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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必备的法律思维

经理人必备的法律思维

作者:穆晓军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4-01

ISBN:9787301170465

定价:¥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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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经理人必备的法律思维》作者为资深职业律师,他基于对公司法律需求的了解,尽量少采用法律专业术语,从思维训练的角度,培养经理人的法律思维,以实现举一反三之效。法律素养已经成为经理人的商务素养中必备的一项,对于一家公司或者一个人而言,与其吃一堑长一智,不如未雨绸缪。《经理人必备的法律思维》内容切中工作实际,表述精彩,可读性极强,适合公司做全员法律培训的读本,亦适合经理人作为提升个人的职业竞争力的重要读物。一家公司从创业者申请注册、登记企业名称那一刻起,就已经跟法律事务紧紧关联,其后的购买材料、雇用员工、销售产品、引进投资、海外并购,都兼具商业事务和法律事务的两种特征。在眼下急速上升的商务纠纷中,绝大多数是因为操作的经理人,甚至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缺乏应有的法律训练造成的。现在很多企业都设立了法务部门或聘请了专门的法律顾问,但是,认为公司法律问题只归法务部处理的思想早已落伍,经理人作为业务的第一线,最容易因为对法律的陌生,不知不觉埋下纠纷的隐患。经理人法律思维的培养,是一个企业规避风险、规范经营、规矩行事的必修功课。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是源于外在的威慑,而是源于内心的认同,企业人具备法律思维,不仅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是重要的组织准备,对于企业员工的自律和个人成长也大有助益。拥有法律思维,并不意味着要背诵枯燥的法律条文,也不用亲自解决法律纠纷,只要明确法律精神,了解法律规定的行为菜单,就能在纷繁的经营活动中认清诱惑和机会,远离商业陷阱,争取合理合法的利益,为企业提升价值和持续发展做好充分的知识准备。
作者简介
  穆晓军,高级管理培训师和企业管理咨询专家、企业资深法律顾问。曾任机关干部、香港上市集团董事助理、知名报社记者。现为国家银河培训工程高级管理培训师,中国中小企业竞争力工程首席顾问,世界资源研究所(WRI)“NV中国项目”企业辅导顾问,国际劳工组织(ILO)北京局和欧盟—中国世贸项目(EUCTP)企业培训专家顾问,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并在北大、清华等高校MBA课程班和高级经理人进修班授课。研究领域和讲授课程包括国学思想与西方管理的融通和实践、人本管理和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方法论、营销策划和改进、中小企业的有效融资、经理人法律思维和实务、财务报表的法律解读、职场规划等。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在规则中获取最大自由——法律思维促进管理目标实现
一、法律思维缺失造成的管理难题
什么叫”融资万”
——商业用语不是法律用语
销售明星遭遇“手套公司”
——”债有主”需明确主体
业务员和货款一起“人间蒸发”
——增加违法成本以激励守约
匪夷所思的其他应收款
——及时对接法律人
离职的员工不交违约金
——法律筹划先行一步
二、经理人的四种“法律角色”
行事缜密严谨的管理者
敏锐识别风险的”对接人”
法律筹划的战略家
企业内部的立法者
三、与法律人有所不同
第二章 法律是全社会的“行为菜单’’——法律思维的基本模式
一、欠债还钱一你欠债一你还钱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种情形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应该有“价格”
二、澄清定义是一切的前提
代理商不是法律意义的代理
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销售总监“制造”合同签订地
你的工资是多
不要乱造概念
三、有效或无效的后果迥异
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无效
无底薪劳动合同违法
为什么不能“延期转正”
法定义务不能转让
约定排除法定
企业规章制度可能无效
第三章 四维法眼 ——法律思维工具的商业价值
一、先厘清交易对象是谁
新来的员工都是实习生.
“豪华”的融资骗局
二、主体和权利相匹配
公司不能出售自身的股权。
月球没有土地权证
”废纸一张的绩效股”
分红留存型的MBO
三、行为决定责任
保姆学校还是家政公司
商业秘密必须是保密的
有绩效工资,没绩效考核
四、责任是一种“法律价格”
行为与责任相匹配
被吊销执照不等于逃债成功
五、制造违约成本,激励守约行为
什么样的《还款承诺》才可信
防止腐败条款
第四章 法律筹划——现代经理人必备的商业智慧
一、按照规则去做,而不是钻空子
二、软件为什么是著作权?
三、微软成功的法律思维
四、商标防守和专利布局
五、低成本挽留员工的薪酬结构
基本工资
岗位职务工资
岗位职务报销额度
合同工龄奖金预付
全勤奖金
减少加班费
业绩或绩效奖金筹划
满约奖金
培训代替奖金
第五章 证据意识——经理人最重要的法律意识
一、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擅自离职还是口头辞退
证明程度:事实及事实之全部
违约责任绝不是赔偿损失
二、诉讼时效:法律只帮助警醒的人
”借条”和”欠条”的不同
中断就是重新计算
加班费可以“秋后算账”
三、送达没送达,这是个问题
事实不重要,证据才重要
拒绝签收:取得送达回证
约定送达方式,约定举证方式
四、如何“制造证据”
五、原告比被告更难胜诉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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