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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
作者:董来超 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11-01
ISBN:9787509308028
定价:¥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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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交通立法是基础。我们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变化体会并感受到中国交通立法的进步。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并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也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依据。为了配合该办法的实施,公安部于1992年8月10日公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现场处理、责任认定、调解、损害赔偿、违法处罚、涉外事故处理及简易程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经济没现在这么发达,道路没有现在这么宽敞,交通没有现在这么拥堵,车祸没有现在这么频繁,甚至连交通警察也没现在这么众多的九十年代,这些法规、规章对交通秩序的维护和交通事故的处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作者简介
暂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事故处理原则】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管辖规定】
第五条【管辖权争议处理】
第六条【管辖权转移】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报警】
第九条【组织疏散责任】
第十条【报警记录】
第十一条【出警、通知、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事后报警处理】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自行协商程序】
第十四条【损害赔偿协议书】
第十五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撤离现场规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
第十八条【不适用调解情形】
第五章 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规范】
第二十条【证据收集原则】
第二十一条【现场处置主要工作】
第二十二条【死亡确认与尸体存放】
第二十三条【现场调查主要工作】
第二十四条【事故现场勘查】
第二十五条【证据的固定、提取与保全】
第二十六条【检查与传唤】
第二十七条【清点现场、恢复交通、发还遗留物】
第二十八条【扣留事故车、证】
第二十九条【扣押物品规定】
第三十条【调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抢救费支付与垫付】
第三十二条【肇事逃逸案件查缉】
第三十三条【肇事逃逸案件协查】
第三十四条【协查配合】
第三十五条【协查通报撤销】
第三十六条【肇事逃逸案件侦办情况告知】
第三十七条【检验鉴定主体与时间】
第三十八条【检验鉴定期限】
第三十九条【人身伤害程度依据】
第四十条【尸体检验】
第四十一条【尸体处理】
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报告内容】
第四十三条【报告送达及重新检验、鉴定】
第四十四条【扣留事故车、证、物品处理】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四十五条【事故认定基本要求】
第四十六条【事故责任认定】
第四十七条【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及要求】
第四十八条【事故认定书栽明内容】
第四十九条【逃逸未侦破案件事故认定】
第五十条【交通事故证明的出具】
第五十一条【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第五十二条【复核申请受理】
第五十三条【复核审查内容、形式及终止】
第五十四条【复核审查结果】
第五十五条【宣布、送达复核结论】
第五十六条【重新调查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七章 处罚执行
第五十七条【处罚时限】
第五十八条【交通肇事犯罪驾驶证吊销程序】
第五十九条【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申请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一条【调解原则】
第六十二条【调解时间、地点】
第六十三条【调解的参加人】
第六十四条【开始调解的日期l
第六十五条【赔偿调解程序】
第六十六条【调解赔偿争议处理及相关文书制作】
第六十七条【调解终止】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八条【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适用】
第六十九条【限制出境】
第七十条【告知可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义务】
第七十一条【执法语言和提供翻译义务】
第七十二条【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认定书的制作与送达】
第七十三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死亡事故的处理】
第七十四条【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则】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五条【督察与监督】
第七十六条【执法责任追究】
第七十七条【回避制度】
第七十八条【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配合义务】
第七十九条【查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奖励及责任追究】
第八十条【查阅、复制、摘录案件证据材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管理和资格证书】
第八十二条【提示牌设置】
第八十三条【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的处理】
第八十四条【法律文书式样制定要求】
第八十五条【有关用语含义】
第八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处理】
第八十七条【实施日期及效力】
附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8年8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录)
(2004年4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
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
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6年4月3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GA/T 52l-2004)
(2004年11月19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2008年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事故处理原则】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管辖规定】
第五条【管辖权争议处理】
第六条【管辖权转移】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报警】
第九条【组织疏散责任】
第十条【报警记录】
第十一条【出警、通知、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事后报警处理】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自行协商程序】
第十四条【损害赔偿协议书】
第十五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撤离现场规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
第十八条【不适用调解情形】
第五章 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规范】
第二十条【证据收集原则】
第二十一条【现场处置主要工作】
第二十二条【死亡确认与尸体存放】
第二十三条【现场调查主要工作】
第二十四条【事故现场勘查】
第二十五条【证据的固定、提取与保全】
第二十六条【检查与传唤】
第二十七条【清点现场、恢复交通、发还遗留物】
第二十八条【扣留事故车、证】
第二十九条【扣押物品规定】
第三十条【调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抢救费支付与垫付】
第三十二条【肇事逃逸案件查缉】
第三十三条【肇事逃逸案件协查】
第三十四条【协查配合】
第三十五条【协查通报撤销】
第三十六条【肇事逃逸案件侦办情况告知】
第三十七条【检验鉴定主体与时间】
第三十八条【检验鉴定期限】
第三十九条【人身伤害程度依据】
第四十条【尸体检验】
第四十一条【尸体处理】
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报告内容】
第四十三条【报告送达及重新检验、鉴定】
第四十四条【扣留事故车、证、物品处理】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四十五条【事故认定基本要求】
第四十六条【事故责任认定】
第四十七条【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及要求】
第四十八条【事故认定书栽明内容】
第四十九条【逃逸未侦破案件事故认定】
第五十条【交通事故证明的出具】
第五十一条【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第五十二条【复核申请受理】
第五十三条【复核审查内容、形式及终止】
第五十四条【复核审查结果】
第五十五条【宣布、送达复核结论】
第五十六条【重新调查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七章 处罚执行
第五十七条【处罚时限】
第五十八条【交通肇事犯罪驾驶证吊销程序】
第五十九条【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申请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一条【调解原则】
第六十二条【调解时间、地点】
第六十三条【调解的参加人】
第六十四条【开始调解的日期l
第六十五条【赔偿调解程序】
第六十六条【调解赔偿争议处理及相关文书制作】
第六十七条【调解终止】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八条【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适用】
第六十九条【限制出境】
第七十条【告知可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义务】
第七十一条【执法语言和提供翻译义务】
第七十二条【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认定书的制作与送达】
第七十三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死亡事故的处理】
第七十四条【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则】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五条【督察与监督】
第七十六条【执法责任追究】
第七十七条【回避制度】
第七十八条【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配合义务】
第七十九条【查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奖励及责任追究】
第八十条【查阅、复制、摘录案件证据材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管理和资格证书】
第八十二条【提示牌设置】
第八十三条【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的处理】
第八十四条【法律文书式样制定要求】
第八十五条【有关用语含义】
第八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处理】
第八十七条【实施日期及效力】
附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8年8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录)
(2004年4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
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
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6年4月3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GA/T 52l-2004)
(2004年11月19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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