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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任意性与强行性规范研究

公司法任意性与强行性规范研究

作者:胡田野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2-01

ISBN:9787511829320

定价:¥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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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公司法任意性与强行性规范研究》是一本沉睡了多年的著作。说是沉睡,是因为从构思到出版经历的时间过于漫长了。本书的构思产生于2003年秋,在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思考后,我将博士论文选题定于公司法任意性与强行性规范研究。在导师及很多前辈的指导下,我以此为题完成了博士论文,在答辩过程中也得到了一定的褒奖。但是自己对论文还是不太满意,于是毕业后将之束之高阁。后来还是想对这个问题继续研究,于是在2006年申请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课题资助。在做课题的过程中,我时断时续并推迟结项。最终课题在2010年年底结项。
作者简介
  胡田野,男,浙江文成人。1994年毕业于杭州大学,获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硕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现供职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从事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研究重点为公司法、商法及民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一项,参与省部级课题研究两项。在《政治与法律》、《法律适用》等核心刊物和其他刊物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二十余篇。著有《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研究》、《公司法律裁判》等学术专著。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任意性和强行性规范基本理论与公司法
  第一节  私法上任意性与强行性规范之概述
    一、法律规范分析之必要性
    二、私法上法律规范的类型和分类标准
    三、私法上任意性规范之释义——以公司法和合同法为视角
    四、私法上强行性规范与公法规范之辨析
    五、私法规范分析适用于公司法的可能性
  第二节  私法上之任意性规范
    一、任意性规范之历史沿革
    二、任意性规范的哲学基础
    三、任意性规范的经济学基础
    四、任意性规范的功能分析
    五、任意性规范的作用
  第三节  私法上之强行性规范
    一、强行性规范之历史沿革
    二、强行性规范的哲学基础
    三、强行性规范的经济学基础
    四、强行性规范的功能分析
    五、强行性规范的作用
  第四节  任意性和强行性规范理论与公司法
    一、任意性和强行性规范设置在公司法上之重要性
    二、任意性和强行性规范在公司法上之基本问题
第二章  任意性和强行性规范在公司法上的宏观考察
  第一节  从强行到任意——从公司发展历史的角度
    一、公司法立法史中强行与任意的演变
    二、美国《萨巴尼-奥克斯勒法案》及欧洲公司法改革方案
    三、任意性规范增加的根源及其对公司法的影响
    四、一些初步的结论
  第二节  任意与强行的并存——同一时间不同国家公司法的比较
    一、对“朝底竞争”的反思
    二、任意性公司法与强行性公司法并存的实证法上的考察
    三、任意性公司法与强行性公司法并存的原因
  第三节  任意中的强行和强行中的任意——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区别
  第四节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的宏观分析
    一、公司合同理论——是一种理想还是现实?
    二、我国公司立法与理论的欠缺
    三、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设置的宏观标准
第三章  任意性和强行性规范在公司法上的微观考察
  第一节  最低资本制度从强行到任意
    一、美国公司法最低资本制度的式微
    二、欧盟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变迁
    三、德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改革
    四、日本公司法最低资本制度的废除
    五、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最低资本制度的废除
    六、最低资本制度放宽原因的比较分析
  第二节  股东出资形式的强行和任意
    一、人力资本出资问题分析
    二、信用出资问题分析
    三、其他出资形式的放宽
  第三节  公司经营范围立法的历史变迁
    一、越权原则的演变历史
    二、越权原则的衰落
    三、越权原则衰落的原因
    四、越权原则的衰落与经营范围的任意性的增强
  第四节  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任意性与强行性规范
    一、美国、德国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及成因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任意或强行
  第五节  公司高管人员受信义务规范
    一、董事义务简述
    二、受信义务规范的任意性和强行性分析
  第六节  揭开公司面纱——任意或强行
    一、有限责任制度的发展及揭开公司面纱的出现
    二、揭开公司面纱适用条件的比较研究
    三、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强行性质
  第七节  公司社会责任——强行与任意的混合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辨析与渊源
    二、欧盟的公司社会责任公共政策
    三、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与适用
    四、公司社会责任共存于强行性与任意性规范中
  第八节  股权变动的强行性规范——以我国公司法为中心
    一、股权变动的负担行为——股权转让协议之成立与生效
    二、股权变动之处分行为
    三、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变动之关系——处分行为的无因性分析
    四、股权变动之处分行为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
  第九节  一个初步的结论
    一、公司法规范的强行或任意与优秀公司法的标准
    二、公司法规范的强行或任意的演变与社会变革的关系
第四章  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淡化之基础
  第一节  任意性公司法模型与发展中国家的内在冲突
    一、任意性公司法模型的基本条件
    二、美国任意性公司法模型的分析
    三、移植美国公司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并非是最佳选择
  第二节  发达的市场是强行性规范淡化的基础
    一、公司控制权市场
    二、资本市场
    三、职业经理人市场
    四、产品市场和其他
    五、强行性规范淡化的基础——我国市场机制的现状
  第三节  完善的信用制度是强行性规范淡化的保障
    一、信用制度和信用权基本理论
    二、信用在各国的立法
    三、信用权的性质及其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四、信用制度与任意性公司法模型的关系
  第四节  任意性公司法模型的文化与政治条件
    一、文化政治条件对公司法的影响
    二、任意性公司法模型下的文化政治条件
  第五节  完善的司法系统是任意性公司法运转良好的制度基础
    一、任意性公司法对司法系统的要求
    二、完善的司法系统的重要性——以拉美国家为例
    三、任意性公司法模型下的法院——以特拉华州法院为例
    四、任意性公司法模型下的法院——特拉华州之外的商事法院
    五、司法系统在淡化强行性规范中的作用
  第六节  民事责任和股东诉权是强行性规范淡化的保证
    一、民事责任的功能与股东诉讼制度
    二、股东诉讼的结构和作用
    三、任意性公司法与股东诉讼——以德国法为例
  第七节  我国公司法强行性规范淡化基础之分析
    一、任意性公司法所需条件现状之分析
    二、任意性公司法所需条件之现状可能导致的结论
第五章  我国公司法任意性与强行性规范问题解决之方案
  第一节  转型国家公司和企业立法的三条思路
    一、以企业形态多样化化解强行与任意的矛盾
    二、创制以程序规则保护相关利益的公司法模型
    三、积极完善公司法之外的监控机制
  第二节  公司法规范设置的三项原则
    一、公司法规范设置应当扩张与保护自由而不是管制
    二、公司法规范设置应当注意本土条件和本土资源
    三、公司法规范设置应当寻找历史和当下的经验
  第三节  我国公司法维持适度强行性规范的必要性
    一、美国学者对强行性规范正当性的解释
    二、契约自由中的正义——从另一个角度解释强行性规范
    三、我国公司法维持适度强行性规范的必要性
  第四节  我国公司法任意性与强行性规范的立法评析
    一、公司法关于治理制度的改进和不足
    二、资本制度有所放宽但不完善
    三、经营范围问题应当更加明确化
    四、小股东退出之相关规范不完善
    五、规范的任意性与强行性在不同公司类型中区别不大
    六、公司法缺乏程序性设计
    七、任意性与强行性标识性语言缺乏
    八、公司法规范不具有完整性
  第五节  我国公司法任意性与强行性规范识别与适用
    一、我国公司法任意性与强行性规范的识别
    二、我国公司法任意性与强行性规范的适用
    三、我国公司法规范的强行或任意——应然和实然下的条文解释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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