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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前沿问题思考

刑法前沿问题思考

作者:杨金彪 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9-01

ISBN:9787565301698

定价:¥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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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刑法前沿问题思考》重点讨论近年来刑法学的一些热点问题,并得出许多不同于通说的结论。在犯罪论体系上,应当允许不同犯罪论体系的共存。在故意的构造上,社会危害性应当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在共犯论上,提出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共犯分类模式;坚持以行为支配论阐释间接正犯的正犯性。对于侵害未成年人行动自由和生活场所安全的犯罪,提出以特定目的予以类型化的构想。探讨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立法根据,批判了试图废除本罪的主流观点。提出以行为作用的对象作为划分窝藏、包庇罪行为类型的标准。此外,还重点讨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本质、构成以及犯罪所得物及其替代物赃物性质的丧失问题。
作者简介
  杨金彪,1969年5月生,山东临沂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讲师。1993年~1996年,中南政法学院攻读法学硕士;2003~2006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2006年进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任教。在《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论坛》、《法律适用》、《刑事法评论》、《浙江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
目录
问题一 我国刑法上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构成要素不同
二、存在实体性性质上的区别
三、认定犯罪成立的功能性差异
四、在刑法体系上的地位不同
五、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不同
六、与犯罪形态的关系不同
七、在犯罪论体系上的地位不同
八、简短的结论
问题二 社会危害性应当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一、引言
二、通说的合理性
三、与行为事实认识的关系
四、社会危害性认识的程度
五、与违法性认识的关系
问题三 结果加重犯的构造——以张明楷刑法学结果加重犯论为中心
一、结果加重犯的本质
二、结果加重犯的客观构造
三、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构造
四、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
五、理论可能的发展
问题四 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特征
一、引言
二、一个行为
三、触犯数个罪名
问题五 共犯分工分类与作用分类的统一性
一、共犯分类的困境
二、近年来德国共犯分类的实质化倾向
三、作用分类法形式与实质的结合
四、简短的结论
问题六 间接正犯的正犯性
一、引言
二、德国刑法学说的展开
三、日本刑法学说的特色
四、合理的观察视角
问题七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参与真正身份犯的共犯类型
一、无身份者参与有身份者犯罪构成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情况
二、无身份者参与有身份者犯罪构成共同正犯的情况
三、有身份者参与无身份者犯罪有身份者共犯成立类型
四、有身份者参与无身份者犯罪无身份者共犯成立类型
问题八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引言
二、欧陆日本刑法不真正身份犯的刑事责任原则
三、我国刑法对不真正身份犯的规定和处理原则
四、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问题九 同时犯的几个问题
一、引言
二、同时犯的成立条件
三、同时犯的成立范围及量刑原则
四、特别同时犯的处理
五、同时犯的立法构想
问题十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几个问题
一、引言
二、保护法益
三、犯罪成立的界限
四、共犯成立的范围
五、与绑架罪的关系
六、与拐骗儿童罪的关系
问题十一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法重构
一、引言
二、本罪的保护法益
三、本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四、本罪的目的犯化
问题十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几个问题——以解释论为视角
一、引言
二、本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三、本罪客观的行为方式
四、本罪的犯罪目的
五、本罪的犯罪形态
六、本罪的罪数关系
问题十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考察
一、引言
二、本罪的立法根据
三、客观构成要件的明确性
四、与刑法第307条犯罪的关系
问题十四 窝藏、包庇罪各行为间的关系及界限——以帮助其逃匿为中心
一、帮助其逃匿与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关系
二、帮助其逃匿与提供隐藏处所的界限
三、帮助其逃匿与作假证明包庇的关系
四、帮助其逃匿与作假证明包庇的界限
五、帮助其逃匿的具体类型
问题十五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质
一、引言
二、德国日本刑法学说的对立
三、日本刑法学说新动向
四、我国刑法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质
问题十六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本犯的作用
一、本犯犯罪主体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体的限制
二、本犯是否成立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的影响
三、本犯处罚与否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的关系
问题十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
一、有体物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对象的核心部分
二、无体物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的理由
三、不动产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的限制
四、财产上利益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对象的范围
问题十八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犯罪所得物赃物性质的丧失
一、引言
二、因归还本犯被害人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缴而丧失赃物性质
三、因善意取得而丧失赃物性质
四、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丧失赃物性质
五、因放弃返还请求权或者撤销权而丧失赃物性质
问题十九 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赃物性质的丧失
一、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
二、中间说的意见分歧
三、我国刑法的立场
四、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不丧失赃物性质的情况
问题二十 脱逃罪立法例及保护法益比较研究
一、引言
二、立法体例
三、保护客体
参考文献
附录:德文中文人名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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