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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从开庭审理到裁决书的作出与执行

仲裁法:从开庭审理到裁决书的作出与执行

作者:杨良宜,莫世杰,杨大明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3-01

ISBN:9787511805942

定价:¥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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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仲裁法:从开庭审理到裁决书的作出与执行》是《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法律出扳社2006年版)的姐妹篇。本册既是前册的延续和深入,又着重针对不同课题展开论述,并补充了近三四年间国际仲裁的新发展。结合阅读,读者便可透过制度成熟、影响广泛的英国商务仲裁制度,完整地了解闻际商务仲裁领域法律制度的全貌和精髓。全书共十五章,主要涉及仲裁费用、利息、禁令与仲裁的父系、仲裁员受到当事人攻击的应对、开庭准备与开庭程序、裁决书的书写、裁决书原因、就不满意的裁决书寻求法院救济、裁决书执行之一事不再审、裁决书执行之《纽约公约》、裁决书执行之公共政策、裁决书执行之实质执行、国际仲裁的最新发展等内容。相比前册,作者保持了一贯的写作水准和风格,内容依然丰富、实用,以英国1996年《仲裁法》为主线,于大最先例和真实案例中见微知著,着墨于法律条文在实践中的体现和运用。同时,本册侧重于裁决书的执行及对国际仲裁的展望,所以较多探讨英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与做法。《仲裁法:从开庭审理到裁决书的作出与执行》不仅对中国法律工作者参与国际仲裁、掌握仲裁规则大有助益,更可为广大法律研习者提供有关国际商务仲裁的清晰脉络和全新思维。
作者简介
  杨良宜,1948年生于上海,5岁时移居香港。从事国际航运及贸易业务超过三十年,熟悉中国香港地区、亚洲地区及国际仲裁实务,现为香港专业海商及国际贸易业务全职仲裁员。曾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亚太仲裁组织主席。现任波罗地国际海事协会(Baltic &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文件委员会成员,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协会(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香港代表。主要专业资格有: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特许仲裁员(Chartered Arbitrator);英国特许船舶经纪学会(Institute of Chartered shiphrokers)高级会员(FICS);英国特许保险学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Insurance)会员(ACII)。长期担任香港城市大学、香港大学兼职教授,共有著作17本,且以中英文发表多篇学术文章。莫世杰,1970年生于香港。1991年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称香港理工大学)航海学系,修读船务学。曾于一间香港的独立船舶管理公司当练习生。1992年受聘于华珠国际有限公司至今,负责合约、保险、诉讼及仲裁事宜。现为英国特许仲裁学会(MCIArb)会员、英国特许保险学会(ACII)会员、英国特许船舶经纪人学会(MICS)会员及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支持性会员(supporting memher)。自2001年起兼职仲裁员,接受香港及伦敦仲裁的委任。杨大明,1977年生于香港。1995至1998年在英国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v College London)修读法律。在英国以律师(Solicitor)身份执业多年,并获得上庭辩护资格(Solicitor Advocate),处理大量国际仲裁和英国法院诉讼案件。2005年底从伦敦回到香港执业,继续处理国际海事、贸易和商务仲裁(包括伦敦及中国香港地区)及英国/香港地区法院诉讼案件。现任欧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著作包括:《期租合同》(独著,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禁令》(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美证据法》(合著,法律出版社)及《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合著,法律出版社)。在多份法律刊物发表文章,如《中国海商法年刊》、《大连海事大学学报》、Journal of Business Law、Arbitration(Journal of 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hitrators)、Maritime Advocate、Asian Dispute Review等。在2001年(纽约)、2004年(伦敦)、2007年(新加坡)及2009年(汉堡)举行的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Maritime Arbitrators)均发表文章,且在2007年及2009年的大会上担任论题与议程委员会:(Topics and Agenda Committee)成员之一。
目录
第一章 仲裁费用
1. 仲裁费用高昂的情况
2. 仲裁的主要费用(1996年《英国仲裁法》Section 59)
3. 仲裁费用之一:仲裁员的收费
3.1 仲裁员收费的基础与内容
3.2 仲裁员收费的权力来源
3.2.1 委任合约的明示条文
3.2.2 委任合约的默示条文
3.3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费用负有共同与连带责任
3.4 仲裁员收费的核算/厘定与管制
3.4.1 由谁来“核算”(assess)/“厘定”(determine)?
