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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主观事实证明问题研究

刑事主观事实证明问题研究

作者:康怀宇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8-01

ISBN:9787511809407

定价:¥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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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刑事主观事实证明问题研究》在当下流行的“刑事一体化研究”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在制度、规范层面的联系与互动于很大程度上仍为视觉“盲点”,主观事实的证明则通常只被简化为实体法研究的一个前提。《刑事主观事实证明问题研究》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视角,深度探讨了刑事主观事实的证明问题与实体法规范(及解释论)的关系,并对如何有效地化解主观事实的证明困境给出了实实在在的答案。
作者简介
  康怀宇,男,1975年7月生,四川成都人,法学博士,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四川大学,现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已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参编、参著教材、著作6部。
目录
导论
 一、问题的缘起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内容
引言 主观事实的证明困境
 一、必要的概念交代
 二、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成因与弊端
 三、主观事实的基本认知方法及其与客观事实的证明难易程度比较
 四、一个简短的验证:实证考察
上篇 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第一章 作为证明对象的主观事实
  第一节 作为证明对象的主观定罪事实
  一、 积极定罪事实(符合积极要件的事实)
  二、消极定罪事实(阻却犯罪成立的事实)
  第二节 作为证明对象的主观量刑事实
  一、属于犯罪事实的量刑事实(犯情)
  二、犯罪事实外的量刑事实(狭义量刑情节)
  三、法定加重(减免)刑罚事由与法定情节
 第二章 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对证明难易程度的影响
  第一节 刑法的基础观念与主观事实之证明
  一、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二、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
  三、刑法的基础观念对证明难易程度之影响
  第二节 关于故意、过失的理论与主观事实之证明
  一、故意的本质: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二、无认识过失之“预见可能性”的判断基准:“主观说”与“客观说”
  三、关于故意、过失的理论对证明难易程度之影响
  第三节 一个小结——刑法类型化视野中的证明难问题
  一、偏重客观要素的刑法与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之形成:“理想型”分类
  二、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对证明难易程度的影响
  三、偏重客观要素的刑法之证明困境及对待两种“证明难”的态度
  第四节 偏重主观要素的中国刑法及中国刑法理论
  一、国外刑法略考
  二、新刑法的客观主义维度及其局限性
  三、中国刑法及刑法理论偏重主观要素的具体体现
 第三章 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与口供中心主义
  第一节 口供中心主义的既有理论解读
  一、口供中心主义的程序法解读
  二、口供中心主义的权力技术解读
  第二节 本书的视角——口供中心主义的实体法成因
  一、口供中心主义:一种特定实体法背景中的自然选择
  二、口供的机能与对主观事实的证明
  三、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对待口供的态度
  四、日本的“责任客观化”运动及对我国的启示
下篇 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解决方案
 第四章 化解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实体法对策——“刑法的客观化”
  第一节 目的犯之改造
  一、对刑法中目的犯之“目的”的功能分析
  二、目的犯的保留与取消
  三、从定罪要件到量刑情节:目的犯改造的折中方案
  第二节 从“判断对象”到“判断标准”的重心转移:关于故意和过失的学说
  一、从“容认说”到“以盖然性说为基础的综合说”
  二、“主观预见能力”的“客观化”
  三、英美刑法中的犯意及其客观化判断标准:以美国《模范刑法典》为范例
  第三节 其他方面的改造
  一、犯罪预备之改造
  二、“主观正当化要素”之改造
  三、解释论上,不承认“倾向犯”和“表现犯”
  四、合理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
  第四节 刑法“客观化”的限度
  一、“责任主义”概述
  二、“责任主义”对刑法“客观化”的限制
  三、贯彻责任主义的一个研究范例:承认“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责任要素的地位
 第五章 化解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程序法对策(之一)—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第一节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基础理论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二、证明责任的承担模式:单向承担与双向分担
  三、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根据
  四、被告人(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两种机制
  五、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类型与程度
  第二节 主观事实——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重要内容:比较法研究
  一、积极抗辩理由中的主观事实:以美国《模范刑法典》为例
  二、推定事实中的主观事实
  第三节 对我国刑事立法及理论的思考
  一、立法现状
  二、改革与完善(之一):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定化
  三、改革与完善(之二):被告人对主观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范围的扩大
  四、改革与完善(之三):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则
 第六章 化解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程序法对策(之二)——证明方法的“二元化”
  第一节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之差异
  二、“完全的自由证明”、“相对的自由证明”与“有限度的自由证明”
  第二节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对象:实体法事实之证明方法的一元化与二元化
  一、概述
  二、对不同事实进行严格证明或自由证明的理由
  三、各种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方法
  四、自由证明在证明主观事实中的实益
  五、自由证明的限度
  第三节 对我国刑事法律的反思
  一、现状:实体法事实之证明方法的一元化
  二、分析与反思
 余论 事实的多元化与证明的多元化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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