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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研究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研究

作者:张敏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10-01

ISBN:9787509331491

定价:¥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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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张敏编著的《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研究》主要研究信托受托人行使投资权时须恪尽谨慎义务的问题,指出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信托法分别以“谨慎投资者规则”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回应了这一命题,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以及在我国实现谨慎投资义务制度本土化所面临的法律障碍,最后提出了导入该制度的具体举措。《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研究》第一章分析了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一般理论。文章将受托人的投资权定位为受托人的“管理处分权”之一,以此为理论基点,进一步探讨了投资权的基本内涵,以及受托人享有投资权的两大原因:信托财产增值的需要;专家理财的优势。接着,在明晰一些国家受托人的投资权之后,总结出将信托基金用于投资,既是受托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也是信托的重要目的,但是行使投资权时,受托人须履行谨慎投资义务。然后,该章深入剖析了受托人行使投资权时须恪尽谨慎投资义务的三个原因:投资市场的高风险性是现实经济原因;受托人谨慎投资与否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福祉;谨慎义务可约束受托人的投资权,防止滥权行为的出现。 那么,谨慎投资义务是如何体现到各国信托法中的呢?本论文分如下两章来论述。第二章指出了英美法系信托法用谨慎投资者规则来回应受托人行使投资权须谨慎的要求。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是,受托人应当像一个谨慎投资者处理自身事务一样投资信托财产。一般来说,受托人的投资行为符合谨慎标准的,受托人个人对受益人不承担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最早的谨慎投资标准是“法定名录”规则,发端于英国,在早期确实起到了信托本金保值的作用,但随之显露出投资方法僵化和投资标的保守等缺陷。英国信托法虽屡经更替,但改革后的《1961年受托人投资法》仍受制于“法定名录”规则,直至《2000年受托人法》采纳投资组合理论后才摆脱该规则的束缚。就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而言,美国信托法经历了从“法定名录”规则,到“谨慎人规则”,再到“谨慎投资者规则”的演进过程。现代投资组合理论是谨慎投资者规则的理论源泉和精髓,《统一谨慎投资者法》是谨慎投资者规则的集大成者。第三章探讨了大陆法系信托法所采纳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受托人履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简称为“善管义务”)的行为标准一般是:受托人所从事的职业或其所在的社会阶层一般所要求达到的注意或谨慎程度。善管义务是信托受托人的一般性义务,可以具体化为“分别管理义务”和“亲自管理义务”等。两大法系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分别以“谨慎投资者”和“善良管理人”为参照主体,大陆法系善管义务的规定与英美法系谨慎投资义务的考量要素之间类似一种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对于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而言,只有它们两者之间的动态有机结合,才可能满足社会对法律的要求。第四章总结了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时的民事责任。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的投资行为,依信托法所应负的民事责任,兼具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行为两种责任的复合性质。本文进而指出了受托人对受益人原则上应承担有限责任,对与信托交易的第三人一般应承担无限责任。第五章通过对我国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立法历史与现状的考察和评析,就实现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本土化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导入了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但还存在着“受托人的投资权不够明确”、“谨慎义务过于粗疏”等缺陷。有鉴于此,要实现我国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本土化,必须借鉴英美信托法中行之有效的操作标准,引入投资组合理论重新塑造我国的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
作者简介
  张敏,男,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师。曾在《环球法律评论》和《东方法学》等诸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参与过国家社科基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课题研究工作,曾有数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目录
摘要Abstract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分析 三、课题研究内容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之处第一章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概述 第一节 信托与受托人的管理处分权 一、信托的概念与功能 二、受托人及其管理处分权 第二节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 一、信托受托人的投资权 二、信托受托人的谨慎义务 三、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负有谨慎投资义务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原因:投资市场的高风险性 二、社会根源:关系投资者福祉 三、权利监控:约束权利的行使第二章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在英美法系中的演绎 第一节 法定名录规则 一、法定名录规则的内涵及其演化 二、法定名录规则下受托人的投资原则 三、法定名录规则中的投资标的范围 第二节 谨慎投资者规则 一、雏形:谨慎人规则 二、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谨慎投资者规则的他山之石 三、《统一谨慎投资者法》:谨慎投资者规则的巅峰之作 四、受托人履行谨慎投资义务的策略 第三节 对谨慎投资者规则的定性与评价 一、谨慎投资者规则的性质 二、谨慎投资者规则的特点 三、谨慎投资者规则的优缺点第三章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在大陆法系中的解析 第一节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一、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的性质 二、受托人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解析 第二节 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在受托人行使投资权时的具体要求 一、分离独立信托财产 二、分别管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 三、亲自管理信托事务 四、信托清算时的善管人之注意义务 第三节 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在大陆法系中的表现特征 一、投资比例 二、投资对象 三、投资行为第四章 信托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 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 一、保障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二、防范受托人滥用投资权 第二节 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 一、信托与契约的关系 二、信托违反的复合性质 第三节 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 一、受托人的责任概述 二、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责任 三、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四、受益人的撤销权 五、几个特别问题第五章 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在我国的导入 第一节 我国信托法制中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立法状况 一、三部基本法律中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 二、两部《信托法》配套“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规范 四、中央企业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 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谨慎投资规范 六、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投资范围规定 第二节 我国信托法中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缺陷 一、受托人的投资权不够明确,谨慎义务过于粗疏 二、受托人的投资权易被委托人的调整权架空 三、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直接解任权容易导致滥权 四、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撤销权有待细化 五、受托人转委托的责任过重 六、受托人无限责任的适用情形过窄 七、缺少预防违约和降低风险的规定 八、多头监管成效有待商榷 第三节 完善我国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设想 一、在立法理念上要坚持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二、引入投资组合理论重新塑造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 三、完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外围性举措结论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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