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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本通

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本通

作者:许兵 编著

出版社: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2-01

ISBN:9787515001227

定价:¥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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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本通》要介绍了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文艺、网络电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社会管理、维权、信访、投诉、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管理相关部门如何公正廉洁执法、公正司法等内容。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文化市场管理,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引导公民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暂缺《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本通》作者简介
目录
出版说明
第一篇 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宪法
【人民主权原则】
【依法治国原则】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国家结构形式】
【公民与国籍】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人身自由权利】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劳动权】
【休息权】
【社会保障权】
【受教育权】
【公民的基本义务】
【国家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内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主席】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国防法
【国防】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武装力量】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防御战略】
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国防教育法
【国防教育】
【学校国防教育】
【社会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保障】
国防动员法
【国防动员】
【国防动员的组织机构】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国防勤务】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
【国防动员的特别措施】
保守国家秘密法
【保密工作基本原则】
【国家秘密的范围】
【违反保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反分裂国家法
【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宗旨】
【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
兵役法
【兵役制度】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民兵】
【军事训练】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战时兵员动员】
【现役军人的优待】
【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安置】
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
【人民防空防护重点】
【人民防空工程】
【防空通信和警报】
【防空疏散】
【人民防空组织】
【人民防空教育】
军事设施保护法
【军事设施】
【军事禁区】
【军事管理区】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
【军事设施管理职责】
集会游行示威法
【集会游行示威的含义】
【集会游行示威的保障条款】
【含保障性、限制性集会游行示威的条款】
【集会游行示威的限制性条款】
戒严法
【戒严】
【国家决定戒严的条件】
【戒严的决定】
【戒严人员的职权】
【戒严期对重要机关、单位的保护】
【戒严期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体制】
【行政长官】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对代表的监督】
第二篇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关系的法律后果】
【监护人的撤换】
【监护关系的终止】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法人及其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代理终止】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诉讼时效及特别诉讼时效】
物权法
【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物权法定】
【登记和交付】
【所有权】
【土地征收的条件与程序】
【国家财产所有权】
【劳动群众集体财产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社会团体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善意取得】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占有】
合同法
【合同】
【要约】
【承诺】
【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
【合同的效力】
【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解除】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法
【民事权益】
【责任构成】
【责任方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法】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法】
【继承的法律适用法】
【物权的法律适用法】
【债权的法律适用法】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法】
婚姻法
【婚姻自由】
【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
【离婚】
【离婚时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继承法
【遗产】
【继承人】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
收养法
【收养与被收养】
【收养的效力】
【收养关系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
【国家促进就业的职责】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工的特别保护】
【职业培训】
【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履行】
【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
【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
就业促进法
【就业政策支持】
【公平就业】
【就业服务与管理】
【职业教育和培训】
【就业援助】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权】
【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
【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职业病诊断】
矿山安全法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
【残疾标准】
【残疾人权益及其保障措施】
残疾人就业条例
【用人单位的职责】
【就业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及其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的家庭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的学校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
【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重视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妇联及其职责和权利】
【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
【禁止录用妇女的性别歧视】
【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特殊生理期间的特殊保护】
【生育救助】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丧偶妇女处分继承财产的权利】
【禁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妇女的生育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获得国家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赡养的权利】
【婚姻自由权】
【继承权】
【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
【消费者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协会】
【消费争议解决途径】
【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
【学生】
【学校】
【教师】
【教育教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
【财务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解散】
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家庭承包中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公益事业捐赠法
【公益事业】
【捐赠和受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优惠措施】
【法律责任】
个人所得税法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工会法
【工会】
【工会组织】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的经费来源】
【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及其待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工伤保险及其待遇】
【失业保险及其待遇】
【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监督制度】
国家赔偿法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当事人】
【行政赔偿程序】
【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国家赔偿费用的分担和管理】
【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法律责任】
第三篇 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刑法
【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意外事件】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累犯】
【自首】
【立功】
【缓刑】
【减刑】
【假释】
【追诉时效】
禁毒法