3.4.2 立法管制
3.5 特定情况下仲裁员的收费
3.5.1 “后备”公断人与公断人接管后的当事人仲裁员
3.5.2 仲裁员辞职的情况
3.5.3 仲裁员被赶走的情况
3.5.4 当事人要求“追加裁决书”(additional award)或对裁决书作“修改”(correction)
3.5.5 因裁决书被“发回重审”(remit)或法院参与或干预引起的仲裁员费用
3.5.6 仲裁员没有管辖权裁决下的收费
3.5.7 仲裁员出门/出差的时间
3.5.8 仲裁员开庭或阅读/书写的工作
3.5.9 独任或首席仲裁员与当事人委任仲裁员的收费
3.5.10 不同案件与仲裁地点的收费
3.6 仲裁员记录时间
3.7 仲裁员收费的担保/预付、收取取消开庭费用与分期支付
3.7.1 担保/预付(security,/deposit)
3.7.2 “取消开庭费用”(cancellation and commitment fee)与分期支付
4. 仲裁费用之二:仲裁机构的收费
5. 仲裁费用之三:仲裁方的诉讼/律师费用
5.1 有关分摊诉讼/律师费用的法律大原则
5.2 费用担保(Security for Costs)
5.2.1 费用担保是要索赔的原告提供
5.2.2 原告要提供费用担保的原因与历史
5.2.3 仲裁庭命令提供费用担保的权力与理由
5.2.4 费用担保的做法与考虑因素
5.2.5 担保的形式
5.2.6 原告不提供费用担保的制裁
5.3 仲裁员应依从的分摊费用大原则与他的裁量权
5.3.1 1996年《英国仲裁法》Section 61的规定
5.3.2 什么是“争议事项”(event)?
5.3.3 仲裁员偏离大原则的裁量权
5.3.3.1 偏离大原则要在裁决书中说明理由
5.3.3.2 偏离大原则不能考虑一些无关或法律上站不住脚的理由
5.3.3.2.1 不能考虑理由之一:道德上的对错
5.3.3.2.2 不能考虑理由之二:争议或索赔金额不多的情况
5.3.3.2.3 不能考虑理由之三:测试案例(Test Case)
5.3.3.2.4 不能考虑理由之四:当事人没有提供的事实
5.3.3.2.5 不能考虑理由之五:仲裁是由胜诉方引起的不明确地位
5.3.3.2.6 不能考虑理由之六:法律下认为不恰当的理由
5.3.3.3 可以偏离大原则的理由
5.3.3.3.1 偏离理由之一:费用过高或不需要
5.3.3.3.2 偏离理由之二:提出有关争议或行为不合理与不恰当
5.3.3.3.3 偏离理由之三:提出的有关争端不被接受并花费了大量时间与诉讼费用
5.3.3.3.4 偏离理由之四:索赔金额(quantum)只成功小部分
5.3.3.3.5偏离理由之五:按比例(proportionality)
5.3.3.3.6 偏离理由之六:当事人有作出过和解提议
5.3.3.3.7 偏离理由之七:胜诉方没有努力进行调解
5.3.3.4 有关偏离大原则的案件介绍
5.3.3.4.1 案件之一:笔者一个偏离分摊费用大原则的案件
5.3.3.4.2 案件之二:偏离分摊费用大原则案例之The“Kastor Too”
5.3.3.4.3 案件之三:偏离分摊费用大原则的谈判
5.3.3.4.4 案件之四:Johnsey Estates v.Enviroment Secretary (2001)EWCA Civ.535
5.3.3.4.5 案件之五:Summit Property v.Pitmans(2001)EWCA Civ.2020
5.3.3.4.6案件之六:Quomm v.Sehramm(2002)2 Lloyds Rep.72
5.3.3.4.7案件之七:Barnes v.Time Talk(2003)EWCA Civ 402
5.3.3.4.8 案件之八:.Painting v.University of Oxford(2005) EWCA Civ 161
5.3.3.4.9 案件之九:Burchell v.Bullard(2005)EWCA Civ.358
5.3.3.4.10 案件之十:National Westminister Bank Plc v Kotonou(2007)EWCA Civ.223
5.3.3.4.11 案件之十一:Aspin v.Metric Group Ltd(2007)EWCA Civ.922
5.3.3.4.12 案件之十二:Straker v.Tudor Rose(2007)EWCACiv.368
