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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案例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

合同类案例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

作者:刘玉民,于海侠 著 奚晓明 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2-01

ISBN:9787510901188

定价:¥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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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指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遵循改革纲要精神,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实际需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典型(或指导)案例制度的规范性意见,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了典型(或指导)案例。这些举措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司法审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各地法院典型(或指导)案例选取标准不统一、编写方式不一致等客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实务中典型(或指导)案例的适用价值。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0]51号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原则和程序等。为了更好地提高指导性案例的编写质量,在审判工作和其他法律实务工作中增强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价值,我们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类案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丛书》。本丛书突破了以往法律案例类图书“案情、裁判理由与结果、评析”千篇一律的三段论编写方式,以对裁判规则的理解适用和全方位的法律指引为核心,突出从典型案例中提炼的裁判规则在类案中的指导意义,致力于为读者查找相关指导性案例以及裁判规则提供.最为便捷有效的途径,使读者通过全面把握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以及处理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方法,以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作者简介
  刘玉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处长助理、一级法官、中央民族大学客座教授、法学博士。已出版《法制宣传学》等专著10部,主编《办案艺术与技巧丛书》等著作13部。于海侠,北京市丰台职工大学教师、法学硕士。已出版《职务犯罪疑难案例精析》专著1部,副主编《劳动合同法案例精析》等著作3部,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目录
第一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违反公平原则的条件不能作为拒付债款的理由——西安第三建筑公司诉西安财经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二、合同当事人通谋而为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北京首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华夏汇力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三、发生情势变更时可依诚信与公平原则变更合同条款——张家口市鑫百万餐饮有限公司诉宣化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四、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无效——李女士诉某咨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五、合同解释应坚持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相结合——福建国航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船舶租船合同纠纷案
法律指引
相关法律链接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具备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等必备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成立——滕俊平诉北京综艺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设立合同纠纷案
二、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接受对方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星石厂诉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三、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盖章表明合同内容为真实的意思表示——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
四、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具体确定且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曾颖诉北京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案
五、受要约人用行为方式作出承诺则合同成立——穆某诉航天国际旅行社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六、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特定行为后享有报酬请求权——张春、梁旋诉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悬赏广告纠纷案
七、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格式合同隐性免责条款无效——宋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八、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以信赖利益损失或实际损失为准——北京晨光汇龙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法国泰雷兹通讯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案
九、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售房人应当承担“凶宅”信息的告知义务——李勇诉李冬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律指引
相关法律链接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一、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张春成诉青岛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在司法裁判中运用民俗习惯须具备一定的内在和外部条件——孙旭东诉朱冰、钱小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三、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灵活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贺辉扬诉张俊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四、应当严格依据现行法律并结合立法意图进行认定特种行业承包合同的效力——张晓明诉上海南市综合贸易公司经营风险承包合同纠纷案
五、附条件合同生效的关键在于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成就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全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合同责任
附录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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