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劳动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总成(第二版)
作者:谢良敏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5-01
ISBN:9787503694653
定价:¥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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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劳动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总成(第2版)》特点:专业:由劳动法律专家整理编写。全面:涵盖劳动法典、相关单行法律及所有主要相关规定。易查:以法典条文为主干,以相关规定为注解,逐一对应。指引明确:逐条归纳法条主旨。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便携。课堂学习、司法考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公民查阅、运用劳动法律规范的便携途径。
作者简介
暂缺《劳动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总成(第二版)》作者简介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概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劳动者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义务】
第五条 【国家措施】
第六条 【国家倡导鼓励措施】
第七条 【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八条 【参与民主管理与协商】
第九条 【劳动工作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基本就业政策】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发展】
第十二条 【禁止就业歧视】
第十三条 【就业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 【特殊人员就业】
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童工和特殊行业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
第十八条 【无效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形式与条 款】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种类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 【商业秘密事项约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解除】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二十六条 【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第二十八条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限制情形】
第三十条 【工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限】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生效】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效力】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计件工时劳动定额确定与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周休日】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其他工作和体息办法】
第四十条 【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
第四十二条 【延长工作时间的例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第四十五条 【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原则】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第四十八条【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四十九条【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
第五十条【工资支付形式】
第五十一条【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义务】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五十四条【劳动者安全防护和健康保护】
第五十五条【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七条【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与处理制度】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第六十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假期】
第六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第六十四条【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
第六十五条【未成年工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职业培训职责】
第六十七条【政府职业培训职责】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职业培训义务】
第六十九条【职业技能资格】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确定】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制度】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十五条【补充社会保险制度】
第七十六条【职工福利制度和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第八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协议】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
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和处理时效】
第八十三条【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第八十四条【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劳动部门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劳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程序】
第八十七条【政府部门劳动监督】
第八十八条【工会劳动监督与检举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侵犯劳动者经济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违章事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侵害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无效劳动合同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法解除和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阻挠劳动监察和监督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保密约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实施步骤】
第一百零七条【实施日期】
附录
劳动法主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劳动者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义务】
第五条 【国家措施】
第六条 【国家倡导鼓励措施】
第七条 【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八条 【参与民主管理与协商】
第九条 【劳动工作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基本就业政策】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发展】
第十二条 【禁止就业歧视】
第十三条 【就业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 【特殊人员就业】
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童工和特殊行业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
第十八条 【无效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形式与条 款】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种类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 【商业秘密事项约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解除】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二十六条 【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第二十八条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限制情形】
第三十条 【工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限】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生效】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效力】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计件工时劳动定额确定与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周休日】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其他工作和体息办法】
第四十条 【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
第四十二条 【延长工作时间的例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第四十五条 【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原则】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第四十八条【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四十九条【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
第五十条【工资支付形式】
第五十一条【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义务】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五十四条【劳动者安全防护和健康保护】
第五十五条【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七条【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与处理制度】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第六十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假期】
第六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第六十四条【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
第六十五条【未成年工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职业培训职责】
第六十七条【政府职业培训职责】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职业培训义务】
第六十九条【职业技能资格】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确定】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制度】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十五条【补充社会保险制度】
第七十六条【职工福利制度和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第八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协议】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
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和处理时效】
第八十三条【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第八十四条【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劳动部门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劳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程序】
第八十七条【政府部门劳动监督】
第八十八条【工会劳动监督与检举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侵犯劳动者经济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违章事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侵害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无效劳动合同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法解除和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阻挠劳动监察和监督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保密约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实施步骤】
第一百零七条【实施日期】
附录
劳动法主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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