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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原理

债法原理

作者:王泽鉴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12-01

ISBN:9787301159538

定价:¥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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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丛书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民法物权》,自2004年起曾在大陆发行简体字版,兹再配合法律发展增补资料,刊行新版,谨对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写作期间长达二十年,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作者多年来致力于民法的教学研究,得到两岸许多法学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励,元照出版公司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协助、出版发行新版,认真负责,谨再致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谢的是,蒙 神的恩典,得在喜乐平安中从事卑微的工作,愿民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得获更大的实践与发展。
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牛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火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丰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沦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目录
第一章 基本理论1
第一节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1
第一款 债之意义及发生原因1
第一项 债之意义1
第二项 狭义债之关系及广义债之关系4
第三项 债之发生原因5
第二款 债权的性质及相对性6
第一项 债权的性质6
第二项 债权的相对性8
第一目 债权相对性的意义及债权平等原则8
第二目 债权相对性及物权绝对性的实例解说10
第三项 债权的物权化13
第四项 债之涉他关系14
第三款 债权的实现与自然债务15
第一项 债权的实现16
第二项 不完全债权17
第三项 自然债务19
第四项 例题解说20
第四款 债务与责任21
第一项 债务与责任的意义及发展22
第二项 责任类型23
第三项 债权保全与担保制度24
第四项 债权的交易性26
第五款 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26
第一项 给付义务27
第二项 附随义务30
第三项 先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34
第四项 不真正义务36
第五项 债之关系上义务的体系构成37
第六款 债之关系之有机体性及程序性38
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任务与发展42
第一款 债法的编制体系42
第二款 “民法”债编与民商合一45
第三款 债法的社会任务与发展趋势46
第一项 债法的社会任务46
第二项 债法与特别法47
第四款 “民法”债编修正48
第二章 债之发生:契约55
第一节 契约与契约法55
第二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57
第一款 概说57
第二款 强制缔约59
第三款 劳动关系的规范62
第四款 定型化契约66
第一项 问题及规范67
第二项 “民法”第72条规定的适用68
第三项 “消费者保护法”对定型化契约的规范70
第四项 新增订“民法”第247条之1规定的解释适用78
第三节 债权契约的意义、类型及结构80
第一款 债权契约的意义及其在法律行为体系上的地位80
第二款 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84
第三款 要式契约与不要式契约——增订“民法”第166条之1规定90
第四款 诺成契约与要物契约96
第五款 要因契约与不要因契约99
第六款 一时的契约与继续性契约(继续性债之关系)102
第七款 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108
第八款 一方负担契约与双方负担契约113
第九款 预约与本约115
第十款 综合整理118
第四节 契约的缔约119
第一款 请求权基础的体系构成119
第二款 要约122
第一项 要约的概念122
第二项 要约的成立、生效与撤回126
第三项 要约的效力:要约拘束力127
第四项 要约的消灭134
第三款 承诺137
第四款 意思实现141
第五款 交错要约145
第六款 合意与不合意147
第五节 契约的效力、好意施惠关系与事实上的契约关系151
第一款 契约之拘束力与契约之效力151
第二款 “最高法院”所创设“一般契约之效力”的存废153
第三款 契约与“好意施惠关系”156
第四款 “事实上契约关系”的兴衰160
第六节 契约的解释及契约漏洞的填补兼论契约法律人的教育164
第一款 契约的解释164
第二款 契约漏洞的填补170
第三款 契约法律人175
第七节 缔约上过失179
第一款 问题的提出及Jhering(耶林)的culpa in contrahendo理论179
第一项 问题的提出179
第二项 Jhering(耶林)的发现180
第三项 eulpa in contrahendo的发展181
第二款 “民法”修正前的缔约上过失制度182
第三款 “民法”债编修正增订第245条之1一个具有争议的规定183
第一项 具有特色的缔约上过失制度183
第二项 第245条之1规定的再构成——规范功能、法律性质及适用范围186
第三项 构成要件188
第四项 法律效果194
第五项 消灭时效与举证责任195
第四款 缔约上过失制度的结构分析196
第八节 悬赏广告198
第一款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与“民法”修正198
第二款 悬赏广告契约的成立及法律效果 202
第三款 悬赏广告的撤回206
第四款 优等悬赏广告208
第五款 实例解说209
第三章 代理权之授予及意定代理212
第一节 代理制度212
第一款 概说212
第二款 代理的意义、要件及效果213
第三款 代理与使者、代表、占有辅助人、债务履行辅助人——“民法”上的归属规范216
第四款 思考方法与例题解说219
第二节 意定代理权与代理权的授予221
第一款 代理权授予的法律性质221
第二款 代理权授予的方式222
第三款 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瑕疵223
第四款 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及无因性226
第五款 代理权之授予是否为债之发生原因?229
第三节 意定代理权的种类、范围、限制及消灭230
第四节 无权代理234
第一款 无权代理的意义及要件234
第二款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236
第三款 无权代理规定的类推适用242
第五节 表见代理245
第一款 代理权继续存在的表见代理——“民法”第107条的解释适用245
第二款 授予代理权的表见代理249
第一项 以自己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的表见代理250
第二项 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252
第三款 表见代理的结构分析252
第四章 无因管理255
第一节 利益衡量与体系构成255
第一款 概说255
第二款 真正无因管理与不真正无因管理256
第三款 真正无因管理的类型构成257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成立261
第三节 正当的无因管理(适法的无因管理)266
第一款 构成要件266
第二款 法律效果269
第三款 思考方式及例题解说273
第四节 不当的无因管理(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275
第一款 构成要件275
第二款 法律效果275
第三款 例题解说277
第五节 不真正无因管理278
第一款 误信管理278
第二款 不法管理279
第六节 无因管理之承认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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