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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路径选择研究
作者:雒庆举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1-01
ISBN:9787301176306
定价:¥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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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构建了一个OLG模型,分析农民工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后可能存在的7种情形以及4种养老保险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对不同情形、不同养老保险模式选择下的劳动力市场变量、社会福利变量以及养老保险体系变量共3类22个宏观经济变量的时间路径进行数据模拟,研究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不同路径选择下的宏观经济效应。《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路径选择研究》采用了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长期影响和短期影响、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作者简介
雒庆举,1977年生,甘肃省靖远县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讲师,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研究员,参与亚洲开发银行农村扶贫问题研究专题。主要研究方向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农业保险。
目录
引言
第1章 中国当前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
1.1 国家政策
1.2 地方政策
第2章 模型基本假设
第3章 劳动力市场基本模型
3.1 个人
3.2 企业
3.3 政府
3.4 均衡
3.5 均衡的时间路径
3.6 关于时期的说明
第4章 引入农民工的劳动力市场模型
4.1 个人
4.2 企业
4.3 均衡
4.4 均衡的时间路径
第5章 引入养老保险的两期迭代模型
5.1 养老保险体系的引入
5.2 主要经济变量及其表达式
第6章 参数估值
第7章 经济效应的理论测算
7.1 劳动力市场变量
7.2 社会福利变量
7.3 养老保险体系变量
第8章 敏感性分析
8.1 两期效用折现率指标(ρ)的敏感性分析
8.2 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养老金的替代率指标(bpg)的敏感性分析
8.3 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领取折扣率指标(φ)的敏感性分析
8.4 农民工的基准歧视系数指标(θ)的敏感性分析
第9章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 敏感性分析数据表
附录2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d25号)
附录3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人、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
附录4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20号)
附录5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160号)
附录6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
附录7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附录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后记
第1章 中国当前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
1.1 国家政策
1.2 地方政策
第2章 模型基本假设
第3章 劳动力市场基本模型
3.1 个人
3.2 企业
3.3 政府
3.4 均衡
3.5 均衡的时间路径
3.6 关于时期的说明
第4章 引入农民工的劳动力市场模型
4.1 个人
4.2 企业
4.3 均衡
4.4 均衡的时间路径
第5章 引入养老保险的两期迭代模型
5.1 养老保险体系的引入
5.2 主要经济变量及其表达式
第6章 参数估值
第7章 经济效应的理论测算
7.1 劳动力市场变量
7.2 社会福利变量
7.3 养老保险体系变量
第8章 敏感性分析
8.1 两期效用折现率指标(ρ)的敏感性分析
8.2 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养老金的替代率指标(bpg)的敏感性分析
8.3 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领取折扣率指标(φ)的敏感性分析
8.4 农民工的基准歧视系数指标(θ)的敏感性分析
第9章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 敏感性分析数据表
附录2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d25号)
附录3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人、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
附录4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20号)
附录5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160号)
附录6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
附录7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附录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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