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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

作者:吴高盛,邢宝军 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1-01

ISBN:9787562034216

定价:¥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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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2007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八十七万多件。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侵权责任法。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民法草案,包含了侵权责任法编。2009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的构成,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特殊情形下的替代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等作了规定。为便于普通读者学习、研究侵权责任法,了解侵权责任法各项制度的背景,准确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的宗旨、精神和各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部分工作人员,研究民法的部分专家学者,长年从事民商事案件审判代理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共同编写了本书,供读者研究、学习时参考。本书编写时,着重对各条文的背景、含义、适用要点等作了较为通俗的解释;同时为便于理解,在实践中适用较多的重点法条之后附上司法案例,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了点评。
作者简介
暂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1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侵权客体\3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侵权请求权\9
第四条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竞合\11
第五条 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2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14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17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19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22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27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30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34
第十三条 连带责任的对外关系\40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的对内关系\41
第十五条 责任方式\43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45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51
第十八条 侵权请求权的转移\53
第十九条 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54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56
第二十一条 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59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59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64
第二十四条 公平责任\66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69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71
第二十六条 混合过错\72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故意\76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行为\76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78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80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84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88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88
第三十三条 无意识侵权\91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93
第三十五条 劳务关系侵权\100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105
第三十七条 特殊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113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后的责任承担\120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后的责任承担\123
第四十条 第三人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128
第五章 产品责任\130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131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136
第四十三条 被侵权人请求权选择\137
第四十四条 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产品责任\140
第四十五条 产品危险责任\140
第四十六条 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回制度等补救措施\141
第四十七条 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144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46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146
第四十九条 出租出借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非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151
第五十条 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情形下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154
第五十一条 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害赔偿责任\159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害赔偿责任\166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费用垫付和赔偿责任\169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175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原则性规定\176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告知义务及未尽告知义务致害侵权责任\180
第五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医方紧急救治权的行使\185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未尽相应的诊疗义务致害侵权责任\187
第五十八条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188
第五十九条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损害侵权责任\192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197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填写、保管、提供病历资料义务和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权利\199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保密义务以及相关责任\202
第六十三条 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度检查\205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保护\206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208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原则性规定\208
……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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