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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

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

作者:王礼仁 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5-01

ISBN:9787802178410

定价:¥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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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是我国第一部以单纯婚姻(身份)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专著。其特点是:1,内容新颖,具有前沿性。身份关系是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薄弱领域,所涉及的都是前沿理论问题。其中离婚无效、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性与婚姻、“非常婚姻”(同性婚姻、变性婚姻、虚拟婚姻)等,尚属理论上的空白领域。2,法律根据充分,具有权威性。作者对我国不同时期3部婚姻法及100多个司法解释和婚姻行政法规进行了梳理、鉴别,严格区分“当时有效”与“现行有效”的界限,以其作为处理不同婚姻的法律根据,从而使其具有权威性。5,理论联系实际,具有实用性。《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把现实问题引进法律,把法律适用导入现实,用理论连接现实与法律,使现实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在法律上找到答案,使法律适用问题能够在现实中“安家落户”。同时,突出实践性和操作性。4,寓借鉴于创新,具有理论性。作者吸收了29个国家和地区的41部婚姻法典、1O余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家事诉讼法)及中外亲属法理论先进成果。在借鉴的同时,积极探索,提出了诸多个人见解,使《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具有较强的理论色彩。
作者简介
暂缺《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编 通论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修改后的婚姻法给婚姻审判带来的新课题
一、2001年婚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设的内容
(二)补充、修改与删除的内容
二、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婚姻审判带来了新挑战
第二节 婚姻的概念、种类和范围
一、婚姻的概念
二、婚姻的种类
三、婚姻审判研究的范围
第三节 研究婚姻身份关系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婚姻审判存在的问题
(一)将婚姻诉讼等同于一般财产诉讼,忽视职权主义色彩
(二)将民法总则适用于财产纠纷的规定,适用于婚姻案件
(三)适用婚姻法本身存在问题
二、研究婚姻关系的意义
(一)婚姻关系在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二)正确处理婚姻案件,有利于提高整体案件质量
(三)正确处理婚姻案件,对处理其他案件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 身份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第一节 身份的概念
一、身份的概念.
二、民法上身份的范围
(一)理论上关于身份范围的争议
(二)对理论上不同观点的评析与取舍
三、亲属身份的特点
(一)亲属身份的特点
(二)亲属身份与民法其他身份的区别
四、身份在现代民法上的意义
(一)身份的作用和地位由盛而衰
(二)现代社会亲属身份依然独立存在
(三)研究亲属身份的意义
第二节 亲属身份关系的特点
一、身份关系的概念和范围
二、身份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身份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
(二)身份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身份关系的特点
(一)身份关系是一种非利益的本质结合关系
(二)身份关系的权利义务是“所与的”,而“非所为的”
(三)身份关系权利与义务不可分
(四)身份关系具有“事实在先性”的特点
(五)身份关系具有伦理性、习俗性和地方特色
第三节 身份行为的特点”
一、身份行为的概念
二、身份行为的分类
三、身份行为的特点
(一)身份行为是非利益行为
(二)身份行为只限于建立或消灭身份关系,不创设权利义务
(三)身份行为为要式行为
(四)身份行为的合意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准契约
第三章 民法总则在婚姻法上的适用原则
第一节 民法总则在婚姻法上的适用原则
一、民法立法体例与婚姻法的关系
(一)一般民法立法体例
(二)婚姻法的立法体例
(三)民法立法体例与婚姻法的关系
二、民法总则是否适用婚姻法的理论之争
(一)外国和台湾地区关于民法总则是否适用婚姻法的理论之争
(二)我国大陆地区有关民法总则是否适用婚姻法的理论之争
三、民法总则在婚姻案件中的适用原则
第二节 婚姻法的类推适用问题
一、婚姻法能否适用类推
二、婚姻法适用类推的条件
三、可以类推的几种情形
四、不宜类推的几种情形
第三节 身份财产行为适用民法总则问题
一、身份财产的概念和特点
(一)身份财产的概念
(二)身份财产的特点
二、身份财产的性质
三、身份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身份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二)以身份的有无为财产的取得或丧失基础的,其身份部分适用身份法
(三)民法中的财产法在身份财产中的适用
第四章 民法总则在婚姻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第一节 民法总则意恩表示虚假或错{吴之规定,不适用身份关系
一、身份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
二、身份行为意思表示的特点
三、身份行为意思瑕疵的效力认定
(一)民法总则关于虚假意思表示之规定,原则上不适用身份关系
(二)民法总则关于意思错误之规定,原则上不适用身份关系
(三)民法总则欺诈之规定,原则上不适用身份关系
第二节 民法总则关于民法行为能力规定,原则上不适用身份关系
一、结婚年龄的性质
(一)结婚年龄法律性质的理论之争
(二)结婚年龄不是婚姻权利能力
(三)结婚年龄不是婚姻行为能力
(四)结婚年龄是法律赋予公民行使结婚权利的条件
(五)我国不宜就结婚行为能力单独作出规定
二、婚姻行为能力不能完全适用民法总则
(一)民法上的无行为能力,在身份关系上有行为能力
(二)身份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
第三节 民法总则关于无效、撤销原因(效果)部分,不适用于身份关系
一、民法总则无效、撤销原因,不适用于身份关系
二、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适用于身份关系
三、民法总则无效行为的效力,不适用身份关系
(一)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效力的规定
(二)两愿离婚与两愿终止收养之撤销,具有溯及效力
(三)婚姻效力可以转化
(四)“效力未定”不适用身份行为
第四节 民法总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原则上不适用身份关系
第二编 离婚
第三编 婚姻效力
第四编 婚姻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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