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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物权法

作者:王全弟 主编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0-01

ISBN:9787308055666

定价:¥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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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将物权定义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具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物权为直接接配物的权利。所谓一直接,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无需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即可实现.,所谓一支配~,指依权利人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处分。这一点与债权不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为财产上的给付,才能实现其利益。第二,物权为支配蓥物的权利。首先,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其权利客体即物权的标的物必须为一物一,这里的一物一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其次,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特定物,即具体指定之物。若仅以种类和数量约定的物,虽可成为债权的标的,但不能成为物权的标的。第三。物权为享受的塑盆的权利。物权是权利的一种,而权利由法律上之力与合法利益两个要素构成,图而其权利人当然可以享受标的物的利益。物的利益可分为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其中所有权为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加以利用.,用益物权则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的权利,即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担保物权则以物的交换价值作为支配对象,通过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控制来确保债权的实现。第四,物权是排除他人干涉的绝对性的权利。物权作为一种物的归属的权利,具有绝对性,对任何人均有其效力。任何人未经允许侵害他人物权,物权人得行使物权请求权或主张追及效力,以使物权回复其应有的圆满状态。
作者简介
  王全弟,男,1950年12月生,上海市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7月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1993年7月至1994年2月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进修。2003年7-8月台湾东海大学讲学。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主任、法律系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总干事、上海法院审判业务咨询专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研究员、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主编或参编《民法总论》、《民法案例教程》、《债法概论》、《外国民商法概论》、《民商法词典》等著作10余部,发表论文100余篇。
目录
第一章 物权通论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内容
三、物权的特征
四、物权的效力
五、物权与债权
六、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特定原则
二、物的概念
三、物的成分
四、动产与不动产
五、主物与从物
六、原物与孳息.
七、特殊物
第三节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原则
二、物权的分类
第二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二、物权变动的类型
三、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概述
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三、登记机关与登记簿
四、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五、不动产登记的顺位
六、预告登记
七、登记错误及救济
第三节 动产交付
一、交付的概念
二、交付的性质
三、交付的类型
四、动产善意取得
五、权利交付
第四节 物权行为
一、物权行为的概念
二、物权行为的原理
三、物权行为的模式
四、物权行为的功能
第三章 物权保护
第一节 物权保护概述
一、物权保护的意义
二、物权保护的原则
三、自助
第二节 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二、确认物权请求权
三、返还请求权
四、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五、恢复原状请求权
……
第四章 所有权通论
第五章 动产所有权
第六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用益物权
第十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章 地役权
第十四章 典权和居住权
第十五章 准物权
第十六章 海域使用权
第十七章 担保物权通论
第十八章 抵押权
第十九章 质权
第二十章 留置权
第二十一章 非典型担保
第二十二章 担保物权的竞合
第二十三章 占有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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