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第4版)
作者:刘志伟 等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8-01
ISBN:9787503697036
定价:¥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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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第4版)》在体例上采用了以法典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干,以相关解释为文内注的编辑体系,其优势表现为:一是彰显法典之核心地位。从规范的性质分析,法典具有源生性而解释具有派生性,通过这一编辑体例突出了法典的核心地位。二是由散在而统一。不同解释主体就同一问题所做出的解释,被以法典文本为顺序集中于具体条文之下,不同诉讼环节的权利行使及其内容清晰、明确,实现了不同解释在同一规范下的统一。三是由静态之法而为动态之法。法典文本体现了静态之法的全貌,而围绕法典所进行的解释则使法典呈现一定动态性。《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第4版)》收录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典颁行以来,特别是1996年法典颁行以来有关法典适用问题的所有主要的有效解释,在解释主体的范围上,超出通常意义上司法解释主体的范围,涵括了所有依法履行一定刑事诉讼职权的主体所颁行的解释和规定的内容。在具体编排顺序上,采取了按照效力层级、解释的全面性和时间顺序性的编排原则,高效力层级、具有全面适用性的解释被置于低效力层级、对具体性问题的解释之首,体现了由适用的广泛性到具体性的要求。在具体编排方法上,在法条前精确归纳了该条主旨,便于刑事诉讼法的研习者、适用者全面领会刑事诉讼法典的内容。对被较长法律解释文段隔断的法典条文,采用了旁注的方式指示下一法条所在页码,利于读者翻阅。《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第4版)》为刑事司法实务工作者乃至广大公民快速查阅、综合理解和正确运用刑事诉讼法规范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也为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科研人员和刑事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析、研究、比较中国刑事诉讼法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立法和司法资料。对于众多学习法律的本科生和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学生来说,《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第4版)》也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书。期望通过编者的辛勤努力和创造性劳动,在保持法典文本完整性,树立法典之权威和核心地位的同时,为法律的研习者、适用者省却检索之苦和时间耗费。
作者简介
暂缺《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第4版)》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1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2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3条 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6条 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平等原则
第7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8条 法律监督原则
第9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10条 两审终审制
第11条 审判公开原则 保障辩护原则
第12条 法院定罪原则
第13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14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15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
第16条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17条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18条 职能管辖
第19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20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21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22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23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24条 地域管辖
第25条 优先、移送管辖
第26条 指定管辖
第27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28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第29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30条 回避的决定
回避决定的效力
回避的复议
第31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32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第33条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34条 指定辩护
第35条 辩护人的责任
第36条 辩护人的权利
第37条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38条 辩护人的义务
第39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40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41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五章 证据
第42条 证据及其种类
第43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第44条 运用证据的原则
第45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46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第47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48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49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50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
第51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
第52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
第53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54条 保证人的条件
第55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56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有关法律后果
第57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58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第59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60条 逮捕的条件
第61条 拘留的条件
第62条 异地拘留、逮捕
第63条 扭送
第64条 拘留的程序
第65条 拘留的期限
第66条 提请逮捕
第67条 批捕权
第68条 审查批捕
第69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第70条 不批捕的异议
第71条 逮捕的程序
第72条 逮捕后的处理
第73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第74条 羁押逾期后变更强制措施
第75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第76条 侦查监督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77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78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79条 期间及其计算
第80条 期间恢复
第81条 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82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83条 立案的机关
第84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第85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第86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第87条 立案监督
……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附则
附录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1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2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3条 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6条 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平等原则
第7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8条 法律监督原则
第9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10条 两审终审制
第11条 审判公开原则 保障辩护原则
第12条 法院定罪原则
第13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14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15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
第16条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17条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18条 职能管辖
第19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20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21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22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23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24条 地域管辖
第25条 优先、移送管辖
第26条 指定管辖
第27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28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第29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30条 回避的决定
回避决定的效力
回避的复议
第31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32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第33条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34条 指定辩护
第35条 辩护人的责任
第36条 辩护人的权利
第37条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38条 辩护人的义务
第39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40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41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五章 证据
第42条 证据及其种类
第43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第44条 运用证据的原则
第45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46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第47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48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49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50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
第51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
第52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
第53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54条 保证人的条件
第55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56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有关法律后果
第57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58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第59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60条 逮捕的条件
第61条 拘留的条件
第62条 异地拘留、逮捕
第63条 扭送
第64条 拘留的程序
第65条 拘留的期限
第66条 提请逮捕
第67条 批捕权
第68条 审查批捕
第69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第70条 不批捕的异议
第71条 逮捕的程序
第72条 逮捕后的处理
第73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第74条 羁押逾期后变更强制措施
第75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第76条 侦查监督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77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78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79条 期间及其计算
第80条 期间恢复
第81条 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82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83条 立案的机关
第84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第85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第86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第87条 立案监督
……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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