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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继承法适用一本通
作者:奚晓明 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9-01
ISBN:9787802179615
定价:¥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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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律适用一本通系列:最新婚姻继承法适用一本通》以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条文为主线,逐条概括性注释了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各条文的立法意旨,同时,在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各条文之后按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发布时间先后导入相应立法解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的具体条文内容,便:于全面系统和与时俱进地把握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在实践中的发展与应用。《法律适用一本通系列:最新婚姻继承法适用一本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相关司法文件而编纂的最新婚姻继承法适用“一本通”工具书,旨在成为广大读者理解与适用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条文的良师益友。
作者简介
奚晓明,男,1954年6月出生。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万字,曾先后参与了《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商事法律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目录
上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婚姻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三、四条 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原则
第六条 法定结婚年龄
第七条 结婚的禁止条件
第八条 结婚登记(一般规定)
第八条 结婚登记(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 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
第八条 结婚登记(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登记)
第八条 结婚登记(涉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第九条 结婚登记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无效婚姻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第十四条 夫妻的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第十六条 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八条 夫妻个人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二十条 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管教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家庭关系中的继承权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养子女和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条 父母的婚姻自主权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协议离婚
第三十二条 诉讼离婚
第三十三条 军人离婚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关系的变更
第三十七条 离婚时子女生活、教育费的负担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第三十九、四十条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一方向另一方的经济帮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四十五条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五条、四十九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拒不执行婚姻家庭判决裁定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
第五十一条 时间效力一
中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三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七条 被收养人、送养人与收养人
第八~十四条、第十八~二十条 收养的限制
第十五、十六条 收养登记与户口登记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秘密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成立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五条 收养的无效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的后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收养中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补充规定
下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依据
第二、五、二十七条 继承的开始
第三、四条 遗产的范围
第四条 土地承包权的继承
第六条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代为行使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第十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 法定继承方式中遗产分配的原则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十九条 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第十七、十八条 遗嘱的形式
第二十条 遗嘱撤销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附义务的遗嘱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效力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关于遗产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 放弃继承、受遗嘱
第二十六条 析产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八~三十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的处理
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第三十六条 涉外继承
后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婚姻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三、四条 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原则
第六条 法定结婚年龄
第七条 结婚的禁止条件
第八条 结婚登记(一般规定)
第八条 结婚登记(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 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
第八条 结婚登记(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登记)
第八条 结婚登记(涉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第九条 结婚登记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无效婚姻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第十四条 夫妻的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第十六条 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八条 夫妻个人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二十条 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管教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家庭关系中的继承权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养子女和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条 父母的婚姻自主权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协议离婚
第三十二条 诉讼离婚
第三十三条 军人离婚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关系的变更
第三十七条 离婚时子女生活、教育费的负担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第三十九、四十条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一方向另一方的经济帮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四十五条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五条、四十九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拒不执行婚姻家庭判决裁定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
第五十一条 时间效力一
中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三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七条 被收养人、送养人与收养人
第八~十四条、第十八~二十条 收养的限制
第十五、十六条 收养登记与户口登记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秘密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成立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五条 收养的无效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的后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收养中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补充规定
下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依据
第二、五、二十七条 继承的开始
第三、四条 遗产的范围
第四条 土地承包权的继承
第六条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代为行使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第十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 法定继承方式中遗产分配的原则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十九条 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第十七、十八条 遗嘱的形式
第二十条 遗嘱撤销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附义务的遗嘱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效力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关于遗产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 放弃继承、受遗嘱
第二十六条 析产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八~三十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的处理
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第三十六条 涉外继承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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