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明注释本)
作者:本书编写组
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1-01
ISBN:9787504573940
定价:¥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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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明注释本)》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置的原则,即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具体在设置时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点:一是省、自治区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在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是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是直辖市、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作者简介
暂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明注释本)》作者简介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指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5
第二条适用范围/5
第三条基本原则/6
第四条劳动争议协商和解/7
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基本程序/8
第六条举证责任/9
第七条推选代表参加劳动争议处理/9
第八条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10
第九条劳动者投诉维权/10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调解组织/11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员/12
第十二条申请劳动争议调解/12
第十三条调解程序/12
第十四条调解协议书及其效力/13
第十五条不履行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仲裁/13
第十六条申请支付令/14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15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5
第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职责/15
第十九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办事机构/16
第二十条仲裁员的任职条件/18
第二十一条仲裁管辖/18
第二十二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19
第二十三条仲裁中的第三人/20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托代理人/21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21
第二十六条仲裁公开/22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22
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22
第二十八条仲裁的申请/24
第二十九条仲裁的受理/25
第三十条仲裁文书送达/26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26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的组成/26
第三十二条告知对仲裁庭组成情况/27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回避/27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的法律责任/28
第三十五条通知开庭及延期开庭/29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不参加庭审或中途退庭/29
第三十七条鉴定和鉴定人出庭/30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质证和辩论/30
第三十九条认定事实及当事人举证责任/31
第四十条开庭笔录/32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和解与撤回仲裁申请/32
第四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33
第四十三条办案期限与先行裁决/34
第四十四条先予执行/35
第四十五条作出仲裁裁决/35
第四十六条仲裁裁决书的内容/36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的“一裁终局”/36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不服“一裁终局”的裁决的处理/37
第四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撤销/38
第五十条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救济/39
第五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40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劳动争议处理/40
第五十三条仲裁不收费/40
第五十四条本法生效时间/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5
第二条适用范围/5
第三条基本原则/6
第四条劳动争议协商和解/7
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基本程序/8
第六条举证责任/9
第七条推选代表参加劳动争议处理/9
第八条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10
第九条劳动者投诉维权/10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调解组织/11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员/12
第十二条申请劳动争议调解/12
第十三条调解程序/12
第十四条调解协议书及其效力/13
第十五条不履行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仲裁/13
第十六条申请支付令/14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15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5
第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职责/15
第十九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办事机构/16
第二十条仲裁员的任职条件/18
第二十一条仲裁管辖/18
第二十二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19
第二十三条仲裁中的第三人/20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托代理人/21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21
第二十六条仲裁公开/22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22
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22
第二十八条仲裁的申请/24
第二十九条仲裁的受理/25
第三十条仲裁文书送达/26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26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的组成/26
第三十二条告知对仲裁庭组成情况/27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回避/27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的法律责任/28
第三十五条通知开庭及延期开庭/29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不参加庭审或中途退庭/29
第三十七条鉴定和鉴定人出庭/30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质证和辩论/30
第三十九条认定事实及当事人举证责任/31
第四十条开庭笔录/32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和解与撤回仲裁申请/32
第四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33
第四十三条办案期限与先行裁决/34
第四十四条先予执行/35
第四十五条作出仲裁裁决/35
第四十六条仲裁裁决书的内容/36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的“一裁终局”/36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不服“一裁终局”的裁决的处理/37
第四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撤销/38
第五十条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救济/39
第五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40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劳动争议处理/40
第五十三条仲裁不收费/40
第五十四条本法生效时间/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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