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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注释本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1-01

ISBN:9787511813442

定价:¥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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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注释本》权威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相关法律专家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专业解读,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每条提炼条文主旨,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相关规定,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作者简介
暂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注释本》作者简介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案件管辖
第四条审理程序
第五条涉外破产的效力
第六条权益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
第八条破产申请书
第九条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受理期限
第十一条送达期限与送达后的材料提交
第十二条不受理申请与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通知与公告
第十五条债务人义务
第十六条个别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十八条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第十九条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
第二十条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管辖恒定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职责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须经法院许可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的报酬与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辞职限制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债务人财产范围
第三十一条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一
第三十二条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二
第三十三条无效的债务人行为
第三十四条可追回的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出资的追缴
第三十六条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财产的追回
第三十七条清偿债务与替代担保
第三十八条非债务人财产的取回
第三十九条在途标的物的取回
第四十条抵消条件及其限制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破产费用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共益债务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清偿顺序与破产程序终结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债权人
第四十五条债权申报期限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与附利息债权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与诉讼、仲裁未决
债权
第四十八条不必申报的债权与职工权利
第四十九条债权说明
第五十条连带债权的申报
第五十一条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三条解除合同后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四条受托人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五条票据付款人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六条补充申报;未申报
第五十七条债权表保存
第五十八条债权表的核查及异议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债权人的表决权;职工和工会代表的发表意见权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职权
第六十二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提前通知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第六十五条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表决未通过事项
第六十六条对裁定不服的复议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职权
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行为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重整申请人
第七十一条对重整申请的审查与公告
第七十二条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债务人自行管理事务
第七十四条聘任债务人的经管人员负责营业
第七十五条担保权的暂停行使及恢复
第七十六条按约定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第七十七条重整期间对相关人员的限制
第七十八条终止重整并宣告破产的情形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与不提交的后果
第八十条债务人可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第八十二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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