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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11-01
ISBN:9787511801029
定价:¥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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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统计法,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统计法作了全面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责的制度保障,防止对统计工作的违法干预,保证政府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进一步完善了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定,促进统计调查项目的合理设置,既保证统计调查搜集信息的需要,又切实减轻基层单位填报负担;进一步强化了对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保护的规定,维护被调查者权益;进一步完善了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修订后的统计法的颁布施行,对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暂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和统计的基本任务】
第三条【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保障】
第五条【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第八条【统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不当利益】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第十二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备案和内容】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
第十六条【统计调查方法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第十七条【统计标准】
第十八条【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统计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报送资料】
第二十三条【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能够识别或推断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公开统计资料供公众查询】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履职要求】
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培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协助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检查措施】
第三十六条【检查对象的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政府、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的责任一】
第三十九条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的责任二】
第四十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责任一】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责任二】
第四十三条【政府统计机构的处分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不当利益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含义】
第四十九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管理】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统计法修订前后对照精解
第三部分 附 录
一、统计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二、修订草案的说明和修改情况的报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三、相关立法资料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统计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统计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中国人大网上对统计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中央有关部门对统计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广东、安徽两省有关部门和一些基层单位对统计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和统计的基本任务】
第三条【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保障】
第五条【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第八条【统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不当利益】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第十二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备案和内容】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
第十六条【统计调查方法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第十七条【统计标准】
第十八条【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统计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报送资料】
第二十三条【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能够识别或推断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公开统计资料供公众查询】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履职要求】
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培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协助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检查措施】
第三十六条【检查对象的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政府、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的责任一】
第三十九条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的责任二】
第四十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责任一】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责任二】
第四十三条【政府统计机构的处分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不当利益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含义】
第四十九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管理】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统计法修订前后对照精解
第三部分 附 录
一、统计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二、修订草案的说明和修改情况的报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三、相关立法资料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统计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统计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中国人大网上对统计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中央有关部门对统计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广东、安徽两省有关部门和一些基层单位对统计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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