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之间:哈贝马斯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研究
作者:孙国东 著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3-01
ISBN:9787309086959
定价:¥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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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之间:哈贝马斯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研究》采用“重构性路径”与“外部视角”相结合的研究路径,从哈贝马斯对当下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结构的时代诊断和社会理论建构出发,立基于他对后传统社会的道德哲学建构,分别以康德式理性自然法和韦伯式实证论合法化理论为外部参照框架,着重分析了哈氏商谈合法化理论的内在理路及其相对于前述两者的知识增量。
作者简介
孙国东(1979- ),男,湖北随州人,法学博士,复旦大学讲师、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邓正来教授学术助理。先后就读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大学法学院和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要学术兴趣:法律哲学与社会一政治理论、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等。已出版译著1部,编著2部,发表各类学术论文近70篇。
目录
导论
一、作为政治哲学家与法律哲学家的哈贝马斯
二、哈贝马斯合法化理论演变的两条线
(一)“韦伯式的马克思主义”:从对“合法化危机”的病理诊断到对合法化机理的理论探究
(二)“填补法学空区”:从政治秩序的合法化到法律的合法化
三、法律与道德:哈贝马斯合法化理论的法律哲学语境及其理论意蕴
(一)“三大法学派”与三种有效性:法律哲学中的合法化问题
(二)法律与道德:哈贝马斯合法化理论的法律哲学语境及其理论意蕴
四、哈贝马斯法律合法化理论的两种解读方式:麦卡锡式的“重构性路径”与吴冠军式的“外部视角”
(一)国内外哈贝马斯法律哲学研究概览
(二)哈贝马斯法律合法化理论的两种解读方式
五、本书的研究路径:“重构性路径”与“外部视角”相结合
六、本书的论题限定与结构安排
(一)本书论题的若干限定与相关说明
(二)本书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 “后习俗”的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结构: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社会理论基础
一、“后习俗”与“后传统”
二、科尔伯格:社会进化与“后习俗层次”的道德意识
(一)科尔伯格的个体道德意识发展理论
(二)哈贝马斯对科氏理论的社会进化论“转译”
(三)现代社会道德意识结构的主要特征
三、韦伯:法律的合理化与“后传统”的现代意识结构
(一)韦伯眼中的“传统”与“传统主义”
(二)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化理论的“阐发”:从文化层面的“现代意识结构”到社会层面的“法律合理化”
(三)哈贝马斯论“后传统”法律的结构性特征
四、“生活世界的合理化”与规范结构的社会进化: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化命题的沟通行动论“重建”
五、本章小结
(一)后习俗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结构的理论逻辑
(二)后习俗的证成层次与法律合法化
第二章 后传统社会的道德理论: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道德哲学基础
一、哈贝马斯对科氏理论的沟通行动论“改造”
二、哈贝马斯对科氏理论的商谈伦理学“改造”
三、康德主义伦理学的一般特征及商谈伦理学的发展
四、商谈伦理学: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道德哲学基础
(一)商谈伦理学的两个原则及其关系
(二)规范有效性与法律合法化:从商谈原则到民主原则
五、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从康德到哈贝马斯
一、从“公意”到“实践理性”:卢梭与康德契约论“同意”模式之别
二、“道德优先于法律”与“正当优先于善”: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康德的法律合法化论说
……
第四章 基于合作法律性的合法性:从韦伯到哈贝马斯
第五章 结语 商谈民主与法律合法化: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民主向度
附录 “交往”,抑或“沟通”:哈贝马斯理论中“Kommunication”译名辨兼及“Law As Communication”
参考文献
后记
一、作为政治哲学家与法律哲学家的哈贝马斯
二、哈贝马斯合法化理论演变的两条线
(一)“韦伯式的马克思主义”:从对“合法化危机”的病理诊断到对合法化机理的理论探究
(二)“填补法学空区”:从政治秩序的合法化到法律的合法化
三、法律与道德:哈贝马斯合法化理论的法律哲学语境及其理论意蕴
(一)“三大法学派”与三种有效性:法律哲学中的合法化问题
(二)法律与道德:哈贝马斯合法化理论的法律哲学语境及其理论意蕴
四、哈贝马斯法律合法化理论的两种解读方式:麦卡锡式的“重构性路径”与吴冠军式的“外部视角”
(一)国内外哈贝马斯法律哲学研究概览
(二)哈贝马斯法律合法化理论的两种解读方式
五、本书的研究路径:“重构性路径”与“外部视角”相结合
六、本书的论题限定与结构安排
(一)本书论题的若干限定与相关说明
(二)本书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 “后习俗”的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结构: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社会理论基础
一、“后习俗”与“后传统”
二、科尔伯格:社会进化与“后习俗层次”的道德意识
(一)科尔伯格的个体道德意识发展理论
(二)哈贝马斯对科氏理论的社会进化论“转译”
(三)现代社会道德意识结构的主要特征
三、韦伯:法律的合理化与“后传统”的现代意识结构
(一)韦伯眼中的“传统”与“传统主义”
(二)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化理论的“阐发”:从文化层面的“现代意识结构”到社会层面的“法律合理化”
(三)哈贝马斯论“后传统”法律的结构性特征
四、“生活世界的合理化”与规范结构的社会进化: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化命题的沟通行动论“重建”
五、本章小结
(一)后习俗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结构的理论逻辑
(二)后习俗的证成层次与法律合法化
第二章 后传统社会的道德理论: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道德哲学基础
一、哈贝马斯对科氏理论的沟通行动论“改造”
二、哈贝马斯对科氏理论的商谈伦理学“改造”
三、康德主义伦理学的一般特征及商谈伦理学的发展
四、商谈伦理学: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道德哲学基础
(一)商谈伦理学的两个原则及其关系
(二)规范有效性与法律合法化:从商谈原则到民主原则
五、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从康德到哈贝马斯
一、从“公意”到“实践理性”:卢梭与康德契约论“同意”模式之别
二、“道德优先于法律”与“正当优先于善”: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康德的法律合法化论说
……
第四章 基于合作法律性的合法性:从韦伯到哈贝马斯
第五章 结语 商谈民主与法律合法化: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民主向度
附录 “交往”,抑或“沟通”:哈贝马斯理论中“Kommunication”译名辨兼及“Law As Communication”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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