大学副教授,1962年起任明斯特大学民法、商法、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教授。1964至1994年为北莱茵州宪法法院成员,1967年至1975年担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1975年获得联邦星级十字勋章。他所编写的每一本法学教科书都是在德国最成功,再版次数最多的法学教材。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Wolf-Dietrich Walker,1955-),1984年于明斯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92年完成教授资格论文。1992年至今任吉森大学民法、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教授。1996至1997年任吉森大学法学院院长。累计发表独著及合著十余部,论文几十篇。主要研究方向:劳动法和社会法。张艳,1984年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2002年至2006年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至2008年就读于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至今于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并获得罗莎·卢森堡基金会提供的优秀外籍博士奖学金。读博期间,独自承担本书翻译工作以及《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书的校对工作,并作为译者之一参与了《欧洲公司法》一书的翻译。现为中国留德法律学人协会会员。主要研究方向:民法、消费者保护法和银行法。杨大可,生于1983年,吉林长春人。2006年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于德国波恩大学获比较法硕士学位(L.L.M);此后于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其间作为译者之一参与了《欧洲公司法》一书的翻译工作并独立翻译《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一书。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民法和资本市场法。
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
 写在前面的思考
  1 法、私法和民法
  2 《民法典》
  3 法律适用
第二部分  法律行为
 第一章  基础
  4 合同、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
  5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原因行为和抽象行为
  6 对法律行为的解释
  7 意思表示的发出和到达
 第二章  合同缔结
  8 要约和承诺
  9 对指向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撤回
  10 包含一般交易条款的合同缔结和包含滥用性条款(MiBbrfiLmhliche Klauseln)的消费者合同的缔结
  11 合意和不合意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2 行为能力
  13 法律行为的形式
  14 法律行为的内容限制
  15 部分无效、转换和认可
 第四章  意思瑕疵
  16 对意思瑕疵的法律层面的利益评价之概述
  17 意思和表示故意不一致
  18 错误
  19 恶意欺诈和不法胁迫
  20 双方动机错误
 第五章  附条件、附期限和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21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2 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第六章  代理
  23 含义、利益情况和界定
  24 代理的前提条件和效果
  25 委托代理权
  26 对代理权的限制
  27 无代理权的代理
第三部分  权利
 第一章  权利的内容及其实施
  28 私法关系以及权利
  29 主观权利的取得
  30 请求权
  31 抗辩
  32 对权利(Rechtsmacht)的限制及保护
 第二章  权利主体
  33 自然人
  34 法人
 第三章  权利客体
  35 一般权利客体
  36 物
第四部分  期间和期日
  37 期间和期日
第五部分  附加内容
  38 案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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