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刑事诉讼法
作者:刘东根,谢安平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11-01
ISBN:9787503689741
定价:¥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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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司法考试属于职业资格考试,主要考查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广度和准确度,这个特点决定了其考试内容只能主要围绕必读法律法规来进行。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必读法律法规就是司法考试的“宗”。很多考生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但并没有掌握正确的以法条为中心的学习方法。很多情况下,法条看完了,但不知道要从哪几个方面理解法条的含义,不知道法条的考点何在,命题的题眼和角度何在,因此,慨叹单纯地复习法条效果不大。本书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成功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了一种以法条为中心的司法考试复习方法,相信能对考生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本书的最大特色是通过法条、命题题眼、历年真题和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全面理解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真正做到“一本通”。一、关于法条。本书既保证了主体法的完整性,又强调了重点法条。同时,根据指定的《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逐条穿插相关司法解释,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列在一起。以盗窃罪为例,在刑法典第264条后,以相关法条的形式列出刑法典中以盗窃罪处理的第196条第3款、第210条第1款、第253条第2款、第265条。还将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盗窃罪内容的相应条文也列在盗窃罪的知识点下,这样,有关盗窃罪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就非常全面,掌握起来非常方便,对考试用处很大。二、关于命题题眼。本书对各部门法各章的历年考点及其分值进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对重要条款的考点、命题的题眼和角度进行分析。对某一重点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考点进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条的题眼,这样既可以从多个方面掌握该法条的内容,又可以掌握该法条的命题角度,真正提高应试水平。三、关于历年试题。本书在逐条进行考点、命题题眼分析的同时,将涉及的历年试题及其答案一一展示。根据某一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将其列到考点剖析中的某一相应考点之后,这样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该知识点的重要程度和历年考试情况,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考生通过试题来理解该知识点,掌握该知识点的题眼和可能的出题方法。这里顺便提一下历年试题的作用。正如托福考试真题对准备托福考试的重要性一样,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对于复习、准备司法考试也十分重要。研究历年试题不仅能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和发展趋势,还可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法条的内容,另外,试题的重复性在司法考试中客观存在,有些题是以前题目的完全再现,有些题只不过是将以前的试题稍加改造而已,这一点通过本书对历年试题的总结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四、关于强化模拟题。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五、关于编写人员。本书的作者都为相应部门法专业的法学博士,并且都以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具有较系统的成功经验和司法考试辅导经验。六、关于实际效果。本套丛书在2004年第一次出版后,获得了广大考生的认可与信任。许多考生认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真题与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的编写模式符合司法考试的特点,贴近实战的要求,开辟了一条正确、有效的以法条为中心的复习和应试方法。2004年到2008年的司法考试也验证了“一本通”编写模式和内容的成功。另外,由于本丛书的出版时间较早,很多读者担心在本丛书出版后新增的法律法规和考点得不到体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一方面通过网站及时公布新增内容和变化的考点;另一方面,从2007年开始,在每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和法律出版社的辅导用书出版后,我们会就最新的内容出版增补本,并归纳总结最重要的考点,编制若干经典练习题,形成《考前冲刺一本通》,以便为考生的后期复习提供帮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每年本丛书都有某些强化模拟题与司法考试的真题高度相似,甚至基本一致,这在刑法尤为明显,现举几例,读者可以自己进行对照和比较。
作者简介
暂缺《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刑事诉讼法》作者简介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专门机关职权】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法、检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诉讼原则】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 【检察监督】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条 【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
第十二条 【法院统一定罪】
第十三条 【陪审制】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辩护人权利】
第三十七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条 【诉讼代理】
第四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第四十三条 【证据的收集】
第四十四条 【运用证据要求】
第四十五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四十六条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第四十七条 【证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八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四十九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 件与执行】
第五十二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取保候审方式】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的条 件】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
第五十九条 【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 件】
第六十六条 【申请逮捕】
第六十七条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第六十八条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六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七十条 【不批捕的异议】
第七十一条 【逮捕的程序】
第七十二条 【逮捕后的讯问】
第七十三条 【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六十一条 【拘留的条 件】
第六十二条 【异地拘留、逮捕】
第六十四条 【拘留程序】
第六十五条 【拘留后的讯问
第六十三条 【扭送】
第七十四条 【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七十五条 【被追诉方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侦查监督】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七十九条 【期间及其计算】
第八十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八十一条 【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八十三条 【立案侦查机关】
第八十四条 【立案材料来源】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六条 【立案程序】
第八十七条 【立案监督】
第八十八条 【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侦查】
第九十条 【预审】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一条 【讯问主体】
第九十二条 【讯问地点、期间】
第九十三条 【讯问程序】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
第九十六条 【律师介入侦查程序】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九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
第九十九条 【询问证人笔录】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
第一百零二条 【犯罪现场的保护】
第一百零三条 【勘验、检查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零四条 【尸体解剖】
第一百零五条 【人身检查】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
第一百零七条 【复检、复查】
第一百零八条 【侦查实验】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零九条 【搜查的主体】
第一百一十条 【协助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搜查证与无证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搜查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扣押清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邮件、电报】
第一百一十七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扣押、冻结物的处理】
第七节 鉴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鉴定的启动】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告知及异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八节 通缉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缉】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侦查终结的条 件和手续】
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中的撤销案件】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察院侦查法律的适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自侦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自侦中决定逮捕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五条 【自侦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诉权由检察院统一行使】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查起诉程序】
第一百四十条 【补充侦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起公诉的条 件、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不起诉的条 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合议庭组成】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庭活动原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五十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一百五十一条 【开庭前准备】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调查核实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第一百五十七条 【调查核实物证、书证等】
第一百五十八条 【休庭与庭外调查】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取新证据】
第一百六十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评议、判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延期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补充侦查的期限】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笔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诉案件审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判监督】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
第一百七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反诉】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条 件】
第一百七十五条 【简易程序的支持公诉】
第一百七十六条 【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