5.3.3.4.13 案件之十三:Caver v.BAA Hc(2008)EWCA Civ.412
5.3.3.4.14 案件之十四:Multiplex Constructions(UK)Ltdv.Cleveland Bridge UK Ltd(2008)EWHC 2280
5.3.3.4.15 船舶碰撞案件中诉讼费用的分摊
5.3.4 仲裁庭分摊诉讼费用所作出的各种指令
5.3.5 仲裁庭一早限制胜诉方能取回的诉讼费用的裁量权
5.3.5.1 英国与香港的相关立法条文
5.3.5.2 限制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常见的可能原因
5.3.5.3 仲裁庭在处理此类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5.3.5.4 限制诉讼费用与Part 36提议的冲突
5.3.6 中间程序的费用命令
5.3.7 预先裁决(preliminary issue)的费用裁量权
5.3.8 修改请求书(amendment to pleadings)的费用裁量权
5.3.9 要求承认事实的通知(notice to admit facts)的费用裁量权
5.4 诉讼费用的核算/厘定(taxation of costs)
5.4.1 仲裁员核算/厘定诉讼费用的权力
5.4.2 仲裁员核算/厘定诉讼费用的好处
5.4.3 诉讼费用核算/厘定的大原则与基础
5.4.3.1 大原则
5.4.3.2 两种基础:标准基础与补偿基础
5.4.3.3 核算的两种做法
5.4.3.3.1 简易核算
5.4.3.3.2 详细的核算
5.4.3.4 何谓“合理诉讼费用”
5.4.3.4.1 律师的收费
5.4.3.4.2 互保协会的收费
5.4.3.4.3 合理诉讼费用的类别
5.4.3.5 核算不包括的费用
5.4.3.5.1 向法院作出各种申请的费用
5.4.3.5.2 没有时间记录的工作
5.4.3.5.3 一般当地的车马费
5.4.3.5.4 一般性邮电、本地快递、电话、传真等费用
5.4.3.5.5 一般性文件复印费用
5.4.3.5.6 资助诉讼的融资费用与利息的损失
5.4.3.5.7 过早做了的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5.4.3.6 特殊考虑项目
5.4.3.6.1 起诉前费用(pre-action costs)
5.4.3.6.2 裁决后费用(post judgment or post award costs)
5.4.3.6.3 对诉讼费用投买保险的保费
5.4.3.7 香港法院对核算费用的一些适用原则
5.4.4 法院与仲裁核算/厘定做法上的程序/步骤
5.4.4.1 法院做法的简单介绍
5.4.4.1.1 法院有权要求胜诉方披露或提供资料
5.4.4.1.2 针对特权文件的处理
5.4.4.1.3 有条件收费安排的披露
5.4.4.2 仲裁的简单做法
5.4.5 证据的处理
5.4.6 仲裁败诉方攻击胜诉方费用不合理的有效做法
5.4.7 核算费用所带来的费用谁负责
6. 有关英国特许仲裁协会在2003年有关诉讼费用的指引
7. 有关节省仲裁费用的探讨
7.1 仲裁条文要订得简单(keep clauses simple)
7.2 有能力的当事人与有经验/能力的法律代表
……
第二章 利息
第三章 禁令与仲裁的关系
第四章 仲裁员受到当事人攻击的应对
第五章 开庭的准备与开庭的程序
第六章 裁决书的书写
第七章 裁决书原因
第八章 向英国法院就不满意的裁决书寻求救济
第九章 对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救济的时限问题与做法
第十章 裁决书的执行之一:一事不再审
第十一章 裁决书执行之二:《纽约公约》
第十二章 裁决书执行之三:公共政策
第十三章 《纽约公约》以外的拒绝执行裁决书的理由
第十四章 裁决书的执行之五:实质执行的做法
第十五章 有关国际仲裁的一些最新发展
案例目录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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