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刑侦部门管辖的118种刑事案件统一罪名的认定、处罚与相关执法参考
作者:曾斌 主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9-01
ISBN:9787811397444
定价:¥98.00
购买这本书可以去
内容简介
《公安机关办案宝典》丛书共分三册,包括“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刑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及“经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统一罪名的认定、处罚与相关执法参考。本套丛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全面性。本套丛书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犯罪的罪名,按照《刑法》条文的顺序,逐一进行阐述,不仅使广大办案民警在阅读中熟练掌握每一罪名的概念和行为特征,在此基础上,还能熟练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仅能够区分,而且还能够知道区分的重点和依据。二、针对性。本套丛书在具体阐述每一罪名的时候,针对办案民警在刑事执法中容易忽视和误解的关键问题、疑难问题,一一予以解答,同时,对办案民警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也进行了详细介绍,不仅满足了广大办案民警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需要,同时,对于人民警察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也是大有裨益的。三、实用性。本套丛书从民警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出发,在每一具体罪名的写作上,分为【概念】、【行为特征】、【认定】、【处罚】与【相关执法参考】等五个板块,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 浅出,力求全面解析每一罪名的全部内涵。在此基础上,还结合最新的执法实践和研究成果,进行了相 应的扩展,使用者在查阅具体罪名的时候,不仅能够掌握该犯罪本身的信息,而且能够了解到与该罪名相关的信息,做到触类旁通,为以后的办案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四、新颖性。本套丛书在编写的过程中,查阅了截至到出版以前正式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已经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在写作中予以排除,同时,吸纳了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对具体罪名的认定有影响的内容。
作者简介
暂缺《刑侦部门管辖的118种刑事案件统一罪名的认定、处罚与相关执法参考》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二、决水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三、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六、过失决水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七、过失爆炸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九、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十、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十一、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十二、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十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十四、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六、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七、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八、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十九、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二十、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
二十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
二十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
二十三、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124条第2款)
二十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刑法》第125条第1款)
二十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
二十六、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
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二十七、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二十八、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二十九、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三十、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三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三十二、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
三十三、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三十四、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
三十五、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
三十六、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
三十七、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
三十八、强奸罪(《刑法》第236条)
三十九、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
四十、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3款)
四十一、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四十二、绑架罪(《刑法》第239条)
四十三、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
四十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第1款)
四十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
四十六、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
四十七、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
四十八、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
四十九、侮辱罪(《刑法》第246条)
五十、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
五十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3条第1款)
五十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五十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五十四、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
五十五、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
五十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
五十七、重婚罪(《刑法》第258条)
五十八、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
五十九、虐待罪(《刑法》第260条)
六十、遗弃罪(《刑法》第261条)
六十一、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
六十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262条之一)
六十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罪(《刑法》第262条之二)
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六十四、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六十五、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六十六、诈骗罪(《刑法》第266务)
六十七、抢夺罪(《刑法》第267条第1款)
六十八、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
六十九、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七十、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
七十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278条)
七十二、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
七十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
七十四、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
七十五、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
七十六、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
七十七、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
七十八、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
七十九、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
八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
八十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2款)
八十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4款)
八十三、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
‘八十四、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八十五、伪证罪(《刑法》第305条)
八十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
八十七、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
八十八、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
八十九、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
九十、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
九十一、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
九十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
九十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
九十四、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314条)
九十五、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
九十六、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
九十七、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
九十八、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
九十九、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
一百、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百零一、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
一百零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
一百零三、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
一百零四、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刑法》第323条)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百零五、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325条)
一百零六、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
一百零七、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
一百零八、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
一百零九、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
一百一十、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
一百一十一、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
第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一百一十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刑法》第368条第1款)
一百一十三、阻碍军事行动罪(《刑法》第368条第2款)
一百一十四、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第1款)
一百一十五、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第2款)
一百一十六、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
一百一十七、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
一百一十八、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附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附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附录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附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附录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附录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附录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附录10: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1998年11月23日 公通字[1998]80号颁布)
附录1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的通知(2008年2月19日公通字[2008]9号颁布)
一、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二、决水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三、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六、过失决水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七、过失爆炸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九、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十、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十一、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十二、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十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十四、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六、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七、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八、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十九、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二十、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
二十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
二十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
二十三、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124条第2款)
二十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刑法》第125条第1款)
二十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
二十六、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
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二十七、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二十八、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二十九、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三十、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三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三十二、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
三十三、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三十四、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
三十五、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
三十六、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
三十七、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
三十八、强奸罪(《刑法》第236条)
三十九、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
四十、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3款)
四十一、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四十二、绑架罪(《刑法》第239条)
四十三、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
四十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第1款)
四十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
四十六、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
四十七、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
四十八、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
四十九、侮辱罪(《刑法》第246条)
五十、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
五十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3条第1款)
五十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五十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五十四、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
五十五、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
五十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
五十七、重婚罪(《刑法》第258条)
五十八、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
五十九、虐待罪(《刑法》第260条)
六十、遗弃罪(《刑法》第261条)
六十一、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
六十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262条之一)
六十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罪(《刑法》第262条之二)
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六十四、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六十五、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六十六、诈骗罪(《刑法》第266务)
六十七、抢夺罪(《刑法》第267条第1款)
六十八、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
六十九、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七十、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
七十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278条)
七十二、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
七十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
七十四、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
七十五、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
七十六、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
七十七、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
七十八、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
七十九、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
八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
八十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2款)
八十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4款)
八十三、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
‘八十四、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八十五、伪证罪(《刑法》第305条)
八十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
八十七、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
八十八、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
八十九、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
九十、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
九十一、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
九十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
九十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
九十四、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314条)
九十五、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
九十六、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
九十七、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
九十八、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
九十九、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
一百、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百零一、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
一百零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
一百零三、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
一百零四、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刑法》第323条)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百零五、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325条)
一百零六、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
一百零七、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
一百零八、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
一百零九、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
一百一十、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
一百一十一、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
第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一百一十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刑法》第368条第1款)
一百一十三、阻碍军事行动罪(《刑法》第368条第2款)
一百一十四、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第1款)
一百一十五、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第2款)
一百一十六、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
一百一十七、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
一百一十八、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附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附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附录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附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附录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附录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附录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附录10: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1998年11月23日 公通字[1998]80号颁布)
附录1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的通知(2008年2月19日公通字[2008]9号颁布)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