【毒品】
【毒品管制】
【社区戒毒】
【到医疗机构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
【违反毒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枪支管理法
【公务用枪的配备和配置】
【民用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枪支的日常管理】
【法律责任】
海关法
【海关】
【海关的权力】
【关税制度】
【原产地规则】
【海关事务担保及其条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行政相对人的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调解制度】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权限】
【治安管理处罚的说明理由制度】
【治安管理处罚的听证制度】
【当场处罚的法定条件】
【不服处罚的法律救济】
【对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监督】
【罚款决定与收缴相分离制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为主的原则】
【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
【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的基础作用】
【家庭和学校的监护与管理责任】
【社会环境的综合治理】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及其矫治】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
【政府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职责】
【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登记、检验、报废制度】
【对非机动车性质的界定】
【道路交通基本的通行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分担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制度】
【道路交通违法的法律责任】
消防法
【消防工作方针】
【地方政府的消防职责】
【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消防队伍的应急救援职能】
国境卫生检疫法
【检疫】
【传染病检测】
【卫生监督】
【法律责任】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出境】
【入境】
【管理机关】
户口登记条例
【户口】
【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簿】
【暂住登记】
【变更姓名】
居民身份证法
【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
【应当出示身份证的情形】
护照法
【护照】
【护照申请】
【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不予签发护照】
【护照签发工作人员的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人口发展规划】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生育调节制度】
【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社会抚养费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流动人口】
【政府的管理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生育服务登记】
【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及其分级】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突发事件应对的公开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比例原则】
【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
【单位预防突发事件义务】
【高危行业企业预防突发事件义务】
【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突发事件应对的通信保障】
【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政府在恢复和重建中的职责】
防震减灾法
【防震减灾工作方针】
【防震减灾规划】
【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灾害预防】
【地震应急救援】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
【震后恢复重建】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
【应急救助措施】
【灾后救助】
【救助款物管理】
【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
【环境】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监测制度】
【各级政府环保的职责】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
【我国的土地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调查和统计制度】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建设用地】
【各级土地监管部门的职权】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规范的范围】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应满足的条件】
【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
【食品标签】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产地】
【农产品的生产】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和组织】
【村民会议】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居民委员会的设置和组织】
【居民会议】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及其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的限制】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
【听证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紧急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管辖】
【一级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当事人】
【行政复议的时限】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的送达与执行】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
【普通许可】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的期限】
【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察】
【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监察机关的职责】
【监察机关的权限】
【违反行政监察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的方式】
【查封和扣押】
【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程序】
【代履行】
第四篇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仲裁法
【仲裁法适用范围】
【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仲裁基本程序】
【仲裁条款】
【申请撤销裁决】
【法院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
【裁决先予执行】
【终局劳动争议裁决】
【申请撤销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裁决】
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及其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条件】
【行政复议前置】
【起诉期限的限制】
【行政诉讼的审理】
【两审终审制与公开审判原则】
【举证责任分担】
【行政诉讼的裁决】
【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
【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
【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裁判的执行】
【执行终结】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
【司法协助】
刑事诉讼法
【刑事管辖】
【刑事案件的立案】
【刑事案件的侦查】
【刑事案件的公诉】
【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裁决的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
第五篇  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的范围】
【文物保护的方针】
【加强文物保护的措施】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制度】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设立】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广播电视节目】
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的条件】
【电影制片单位的权利】
【电影审查】
【电影进出口】
【电影发行和放映】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的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的审批机构和审批程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的禁止性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网络安全】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出版物的出版】
【出版物的进口】
第六篇 促进廉洁从政与执法公务员法
【公务员】
【公务员任用的原则】
【公务员分类管理原则】
【公务员的条件】
【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公务员职位】
【公务员的级别】
【公务员录用的范围】
【公务员录用的办法和原则】
【禁止录用公务员的情形】
【公务员的任用】
【公务员考核制度】
【公务员奖励制度】
【公务员纪律】
【公务员处分的分类】
【公务员培训】
【公务员交流】
【公务员任职回避】
【公务员辞去公职】
【公务员辞退制度】
【公务员退休】
【公务员申诉制度】
人民警察法
【人民警察的范围和任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
【人民警察的义务】
【人民警察的禁止性行为】
法官法
【法官的范围】
【法官保护】
【法官的职责】
【法官的条件】
【法官职务的任免】
【免除法官职务的条件】
【法官任职回避】
【法官的等级划分】
【法官考评委员会】
检察官法
【检察官的范围】
【检察官保护】
【人民检察院领导体制】
【检察官的职责】
【检察官的条件】
【检察官职务的任免】
【检察官任职回避】
【检察官的等级划分】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监狱法
【监狱改造罪犯的原则】
【对罪犯的劳动改造】
【对罪犯的法制和道德教育】
【对罪犯的文化和技术教育】
【监外执行】
【减刑、假释】
【依法保障罪犯的权利】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督察机构】
【督查机关的督察事项】
【督察人员当场可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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