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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资份额

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资份额

作者:白江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10-01

ISBN:9787511823861

定价:¥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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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资份额,首先不存在核心性的、至今仍未被解决的中心问题。但是,却存在许多不同的个别问题,它们或者尚未被解决,或者尚存在学术上的争议。而这些问题的答案存在于一个诸多利益相互斗争的复杂交织体中,这些利益涉及退出股东的利益、继续留存于公司的股东的利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公司本身的利益。《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资份额:以德国法和中国法为背景》第一章是关于对取得自己的、出资尚未被缴清的出资份额的禁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第1款),对取得禁止的原因、取得禁止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和规避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第二章至第六章中详细探讨了取得自己的、出资已被缴清的出资份额,主要涉及取得自己的出资已被缴清的出资份额的条件、决定取得的职权划分和取得价格(也即补偿)、违反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第2和3款而取得时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的规避行为、取得自己出资份额的法律影响和自己出资份额的进一步售出或注销。以前六章对德国法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在第七章笔者将视线转向中国法,对如何在中国《公司法》中构建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资份额制度进行了分析。最后,第八章将对《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资份额:以德国法和中国法为背景》重要的研究结果进行了总结。
作者简介
  白江,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副教授,《东方法学》期刊特约编辑。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资本市场法和民法。1997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主修国际经济法,副修会计学。2001年毕业于上海社会科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方向民商法,师从徐开墅教授。2005年毕业于德国柏林洪堡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师从托马斯·莱塞尔教授(Prof.Dr.Thomas Raiser)。已出版德文专著一部,在《中外法学》、《法学》和《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参与翻译了德国托马斯·莱塞尔教授的法学专著《德国资合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和《法社会学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曾获上海市浦江人才资助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上海市教委重点科研创新项目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目前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作为期一年的访问学者。
目录
前言
导论
第一章 禁止取得自己的、出资尚未被缴清的出
资份额(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条第1款)
第一节 禁止取得的原因
一、学者和法官的观点
二、自己的观点
第二节 禁止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未缴清出资
二、取得
第三节 违反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第款取得出资未被缴清的出资份额的法律后果
一、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效力
二、返还请求权
三、公司董事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节 规避行为
第二章 出资完全被缴清的出资份额的取得(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第2款)
第一节 取得的条件
一、引言
二、不侵蚀受束缚的资产
三、提取自己出资份额公积金
四、在公司转型中和为了防卫损害而取得自己的出资份额
第二节 决定取得的职权划分
一、引言
二、股东决议的必需性
三、出售股东的表决权
四、股东决议的瑕疵
五、执行
六、自己出资份额回购时的公示义务
第三节 对待给付的法律性质和计算
一、引言
二、补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三、补偿的高低
四、过高的取得价格和隐藏的资产流转
第三章 违法取得出资已被缴清的出资份额时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法律规定和学者学说的状况
二、自己的观点
……
第四章 规避行为
第五章 自己出资份额取得的法律影响
第六章 继续出售或者注销
第七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出资份额制度的构建
第八章 总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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