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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

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

作者:(德)韦伯 著,康乐,简惠美 译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4-01

ISBN:9787549500482

定价:¥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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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总序一余英时总序二苏国勋法律社会学第一章 实体法领域的分化一“公法”与“私法”二“请求权赋予法”与“行政法规”三“统治”与“行政”四“刑法”与“民法” 五“不法”与“犯罪”六“公权力”、“权力限制”与“权力划分” 七“法律”与“诉讼”八理性的法律思维的诸多范畴第二章 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 一“法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权”与“授权命题”、“契约的自由” 二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
作者简介
暂缺《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作者简介
目录
总序一余英时
总序二苏国勋
法律社会学
  第一章 实体法领域的分化
    一  “公法”与“私法”
    二  “请求权赋予法”与“行政法规”
    三  “统治”与“行政”
    四  “刑法”与“民法” 
    五  “不法”与“犯罪”
    六  “公权力”、“权力限制”与“权力划分” 
    七  “法律”与“诉讼”
    八  理性的法律思维的诸多范畴
  第二章 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 
    一 “法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权”与“授权命题”、“契约的自由” 
    二  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
    三  “契约自由”的各种实际意义及其限制 
    四  契约自由、自律、团体的法人性格 
    五  法律共同体里的自由与强制
  第三章 客观法律的形式性格
    一  新的法规范的成立问题、“习惯法”
    二  法发展的实际成因、利害关系者的行为与法强制 
    三  原始的纷争解决之非理性性格 
    四  卡理斯玛的法创制与法发现 
    五  作为法创制之担纲者的“法律名家” 
    六  司法集会人团体的法发现 
  第四章 法律思维的类型与法律名家 
    一  经验的法教育与理性的法教育:由律师训练或大学训练
    二  神权政治的法教育 
    三  欧陆的法律名家与中世纪的“法书” 
    四  罗马的法律家与罗马法的形式性质 
  第五章 法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神权政治的法与世俗的法
  第六章 公权法与家产制君主的法制定,法典编纂
  第七章 革命创制的法的形式性质,自然法及其类型
  第八章 近代法律的形式性质
  评名对照表
  索引
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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