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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作者:李元,台运启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11-01
ISBN:9787511800619
定价:¥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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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条:既保证了主体法的完整性,又强调了重点法条。同时,根据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逐条穿插相关司法解释,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列在一起。命题题眼:对各法各章的历年考点及其分值进行统计,对某一重点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考点进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条的题眼。历年真题:逐条将涉及到的历年真题及其答案一一展示,直观反映出法条的重要程度和历年考试情况,掌握题眼和出题方法。强化模拟题: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特别提示:应广大考生要求,从2007年起,“一本通”丛书增加了法理学·法制史部分。这部分没有法条,但我们秉承“一本通”的编写思路,将命题题眼、历年真题和强化模拟题三部分结合起来,相信同样能实现”一本通”的编写目的和效果。从2010年起,我们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加入其中。
作者简介
暂缺《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者简介
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国体】
第二条【政体】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民族政策】
第五条【法治原则】
第六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第七条【国有经济】
第八条【集体经济】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经济】
第九条【自然资源】
第十条【土地制度】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生产、积累与消费】
第十五条【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
第十八条【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知识分子】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
第三十条【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平等权】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基本政治自由】
第三十六条【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及保护】
第三十九条【住宅权】
第四十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第四十一条【公民的监督权】
第四十二条【劳动权】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文化活动自由】
第四十八条【男女平等】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条【华侨、归侨及侨眷的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条【维护国家统一和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捍卫国家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纳税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第五十八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国体】
第二条【政体】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民族政策】
第五条【法治原则】
第六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第七条【国有经济】
第八条【集体经济】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经济】
第九条【自然资源】
第十条【土地制度】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生产、积累与消费】
第十五条【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
第十八条【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知识分子】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
第三十条【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平等权】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基本政治自由】
第三十六条【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及保护】
第三十九条【住宅权】
第四十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第四十一条【公民的监督权】
第四十二条【劳动权】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文化活动自由】
第四十八条【男女平等】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条【华侨、归侨及侨眷的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条【维护国家统一和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捍卫国家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纳税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第五十八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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