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2009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民法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1-01
ISBN:9787509309308
定价:¥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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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即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过关者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最实际有效的一种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一、主体法与配套法条融会贯通 本书在保证司考法条完整性的基础上,将与主体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拆解,以【关联规定】的形式融入主体法中,使二者紧密结合,不仅方便查阅,更有助于理解记忆。 二、深入分析、讲解知识点 本书首先以【导读】对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司考侧重点等作了简要说明;再以【常考法条归类提示】归纳总结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常考的重难条文;最后以【命题点分析】深入、透彻地剖析难记难理解、易混易错知识点。从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条,提高复习效率。 三、典型习题以练促记 在重难点法条后,附有【题型运用】,通过典型习题的考查方式帮助考生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全面提升考试能力。四、对于理论科目,以知识点为线索。穿插【命题点分析】、【真题演练】、【题型运用】等,帮助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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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导读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对象】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 【合法原则】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八条 【空间效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二十五奈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
第三十三条 【字号与经营范围】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的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的清算】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四十二条 【经营范围】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终止】
第四十六条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
第四十八条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 【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四节 联营
第五十一条 【法人型联营】
第五十二条 【合伙型联营】
第五十三条 【合同型联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导读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对象】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 【合法原则】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八条 【空间效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二十五奈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
第三十三条 【字号与经营范围】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的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的清算】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四十二条 【经营范围】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终止】
第四十六条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
第四十八条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 【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四节 联营
第五十一条 【法人型联营】
第五十二条 【合伙型联营】
第五十三条 【合同型联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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