第一百七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一百七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一百七十九条 【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 【上诉的主体】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抗诉的主体】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上诉-的程序】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抗诉的程序】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面审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二审后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重审】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重审期限】
第一百九十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裁定的二审】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二审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二审期限】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审判决、裁定的效力】
第一百九十八条 【扣押、冻结物品的保管与处理】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
第二百条 【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
第二百零一条 【死缓核准权】
第二百零二条 【死刑、死刑复核程序的合议庭】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
第二百零四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二百零五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第二百零六条 【再审的审理】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期限】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根据】
第二百零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的处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死刑的停止执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 【死刑的执行程序】
第二百一十三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监外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缓刑、假释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罚金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二百二十三条 【错案、申诉的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的监督】
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专门机关职权】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法、检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诉讼原则】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 【检察监督】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条 【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
第十二条 【法院统一定罪】
第十三条 【陪审制】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辩护人权利】
第三十七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条 【诉讼代理】
第四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第四十三条 【证据的收集】
第四十四条 【运用证据要求】
第四十五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四十六条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第四十七条 【证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八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四十九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 件与执行】
第五十二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取保候审方式】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的条 件】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
第五十九条 【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 件】
第六十六条 【申请逮捕】
第六十七条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第六十八条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六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七十条 【不批捕的异议】
第七十一条 【逮捕的程序】
第七十二条 【逮捕后的讯问】
第七十三条 【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六十一条 【拘留的条 件】
第六十二条 【异地拘留、逮捕】
第六十四条 【拘留程序】
第六十五条 【拘留后的讯问
第六十三条 【扭送】
第七十四条 【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七十五条 【被追诉方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侦查监督】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七十九条 【期间及其计算】
第八十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八十一条 【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八十三条 【立案侦查机关】
第八十四条 【立案材料来源】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六条 【立案程序】
第八十七条 【立案监督】
第八十八条 【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侦查】
第九十条 【预审】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一条 【讯问主体】
第九十二条 【讯问地点、期间】
第九十三条 【讯问程序】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
第九十六条 【律师介入侦查程序】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九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
第九十九条 【询问证人笔录】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
第一百零二条 【犯罪现场的保护】
第一百零三条 【勘验、检查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零四条 【尸体解剖】
第一百零五条 【人身检查】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
第一百零七条 【复检、复查】
第一百零八条 【侦查实验】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零九条 【搜查的主体】
第一百一十条 【协助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搜查证与无证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搜查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扣押清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邮件、电报】
第一百一十七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扣押、冻结物的处理】
第七节 鉴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鉴定的启动】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告知及异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八节 通缉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缉】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侦查终结的条 件和手续】
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中的撤销案件】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察院侦查法律的适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自侦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自侦中决定逮捕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五条 【自侦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诉权由检察院统一行使】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查起诉程序】
第一百四十条 【补充侦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起公诉的条 件、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不起诉的条 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合议庭组成】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庭活动原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五十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一百五十一条 【开庭前准备】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调查核实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第一百五十七条 【调查核实物证、书证等】
第一百五十八条 【休庭与庭外调查】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取新证据】
第一百六十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评议、判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延期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补充侦查的期限】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笔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诉案件审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判监督】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
第一百七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反诉】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条 件】
第一百七十五条 【简易程序的支持公诉】
第一百七十六条 【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
第一百七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一百七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一百七十九条 【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 【上诉的主体】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抗诉的主体】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上诉-的程序】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抗诉的程序】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面审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二审后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重审】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重审期限】
第一百九十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裁定的二审】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二审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二审期限】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审判决、裁定的效力】
第一百九十八条 【扣押、冻结物品的保管与处理】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
第二百条 【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
第二百零一条 【死缓核准权】
第二百零二条 【死刑、死刑复核程序的合议庭】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
第二百零四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二百零五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第二百零六条 【再审的审理】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期限】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根据】
第二百零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的处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死刑的停止执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 【死刑的执行程序】
第二百一十三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监外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缓刑、假释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罚金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二百二十三条 【错案、申诉的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的监督】
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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